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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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与分类

4.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基本规定

4.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4.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填写、整理的建筑工程资料须以审批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材料检验及检测标准、承包合同、勘察、设计文件等为依据。

4.1.4 建筑工程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并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应按立卷要求归类,书写认真、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有关责任方应签字盖章。

4.1.4 建筑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建筑工程资料全过程管理工作,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保管工作应设专人负责。

4.1.5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及中介机构均有责任向建设单位提交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工程资料。

4.1.6 资料表格应统一采用本规程所附表样;特殊要求需增加的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并归类;同类表

格排一个顺序号。

4.1.7 资料文本应以打印为主。纸质载体幅面为A4,用纸应韧力大,耐久性强(40g以上)。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4.1.8 建筑工程资料最少份数应首先满足保存单位份数,另行增加份数按各自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保存期限须符合GB/T50328-2001的要求。

4.1.9 本规程条文与实用表式已分类列出,填报必须对应使用。

4.1.10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实用表式按本规程基本规定自行制定。

4.1.11 建筑工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

4.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4.2.1 应按照GB/T50328-2001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筑工程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加强对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有专人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2.2 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资料的监督检查。

4.2.3 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建筑工程资料的编制责任、套数和移交期限等作出明确要求。

4.2.4 应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提供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及时。

4.2.5 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建筑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汇总和立卷归档工作,并进行审核、签收。

4.2.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2.7 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建筑工程档案资料。

4.3 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4.3.1 逐级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工程资料全过程管理,企业及项目必须配备专人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保管等工作。

4.3.2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

4.3.3 建筑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资料,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3.4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3.5 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监督部门及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资料的监督检查。

4.4 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4.4.1 逐级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本项目监理资料全过程管理,企业及项目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保管等工作。

4.4.2 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提交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按职责权限在相应的工程资料上签署意见。

4.4.3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监理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及立档,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4.4 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4.5 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监督部门及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资料的监督检查。

4.5 城建档案管理职责

4.5.1 负责接收和保管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筑工程档案资料。

4.5.2 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拟移交的建筑工程资料进行专项验收。

4.5.3 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4.6 建筑工程资料分类

4.6.1 根据GB/T50328-2001GB/T50323-2001规定,本规程将建筑工程资料分为四部分(见表1工程资料分类表)。

4.6.1.1 基本建设程序资料(A类表),包括工程立项、可研、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审批、概预算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项目建设文件与资料,由建设单位整理提供。

4.6.1.2 监理资料(B类表),包括工程监理规划、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监理通知、工程总结、监理日志、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等实施过程中建立的资料,由监理单位整理提供。

4.6.1.3 施工资料(C类表),包括工程质量验收、进场物料质量检验、安全与功能检验、施工管理、施工技术与记录等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提供。

4.6.1.4 竣工图及其他归档资料(D类表),包括竣工图和工程档案立卷及移交等,由建设单位整理提供。

4.6.2 建筑工程中道路、桥梁等工程资料参见市政工程资料相关规定,不在本规定之内。

4.6.3 分类原则

4.6.3.1 建筑工程工程资料应按照收集、整理单位和资料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参考表1工程资料分类表。

4.6.3.2 施工资料分类还应根据类别和专业系统进行划分。

4.6.3.3 建筑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和保存,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

4.6.4 编号原则

4.6.4.1 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代号规定,见表2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名称代号表,是参考GB50300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原则与国家质量验收推荐表格编码要求,并结合施工资料类别编号特点制定。对于专业化程度高、施工工艺复杂、技术先进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宜分别单独组卷。

4.6.4.2 施工资料编号应填入右上角的编号栏。通常情况下,资料编号应为9位编号,由分部工程代号(2位)、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资料类别编号(2位)和顺序号(3位)组成,编号形式如下。

4.6.4.3 编号示列

说明:

① 为分部工程代号(共2位),应根据资料所属的分部工程,按表2规定代号填写。

② 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应根据资料所属的子分部工程,按表2规定代号填写。没有子分部工程,应填00。

③ 为资料的类别编号(共2位),应根据资料所属类别,按表1工程资料分类表中的资料报送编目(序号)的前两位填写。

④ 为顺序号(共3位),应根据相同表格、相同检查项目,按时间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填写。举例如下:室内直埋排水管道隐蔽记录。

示例如下:

表C5-2-1 管道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6.4.4 施工资料的类别编号填写原则应依据表1工程资料分类表的要求,按C1~C8类填写。

4.6.4.5 顺序号填写原则,对于施工专用表格,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连续标注;对于同一施工表格(如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预检记录等)涉及多个(子)分部工程时,顺序号应根据(子)分部工程的不同,按(子)分部工程的各检查项目分别从001开始连续标注;无统一表格或外部提供的施工资料,应在资料的右上角注明编号,填写要求按照本规程3.7.4.1~3.7.4.4规定。

4.6.4.6 监理资料编号应填入右上角的编号栏。对于相同的表格或相同的文件材料,应分别按时间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连续标注。

表1 工程资料分类表

注:表格中“长”为相关单位长期保存,“√”为相关单位为保存。

表1(续)

表1(续)

表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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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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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表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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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表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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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名称代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