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解读与操作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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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旧准则比较

修订前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较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在适用范围、会计基础、要素确认、会计科目使用以及会计报告等方面发生比较重大的变化,体现了统一、补充、完善的修订目标。

一、适用范围的变化

旧准则只能称之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准则,而新准则是整个行政事业单位各行业会计制度的准则。也就是说,旧准则是狭义的“事业单位准则”,而新准则是面向包含除企业之外各类事业单位的广义的“事业单位准则”。

过去,医院、学校等单位的会计制度是游离在准则之外而设计的,而新准则将其囊括在内。这一做法完善了事业单位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阶梯型架构体系。

二、会计信息服务目标的变化

新准则第四条指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也就是说其会计信息的服务目标不局限于“受托责任”,还包括“经济决策”。经济决策的目标势必为财务报告使用者合理配置经济资源、更好地进行社会服务提供帮助。

明确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扩展到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会计核算基础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该规定一是吻合了2012年2月财政部第68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部分行业要进行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管理的规定;二是使行业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有章可循。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更加认可了部分事业单位存在经营性项目业务的事实。

四、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的变化

新准则在明确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将会计要素中的支出修改为费用或支出,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费用五类。

同时,增加了诸如“财政结转结余”“非财政结转结余”“在建工程”“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会计科目的核算。如此变化将有以下效果:

(1)为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并入事业单位账务核算体系创造了条件;

(2)为加强资产的精细化管理和服务产品成本的核算提供了会计信息支持;

(3)顺应了事业单位采用预算管理的要求。

五、财务报告的变化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3)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新准则明确了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附注应当披露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