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业务与物流运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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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要点0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定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的合称。它是指在进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进口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口货物和在出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出口手续,海关放行后离境的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主要涉及以下十类货物。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口。

(9)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10)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①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②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③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要点02: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没有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只有进出口阶段。其报关程序由四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1.申报的定义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其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申报即通常所说的“报关”。

2.申报地点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地点有以下几类。

(1)进境地/出境地。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出口海关手续。

(2)指运地/启运地。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3)指定地点。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4)主管海关所在地。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形式申报进口的货物,因故改变性质或者改变使用目的转为一般进口时,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3.申报期限

为了促使进口货物尽快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加快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做了明确规定。

(1)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2)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需定期申报。

特 别 提 示

有些出口货物由于产地发货或运输途中发生问题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申报前运抵海关监管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特准,提前向海关申报。

4.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是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都算作接受申报的日期。

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的,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送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承担“如实申报”、“如期申报”等法律责任。所以说,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非常重要。

5.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而产生滞报的,由海关规定征收滞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对进口货物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做了详细规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者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七条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条 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滞报金的,按照“网上税费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滞报金的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确定滞报金的起征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完税价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采用统一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6.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货物的进出口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两种形式。

(1)纸质报关单申报

纸质报关单申报是指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2)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将报关的有关资料传输到特定的海关计算机系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向海关申报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目前,海关原则上全部实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具体的做法是:报关单位将规定格式的报关单内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行录入,并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通常在进出口货物所在地海关都设有专门从事录入的企业,报关单位可以委托这些专业录入企业进行报关单数据的录入和申报。报关企业可以在办公室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系统进行操作。

7.进出口货物申报步骤

(1)准备申报单证

准备申报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①报关单。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带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性质的单证,包括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ATA单证册、过境货物报关单、快件报关单等。一般来讲,任何货物在报关时都必须附报关单。

②基本单证。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委托书等。一般来讲,任何货物在报关时都必须附基本单证。

③特殊单证。特殊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等。有些货物申报时必须附特殊单证,如租赁贸易货物进口申报时就必须附上租赁合同。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报关员对这些单证进行审核,并据以填制报关单。

准备报关单证时要遵守以下原则。

①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

②填制的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③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为更好地理解报关单证,我们将上述知识点汇总成一张表格,具体如表1-6所示。

表1-6 报关单证列表

(2)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正式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对申报货物予以确认。如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交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就会派人员到现场监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货物,如果需要提取货样,就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开具的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特 别 提 示

对于进口货物在进境后,海关已经取得走私违法证据的,海关可不予其确认货物的权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如经确认发现货物是境外错发错运,则可以终止申报程序,按照海关关于直接退运的有关规定,向现场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区前也应当确认货物,检查货物与申报单证是否一致,以保证依法申报和如实申报。

(3)申报

①电子数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EDI(又分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等电子申报方式中的一种,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如表1-7所示。

表1-7 电子数据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录入或自行录入报关单数据的计算机上接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电子报文后,就表示电子申报成功;接收到海关发送的不接受申报信息后,则应当根据信息提示修改报关单内容后重新申报。

目前在一般情况下,报关单位采用委托口岸录入单位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的情况较多。

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报关单的形式或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是法定申报的两种基本方式。一般情况下,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在接收到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的“接受申报”的电子报文后,再打印纸质报关单,并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进行现场申报。

(4)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有图1-4所示情形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图1-4 向海关补充申报的情形

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补充申报单,无须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

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的修改、撤销等比照报关单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将以《补充申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按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

(5)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修改或撤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确实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A. 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其他违法嫌疑的。

B. 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申报货物全部或是部分退关、变更运输工具,需要修改或撤销申报单证内容。

C.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卸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D.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因而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E.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F.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特 别 提 示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须依实际进出口情况向海关提交下述材料。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相关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交款书”及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因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②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海关在收到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确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后,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同样,因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有正当理由要求修改申报数据或撤销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以后,可实施修改或撤销,对此情况海关一般不做违规处理。

