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教育课程开发建设
课题主持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 张广平
课题组成员: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 刘睿
银川劳教所副所长、副教授 陈国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吕学军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二系副教授 赵晓静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二系讲师 刘伯媛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一系副教授 张保全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一系讲师 黄涛
课题执笔人:吕学军
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推动下,高等职业院校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力度在逐步加大,尝试基于职业实践导向构建法律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对于我们深入认识高职教育的本质特征、强化高等职业教育课程特色、提高法律职业教育质量具有现实意义。
一、高等职业法律教育课程开发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课程价值取向不明
长期以来,高等教育课程固守学科知识取向,忽视了教育与行业、知识与工作任务之间的联系,这种观念也深刻地影响了具有行业色彩、行业办学较为浓重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教育观。致使它的课程结构和内容具有明显的简化和压缩式的学科教育色彩,理论的深度和广度没有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标准;课程的开发与实施没有体现行业合作性与实践性,课程开发主要还是以学校为主,行业在课程开发建设的许多环节上还没有深度介入;职业情境、学习领域的创设与实际的需求还有较大距离,没有将课程内容以工作任务为载体体现出来,没有将知识和工作整合。
(二)课程核心载体模糊
高职教育课程的核心载体就是工作任务,高职教育课程开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工作任务分析。这个工作任务是工作与学习任务,是学生用来学习的工作任务,它准确地确定了高职教育的专业课程内容:反映某一职业(或专业)最重要的专业能力的、综合性的“典型工作任务”,而不是脱离具体工作情境和工作过程的点状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尽管我们法律类职业院校普遍认识到了工作任务在课程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一些院校也开发了数量可观的工作任务,但最终依据工作任务分析结果所确定的课程体系,与原有的课程似乎并无太大的区别。究其原因,是对什么是工作任务还缺乏应有的认识。由此造成对工作任务分析笼统粗糙,许多所谓的工作任务随意性比较大,只是将它们凌乱地堆砌在一起,没有对工作任务进行系统、细致的分析,使工作任务之间缺乏内在应有的逻辑联系,使工作任务不具有典型意义。这种做法不可能有效地依据工作任务重组课程体系。
(三)开发建设过程封闭
职业教育应该是一种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开放式教育体系。那么,在开放的高职教育体系中,课程开发和建设过程必须与行业深度合作,重视对非正规学历教育与培训课程的开发建设。
然而,目前一些法律类警官职业院校的课程开发和建设过程比较封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行业与学校深度合作的课程开发机制;二是非学历教育课程与培训项目课程的开发较少。首先,就开发主体而言,各法律类职业院校课程开发的主体是学校专任教师,行业在课程开发环节上没有实质性介入。众所周知,行业的发展水平和职业岗位结构变化直接决定了法律类职业教育相关专业的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所以,行业发展与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开发建设之间是相互依存的。
(四)忽视学生主体地位
无论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和实践性有多么重要,都不能脱离学生这个教育主体。“职业教育里的素质教育——追求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课程观的最本质的体现。”因此,建立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必须以学生为主体。然而在目前的课程开发实施过程中,忽视学生的参与性这个问题更为严重。在一些法律类职业院校,学生只是受教育的客体,只能被动接受已经安排好的课程,没有自主选择课程的权利。这样一来,使得一些学生被迫选择了某个专业,既不能转换符合自己职业志趣的专业,又不能选修自己感兴趣的课程,似乎只能接受学校的“强化训练”。
二、法律教育课程开发建设的“四方参与”
(一)坚持行业人员的参与
法律类职业教育的目标是为司法行政系统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因此,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与建设不能缺少行业人员的参与。行业人员的参与是一种“引导性”参与,即在行业与学校合作共同开发和建设课程的过程中,行业应把他们对人才需求的真实情况及时地反映到教育部门。目前,行业在我们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开发和建设中的引导性作用不够,致使课程内容跟不上行业的实际业务工作发展。
(二)坚持课程开发专家的参与
课程开发专家是指具有深厚的课程理论知识和高职教育课程开发理念、对本专业的课程有相当研究、具有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开发能力和全局视野的专家。他们应当指导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的整个开发过程,也可以具体负责课程的开发过程,以便将最新的高职教育理论成果应用于每一个专业课程的开发过程中。实践证明,离开了课程开发专家的指导性参与,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开发就会视野不宽,低端重复性工作较多。
(三)坚持学习者的参与
