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缴冤枉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省税晋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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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经营不懂税,寸步难行(2)

税务小贴士

我国增值税凭票抵扣,没有相关的抵扣凭证,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丢失了发票,就意味着购买方会因为无法抵扣进项税或列支成本费用而多缴税,没有企业愿意。而想要让税务局同意企业突破凭票抵扣的界限,就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在报纸上发声明、被罚款等。

现有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凭证有以下几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商业模式不同,税也不同

国美、苏宁、京东的“降价”大战,让我们看到了在商业社会中渠道商有多剽悍。家电生产商们在成本上涨、渠道剥削、售价不动的几方夹击下气若游丝,而渠道商却能紧盯竞争对手的价格变化而及时调整,这价格战的损失,最终让谁挨了这一刀呢?

在如今的商业社会中,甲手里有客户,乙手里有供应商,可惜由于信息不对称,甲和乙不知道如何找到对方,于是作为中间人(或叫经纪人、代理人)的丙就显得极为重要,这也是为什么现在生产商们不敢打价格战,而作为渠道的零售商们却总是打折促销的原因:卖不掉,什么都别谈。于是,销售渠道成了王道。

目前大型连锁超市的模式主要是买断式,超市销售一般是收现金,甚至先发售消费卡将现金回笼,而给生产商或供应商的账期普遍较长。这样就会产生丰沛的现金流,供大型超市开新店,走向连锁化。

商业中心的大型百货公司则多采用收取租金的方式。商场将店内面积租给生产商并收取租金,租金的收取方式有点儿像出租车,有类似起步费的固定部分和根据销售额一定比例抽成的变动部分。

也有一些零售商采用代销的模式,供应商供货,在一定时间内销售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代销费,若未销售则退货给供应商。

不同的商业模式,对应着不同的纳税成本。

学生W在一家生产商任财务总监,该企业的销售渠道中有一家客户是知名的大型连锁超市,W说起这家超市时表情非常无可奈何。这家连锁超市遍布全国,这当然对供应商销售很有帮助,配货上的问题就不说了。在进场时,超市收取多种门槛费用,如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等,在进场后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又向供应商们收取名目繁多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无条件返利费等,很多费用只要发一页传真,就直接从供应商的货款中扣掉了,还没有提供发票。于是W每年都面临与超市对账的问题,可惜永远也对不清。

于是,W向我咨询:超市那边收取的这种杂费怎么做账务处理?是不是作为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超市那边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应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是税法上规定的价外费用合并缴纳增值税,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并向供应商提供服务费发票。对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超市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我国税法规定,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下来,笔者对另外两种零售模式——出租店面或柜台和代理销售模式涉及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

我以前在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的时候,供职的单位是制造业。

出于环保和成本压力等多种原因,制造业公司基本上都转移到了郊区。那时候我曾经很羡慕在市中心特别是商业区工作的同学,对于女人来说,随时能逛街,是幸福生活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因素。虽然后来同学用她每到月中就月光的惨痛经历向我证明了在商业中心工作的风险有多大,但这并未妨碍我最终杀回了从小居住和求学的徐家汇。

在徐家汇逛街,那几个超大型的购物中心是必然之选。逛街最怕刮风下雨、严寒酷暑,而在大型购物中心里逛街,则完全没有这样的后顾之忧。大型购物中心遍布上海。我曾经看到一则消息中写道,浦东的国金中心商场,仅第一期一年的租金收入就已接近4亿元。当然,国金中心并不能算是一个零售商,而东方商厦这样的综合商场就是一个独立的零售商。对外出售的所有物品都统一开具东方商厦的发票,但其实里面的商品都是很多企业租赁柜台自主销售的。

这些出租店面或者柜台的大商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按照我国税法,企业名下的不动产出租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的税金包括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金、12%的房产税,还要合并入企业应税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像国金中心这种白金地段的商铺一般是只租不售的,但也有些地段的商铺是对外出售再售后回租,然后统一招租的。在上海和其他省市部分地区,征收个人名下的商铺的租金收入时,一般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即制定一个包含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率,然后将租金收入乘以综合征收率就是该笔租金应缴纳的税金。上海市目前的综合征收率为5%;广州市按月租金收入不等,制定了6.7%~14.3%不等的综合征收率。

还有一种零售商是专门从事代理销售的,这种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在我国,代销零售商有时候也叫代理商。比如一些香烟、酒类的区域性代理,银行代销保险、证券理财产品,房屋销售公司代销商品房等。

笔者的一个学生所在的D公司取得了一家国内知名酒厂的一种新产品在华东六省一市的代理权。其经营模式是:D公司先向酒厂支付一笔保证金,酒厂根据D公司的要货通知向D公司指定的几个酒类仓库发货。D公司按照酒厂制订的市场价格销售瓶装酒,同时按照约定期限以批发价格与酒厂结算。代销具有很明显的特征,即代销商不垫款,不拥有商品所有权,商品所有权在实现销售前归生产商所有,销售后转移至购买者所有。销售商根据代销清单与生产商结算,如果确定无法实现销售,则将商品退还给生产商。