特 别 提 示

由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错误构成违规的,申报单位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在接受处罚后,方可修改数据或撤销申报、重新申报。对海关已经通知要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不允许修改数据或撤销申报。对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没收处罚的货物,不允许重新申报。因此,报关员应重视报关单数据申报工作,尽量避免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8.通关作业无纸化

(1)定义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管理模式。

(2)适用范围

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如下:AA类、A类、B类的进出口企业,AA类、A类、B类的报关企业。

涉及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涉及税费但未选择电子支付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3)程序

①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

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网上签约系统,实现通关无纸化经营单位、电子口岸和海关的三方电子签约。

②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通关无纸化经营单位和申报单位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实现代理报关委托的电子签约和取消。

③经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方式或“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

④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无纸化申报的经营企业,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企业再向海关提交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原始单证。

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无纸化申报的经营企业,管理类别为A类非生产型企业或B类企业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

随附单据上传格式需为pdf文档(可为扫描件或由word、excel等电子文档转成的pdf文档)。

每类电子随附单据只能生成1个pdf文件,每个文件为1个报文,每个报文的大小不能超过20M,其中每页的大小不能超过200K。

单据上传权限同报关单录入权限;单据申报权限同报关申报权限,即持有报关申报权限卡的人才可进行上传单据的申报操作。

特 别 提 示

电子随附单据报文和报关单报文会同时发送给H2000系统,但H2000系统接收到电子随附单据报文比报关单报文通常会晚一些,如果晚过5分钟,报关单会被退单,企业需重新申报报关单,但电子随附单据不需重新申报。

⑤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而无须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

⑥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报关单如需修改/撤销的,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中的“报关单修/撤单”功能提交申请,由海关比照纸质报关单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⑦发送电子数据后,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的“查询打印”功能查询该报关单的回执详细信息,或者通过报关大厅的“H2000通关管理系统”项下的“海关信息查询”功能查询该报关单的具体状态。

A. 对海运出口报关单,查询结果显示“已放行”的无纸报关单,企业到物流科打印“出口货物准装通知书”,办理装船出境手续。

B. 对进口报关单,查询结果显示“已审结”的无纸报关单,企业递交查验/放行通知书并到现场通关科“无纸放行岗”办理放行手续。

C. 查询结果显示“接单交单”的,企业应在机关服务中心打单部或有授权的报关行打印纸质报关单,并按规定在放行前向现场通关科“无证无税审核岗”、“涉证涉税审核岗”递交相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定义。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通过查验,核实申报企业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查验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种依法行政的权力,也是通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到场。

特 别 提 示

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和报关公司的诚信度进行分类风险管理。根据进出口企业的报关行为是否规范和进出口业务量大小,可将其分为AA、A、B、C、D几类,海关对各类企业的查验率是不一样的。

(2)查验方法。海关实施查验可采用彻底查验与抽查两种方法。彻底查验是指对一票货物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

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两种。

①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

②设备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海关查验的方法具体如表1-8所示。

表1-8 海关查验的方法

(3)复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复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4)径行开验。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规嫌疑的。

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界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2.接受查验通知

在接到海关的查验通知后,申报人持《查验通知单》、报关单备用联、提单场站收据、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确定查验的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同时,申报人员应做好查验准备。

(1)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因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查验的货物,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也可同意在装卸作业的现场进行查验,或派员到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地方查验。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承担。

(2)查验时间。海关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查验。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3.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到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2)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及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论

查验完毕后,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特别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①开箱的具体情况。

②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③提取货样的情况。

④查验结论。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配合查验人员应即签名确认。至此,配合海关查验工作结束。配合查验人员如不签名,海关查验人员可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

5.货物损坏赔偿

为了保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并由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之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备查。

海关依法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员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关员应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货主。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自收到该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偿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赔偿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逾期海关不再赔偿。

特 别 提 示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对被查验货物造成的损坏不予赔偿。

① 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② 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

③ 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④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⑤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或损失。

