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税法概述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财税领域所做的重大举措。如图1-1所示,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征收管理、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税收优惠等方面做了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税法”)有很大区别。
图1-1 新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中,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新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的界定有效抑制了居民企业的逃避税活动。一方面,该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扩大了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范围,使一些在海外注册但实际业务管理地在中国的内外资企业受到影响。中资企业在避税港注册,依据旧税法,其海外收入几乎不需纳税,依据新税法,是居民企业,其海外收入在中国被征税;另一方面,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进行规范,并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使那些正在采取这些方式避税的内外资居民企业受到影响。因此,以后因避税而采取的一些人为安排可能会减少,这些企业可能会妥善调整其企业经营结构。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各种收入所包括的内容如表1-1所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如表1-2所示,各项扣除项目包括的内容如表1-3所示,不得扣除的项目如表1-4所示。
表1-1 各种收入包括的内容
表1-2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一览
表1-3 各种扣除包括的内容
表1-4 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的内容
三、新税法与旧税法的比较
表1-5从六个方面列示了新税法与旧税法的比较分析,其中,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变化如表1-6和表1-7所示。
表1-5 新税法与旧税法规定的比较
表1-6 新税法与旧税法关于税前扣除规定的比较
新税法与旧税法相比较,在税收优惠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比较新旧优惠政策,主要变化如表1-7所示。
表1-7 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