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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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