⑥ 海关查验货物、物品后交给货主时,如货主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物品完好无损。以后如再发现损坏,海关不负赔偿责任。

(三)缴纳税费

进出口税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依法征收税费是海关的任务之一,依法缴纳税费是有关纳税义务人的基本义务。进出口税费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缴纳税费的具体流程如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交给货物进出境指定海关,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查验,然后核对计算机计算出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缴款书或收费票据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允许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缴税和付费的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接收海关发出的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在网上向指定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税费。一旦收到银行缴款成功的信息,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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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的税费

一、关税

关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关税是一种国家税收,其征收主体是国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收;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纳税义务人亦称关税纳税人或关税纳税主体,是指依法负有直接向国家缴纳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我国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是国家保护国内经济、实施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

1.进口关税

(1)定义。进口关税是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在国际贸易中,它一直被各国公认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护手段。

(2)计征方法。进口关税计征方法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等,具体说明如下表所示。

进口关税的计征方法

(3)进口关税的种类。进口关税分为进口正税和进口附加税。

进口正税即按《进出口税则》中的进口税率征收的关税。

进口附加税指国家由于特定需要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正税之外另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进口附加税一般具有临时性,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特别关税在内。世界贸易组织不准其成员方在一般情况下随意征收进口附加税,只有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才可以征收。

2.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指海关以出境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关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过度、无序出口,特别是防止本国一些重要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无序出口。为鼓励出口,世界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税或仅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

我国出口关税主要以从价税为计征标准。

3.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口关税

对于暂准进出境货物(即《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暂准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

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进口货物、物品在办理海关手续放行后,进入国内流通领域,与国内货物同等对待,所以应缴纳应征的国内税。进口货物、物品的一些国内税依法由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目前,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简称进口环节代征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两种。

1.增值税

(1)定义。增值税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在货物、物品进口时,由海关依法向进口货物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一种增值税。

(2)征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依法向进口货物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其他环节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组成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组成价格由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税额组成,应征消费税品种的增值税组成价格要另加上消费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无权擅自决定增值税的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条例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由纳税义务人(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申报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3)征收范围和税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或免征的除外)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都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在我国境内。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原则是中性、简便、规范,采取了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的征收模式。适用基本税率(17%)的范围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除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低税率(13%)的范围是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消费税

(1)定义。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是调节我国的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予征收的税。

(2)征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国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纳税义务人(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申报纳税。

我国消费税采用从价、从量的方法计征,并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即计税价格的组成中包括了消费税税额。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3)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现行消费政策、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以及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确定的。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①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

②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③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

④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三、船舶吨税

1.船舶吨税的定义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征收船舶吨税是用于航道设施的建设。

2.船舶吨税的征收依据

根据《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港口行驶,使用了我国的港口和助航设备,应缴纳一定的税费。凡征收了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车船税;对已经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未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船舶吨税普通税率。

我国香港以及澳门地区的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3.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现行办法规定,应征吨税的船舶有以下几种。

(1)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

(2)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3)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4)我国租用的国际航行船舶。

根据规定,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关税区。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已征收船舶吨税的外国籍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仍应照章征收船舶吨税。

四、税款滞纳金

1.征收范围

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征收滞纳金,其目的在于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

2.征收标准

滞纳金的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免税费或接受担保之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该环节一般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装货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

在实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作出现场放行决定时,通过计算机将海关放行的信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的凭证,凭此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2)货物结关是进出境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进出境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报关有关的一切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不再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

(3)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已经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完成了所有海关手续,因此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即等于结关;另一种是货物尚未结关,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部分其他进出境货物,放行时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办完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对货物进行监管,所以该类货物的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凭此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凭此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需要海关签发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或办理其他证明手续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1)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常见的报关单证明联主要有三联,具体说明如表1-9所示。

表1-9 常见的报关单证明联

(2)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① 出口收汇核销单。对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放行货物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章。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② 进口货物证明书。对进口汽车、摩托车,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其他进口货物如需申领“进口货物证明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可向海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