由于D公司的客户主要是酒店和餐厅,而这类消费场所对发票的关注程度远低于对于价格的关注,因此D公司取得代理权后,通过一定的价格杠杆便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由于客户不要发票,D公司虽然只是做代理,但利润依然颇为丰厚。然而,随着纳税征管逐渐严格,越来越多的酒店和餐厅开始向D公司索要发票,而从酒厂取得的进项发票是与销量匹配的,这时候,D公司老板开始烦恼了。

因为,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销售代销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D公司一年代销3800万元的价税合计金额来算,其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金分别为3247.86万元和552.14万元,而其能取得的进项税金为358.89万元。则D公司就该项代理行为应缴纳193.25万元的增值税,还要计算附加税,该代销收入还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零售商采用不同的商业模式,适用的税收政策也大相径庭。因此,企业家们在选择零售商业模式的时候,应该从销售商品品种和目标客户等因素上,充分考虑不同商业模式带来的纳税征管和税收负担上的差异,这样才能真正享受到好的商业模式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

税务小贴士

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收取货款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网店免费餐还能吃多久?

武汉国税局曾经对淘宝上最大的女装专卖店开出了430万元的巨额税单。一纸激起网上千层浪:网店店主唯恐自己会被收税,而消费者担心由于征税或者出于对征税的恐惧,网店店主趁机涨价,买不到价廉物美的商品。

物价上涨的原因除了通胀,还有征税。想当初房产税将出未出之际,房价未动,而为数不少的房东和房产中介却假借征税的由头狠狠地上调了房租,在许多租房客因通胀而受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这也造成了目前老百姓对于税空前的敏感,从网上对车船税的热议,到对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23万条网友意见,无一不体现全民税意识的苏醒。可就这次武汉对网店征税的事件而言,网店的确要交税吗?如果要交,那么网店的免费餐,还能吃多久呢?

让我们看一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武汉国税局开出的这张税单: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介绍,多方掌握的数据显示,该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该局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没有细分到每个税种的数据,我们无法分析武汉国税局具体每个税种的税基,但是从税负率来看,服装贸易公司总体年税负率(年纳税总额/年销售收入)在4%左右,这并不是一个惊世骇俗的数据。

我国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的纳税范围由以下五项组合而成: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销售货物;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4.进口货物;5.单位和个人。所有的网店毋庸置疑是在我国境内,网店的所有者不外乎是单位或个人,网店基本上是出售各种货物,绝大部分是新品而非二手货。《条例》第十五条明文规定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是个人出于环保的需求,转让一些自己使用过的尚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是不征税的。除此以外,从纳税范围来看,网店无疑是受条例约束的。

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增值税的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那些个人网店,如果每月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按照细则规定是可以免税的。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网店,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看了网上对于这张税单的各种讨论,网友们大多担心的是收税以后网上商品会涨价,其次是担心现在征税会对电子商务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曾几何时,我国从一个农业大国变成一个制造业大国,靠的是人口红利,就如同目前的电子商务,很多人认为,需要这样一个纳税红利来支撑起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但我并不这样认为。

很多时候,我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者的关系如同冬天里两只一起取暖的刺猬,靠得太近会刺痛对方,离得太远又会很冷,于是经常看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状况。而征税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保障,不能带有随意性,对于一些国家鼓励的新经济业态可以抱着谨慎、逐步推进的方式征税,这对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很有帮助,而不是放任其长大然后一网打尽。

若需要支持电子商务,国家可以就网店征税制定一定的标准。

比如,年销售收入多少金额以上的大型网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年销售收入在某个区间的中型网店,按照优惠税率缴纳各种税收;小型网店,可用简易办法征收,总体税负率不高于一个固定百分比。而那些初创的、个人出售二手货的小网店,则可以免税。这样既可以对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网店进行纳税管理,又可以对小网店和青年人创业进行扶持,这才是长久之计!

税务小贴士网店不同于实体店,由于买家看不到实物,只能凭借网店的介绍以及其他买家对于网店的评价来评估。而一个正规的、有信誉的网店,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客源。一个正规的企业,肯定需要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这样一来,网店想要做大,是绕不开纳税的门槛的。

国外设计,国内缴税

朋友G学美术设计出身,大学毕业后去了美国留学,并进了一家全球知名的建筑设计公司。经过若干年的锻炼后,他选择回国,自己开了一家建筑设计公司,除了建筑设计也做一些装潢设计。

有一次,G急急忙忙来找我。原来他之前在广州接了一个室内设计的案子,为一栋在建的商务大楼设计整体的装修风格。由于业主对风格有一定的偏好,于是他在做方案的时候与在美国的同学及朋友R多次交流,并约定一旦拿到这个案子,就一起设计。

投标的近十家设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残酷的台上及台下的竞争,最终G的设计稿入围并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