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说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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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如表3-16所示。

表3-16 存货跌价准备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表3-16 所述差异的处理方法为:年末,当企业存货发生跌价时,按新准则规定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将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例3-13】 华光公司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会计处理。2008年年末空调商品的账面成本为50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48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华光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由于税法对存货跌价准备金不予承认,因此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要纳税调增20000元。会计处理为:

2009年年末空调商品预计可变现净值49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要纳税调减10000元。会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