学习者“主体性参与”的意思是,法律类职业教育的课程开发和建设过程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这里的“主体性”是指“主体地位”,而不是说学生就是开发和建设的主角,由他们亲自实施。在课程开发和建设的过程中,教师要作广泛的调研,要充分了解学生的职业志趣和课程学习需要,否则课程体系就成了无本之木。当然,我们也可以邀请学生代表进入“课程开发与建设委员会”,直接参与课程和建设的开发过程,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专任教师的参与
在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的整个开发和建设过程中,学校专任教师主要是一种“实施性参与”。这种参与既强调了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与建设的特殊性,又不会夸大学校教师的作用。由于“工作过程知识”是情景性、实践性的,与职业活动紧密相连,因此与学科体系课程的开发不同,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的开发始终是社会性的,用人单位、教学管理部门、专家委员会、行业组织、学生及家长都要参与进来。课程开发者也是课程建设的评价者,因此,开发过程的社会性有利于建立客观公正的课程评价体系。我们说,学校专任教师是课程开发与建设当中一支主要的参与力量,但不是决定性力量。以往的经验是,学校教师几乎包办了课程开发的整个过程,使法律类职业教育课程建设难免脱离司法行政工作过程的实际和学生需求的实际。
三、以职业能力为主线,设计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院校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规格、教学过程组织、教学任务安排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定位、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思路、人才培养模式、办学特色和专业培养方向的重要体现;是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的基本依据。
高职教育既不能成为本科教育的压缩材料,也不能仅是对中专办学模式的修修补补,必须要有创新,定位要合理,力求符合高职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高职院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对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培养全过程的整体设计。这个整体设计包括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课内与课外的统筹安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教学计划作为主体部分,并使教学计划与其他各个部分之间有机联系和密切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实行“订单式”培养,将是高职法律院校培养高技能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基本途径。
要明确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就必须深入司法实务部门,对用人市场进行调查,了解行业欢迎什么样的人才,学生应具备哪些能力,以此作为教学改革的突破口,制定相应的高职培养方案,着重将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四个环节反映到法律高职院校培养目标中来。从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技能素质等方面体现学生的业务工作水平;从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责任感、遵纪守法等方面造就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调研并反复与行业专家论证,形成人才培养方案。例如,可以针对高职法律院校的培养目标、学制安排和就业方向,砍掉《国际法》《中国法制史》等纯理论课,将《经济法》与《商法》整合为《企业法律实务》,开设实务性较强的《刑事辩护实务》《民事代理实务》等专业技能课;将内容包罗万象的《法律文书制作》改为《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编写了适合高职法律院校使用的教学大纲,选择和编写适合本专业使用的教材,力求处理好教材内容的理论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实践性的关系,等等。
四、以法律应用为主旨,设置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我国法律类职业院校具有“法律”和“职业”两个方面的突出特点。同时,也应注意到,学生在理论基础、理解能力以及因就业方向所决定的知识结构需求等方面,与普通高等法律院校学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在课程设置上,不仅要体现出法律类职业院校的特点,而且要符合以学生为中心,以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宗旨,设置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对此,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教学计划应注重实用性
修订和更新教学计划,要充分体现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与实践教学体系,设定合理的比例,理论教学要以“够用”为度,加大技能培训的力度,以确保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二)教学内容应体现职业性
法律类职业学院必须按照政法机关的需要办学,结合“法律”和“职业”两大特点,教学内容应突出素质培养和综合能力的提高。理论教学以职业岗位能力所需要的“必须”“够用”为原则,专业课要根据专业岗位能力的要求进行整合,形成能力模块式教学。在明确法律类职业教育目标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职业需要,以实务为主选取和序化课程内容。以“人民调解实务”这门课程为例。该课程是根据人民调解的实际工作程序化课程内容。它把所有的知识汇集起来,以一个问题或目标为主线,按照“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人民调解前的准备—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的步骤重组课程内容,实现了课程内容的“模块化、任务化、实战化”。在课程实施中,把课程演变为一个连贯的、实际操作的实务训练过程。具体地说,按照两个阶段展开:一是学生在课程前即分组成立“调解团队”,选择调解典型案例、进行角色安排,按照调解原则、程序,运用调解方法、调解技巧,调解协议的制作全部过程由学生分组模拟训练。在每一个环节,学生都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实训并提交阶段性报告,同时每个阶段性的任务都是一个大项目,每个大项目又有若干小项目,环环相扣,使庞杂的理论教学转化为生动的“实战”训练。另一个阶段是学生到基层司法所进行阶段性顶岗实习。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让学生亲身接触、体验、参与或经历解决现实社会实际的问题。根据老师布置的阶段性任务展开学习,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三)课程设置应突出实践性
