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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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