国共内战与中美关系:马歇尔使华秘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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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恢复交通

与停止冲突问题紧密相关的问题是恢复交通,以此为目的,在建立军事调处执行部的协议中规定,军调部提供关于恢复交通线的措施的建议。

因此,1946年1月19日军调部执行处[8] 主任白罗德将军[9] 在军调部委员的一次会议上向执行处联合参谋处发出一项指令,要求立即准备一个恢复交通的初步计划。这使人感到,实现停止冲突已有充分进展,使制定恢复交通的措施成为可能,这种交通的恢复作为一种手段,可以帮助中国紧迫需要的正常经济生活的恢复和日军的遣返。共产党委员表示希望将日军缴械和遣返问题包括在恢复交通问题中,因而坚持将铁路的警戒和铁路线的运行管理问题与修复问题放在一起充分讨论。在联合参谋处会议上对这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国民政府方面的参谋长拒绝讨论中立铁路的问题。军调部国民政府方面还争辩说,铁路的联合运营与监督问题应限制在修筑工作要进行的地区,而不应包括铁路未经破坏的地区。这意味着,影响所及的地区几乎全部都在共产党控制的区域内,因为大部分遭到破坏的铁路线是在这些地区。这些问题经过连续讨论,未在军调部达成协议,于是白罗德将军带着他在北平准备的未能获致协议的文件草稿前往重庆。

在与军事小组[10] 成员的几次个别商讨之后,白罗德将军于2月9日与该小组会晤,求得该小组通过一项恢复交通的协议。经过若干讨论与修改,协议达成了,而且体现协议的文件也于2月9日由小组委员张治中将军、周恩来将军和我签字,以表明文件已被小组批准。采取此种程序的目的,是考虑让军调部三委员将文件作为该三委员达成的一项协议签字,文件就是这样表示的。

恢复交通的协议包括以下三个文件:(1)文件“A”——发给华北华中国民政府及共产党军事指挥官的一项指令;(2)文件“B”——致蒋介石委员长的一份备忘录,引用文件“A”的内容,并要求国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技术工作人员以修筑铁路;(3)文件“C”——恢复交通的一般原则。

文件“A”题名为“致:华北华中国民政府及共产党所有军事指挥官”,命令所有军事指挥官协助修筑交通线,并列举了包括在命令范围内的各种交通设备。命令指挥官们立即拆除或平毁“在交通线上和沿交通线妨害这些交通线运行的一切地雷、障碍物、碉堡或其他军事工事”。(应当注意,这句话对于以前所达成的关于拆除交通线障碍物的协议——如像停战令第三段所提出的——并未增加什么内容,并且还把卫护铁路线的工事是否算作妨害交通的问题留待以后讨论解决。这个漏洞公认是小的,因为三人小组会议记录包含着这样一个协定:“一切妨碍铁路运行的障碍物均应拆除,但卫护铁路的建筑物应保留不动”。但其后军调部共产党代表却坚持说,铁路沿线的碉堡使国民政府得以阻挠民众通过这些铁路旅行。颇为有趣的是,2月9日讨论这句话时,军事小组的两位中国代表都未对这句话的解释提出任何问题。)文件“A”进而命令指挥官们,勿干扰民众的旅行和货物的通过,负责保护在交通线上进行修筑工作的单位;未得到军调部的事先批准,不准许任何部队为此目的而进行调动。指令规定交通部代表在军调部全面监督下负责修筑工作,并规定军调部得向主要修筑地区派遣执行小组。指令禁止在重新开放的运输线上调动部队或运送武器,除非有军调部的授权。

文件“B”送交蒋介石委员长,并通知他,军调部三委员已就立即制定措施恢复交通线获致协议。然后文件引证了发给国民政府和共产党一切指挥官的指令,要求国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技术工作人员,以实现铁路的修复。并要求将选任负责此项工作的交通部代表的总部设立在北平,他们与军调部执行处的联络应尽快建立起来。

文件“C”提出了据以完成铁路修复工作的一般原则。文件解释说,“过渡期”(在此期间协议将得到贯彻)一词是指一致赞同的国民政府组成并执掌权力之前的一个时期。这是想要考虑到组成一个如政协决议所设想并在最后掌权的联合政府。文件条款规定:(1)军调部在华北华中铁路修筑和运行事项上对交通部代表实行监督;(2)在军调部执行处之下设立一个铁路监察科,包括国民政府、中共和美国三方代表,该组织不是专心致力于铁路修筑和运行的技术问题,而是从事有关政策事宜,以加速铁路的修筑工作;(3)对华北华中八条铁路线的每条铁路组织并向现场派遣类似军调部其他执行小组的铁路监督小组;(4)卫护修筑单位,阻止对交通线的进一步破坏,国民政府和共产党的指挥官们在各自的区域内对这些事情负责;(5)将列车警卫、行政监督和操作人员置于交通部代表直接控制之下,由军调部加以全面监督;(6)各铁路线的优先修复按其与经济恢复的关系而定,但要充分考虑日本人缴械和遣返工作对铁路运输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