法律类职业教育的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围绕法律职业岗位,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对职业岗位变动的良好适应性。要针对高职生源基础较差、自觉性较弱但形象思维能力强、善于动手和协作的特点,侧重设置实践性课程。减少教师授课的课时数,留出时间让学生阅读材料、讨论、辩论和撰写法律文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训练。
(四)教学方法要讲究针对性
正如哈佛大学校长Charles Eliot指出:“法律教育需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好的教学方法往往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以往的法律职业教育采用的是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这显然不能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要求。对此,可以借鉴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做法。在英国,教师对法律知识的传授是与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结合在一起进行的。通过大量的案例学习,让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和分析问题”,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这有利于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缩短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工作实践的距离,使学生较能深刻地体会到理论与实际情况的差异。此外,还可以研究并采用小型讨论班式的教学方法,通过生与生、师与生之间的广泛参与和互动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批判精神。切忌不加选择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和无视学生存在的填鸭式教学方法。
五、突出实践特色,加大对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培养和锻炼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丰富的法律经验来源于不懈的法律实践。因此要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学人才,必须构筑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强化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采用“四实”教学法,着重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突出实验、实训、实习、实践等教学环节的地位,明确规定实践类课程的学时、学分、教学方式和修读要求,注重实践教学投入,加大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力度。现在,我院的每门课程都根据警官职业院校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课程标准,组织学生观摩庭审、模拟法庭、顶岗实习,邀请一线法官、检察官、律师来共同开发《民事诉讼实务》《刑事诉讼实务》等实训教材,为培养具有创新思维与全面职业素养的实用性法学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聘请专家授课,增加实践工作的感性认识
聘请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授课,增加学生对实践工作的感性认识。专门从司法实务部门聘请学历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一线人员承担实践教学任务。聘请了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办案能手、知名律师等行业专家担任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或委员,请他们到校授课,可以从实际技能角度出发来满足学生的学习目标。
(三)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拓宽实训渠道
学校与实务部门共同组建负责职业能力培养的机构,改革实践教学内容,落实实践教学任务,强化职业教育和实务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在校内建立了速录实训工作室、模拟法庭、文书检验实验室等实验实训基地,在校外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深度合作,建立了实训实习基地。这些多渠道的实训途径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学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机构保证。
(四)合理利用假期时间,安排学生实践锻炼
充分利用寒暑假和闲暇时间,安排学生必需的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弥补法学教育阶段实践学时不足的问题。我们学院的学生利用假期,在学院统一安排下,到司法局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到铁路部门参加春运安保实习,到公安局参与户籍调查工作。通过不同类型的实践活动,拓展了学生的视野,训练了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学人才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
[2]《职业教育工学结合课程的两个基本特征》。
[3]《职业教育研究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