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一、判罚直接任意球
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10种情况。规则列举这10种情况时,分为前6种情况和后4种情况,在前6种情况前冠以一段话,即:“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6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直接任意球。”这意味着裁判员在对“踢、绊摔、跳向、冲撞、打、推”这6种情况进行判断时,应考虑到其动作是否是“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要恰当地把握好这个尺度。
(一)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踢球是一场比赛中运用次数最多的动作,在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踢人的现象。因此,裁判员必须要了解踢球技术动作要领,准确地观察与判断其动作目的是踢球还是踢人。所谓“企图踢对方队员”,是指已做出踢人动作,只是没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闪而未踢到,对此仍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黑衣队员控制球时,白衣队员从后面踢对方的腿,属犯规行为。
黑衣队员踢球时,白衣队员用脚越过球踩踏对方的脚或小腿,属踢人犯规行为。
黑衣队员控制的球离身体较近时,白衣队员猛烈地踢球危及对方,属犯规行为。
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接高空球时将脚伸出蹬踏对方队员,属犯规行为,应判罚球点球。如将小腿伸出威胁对方,而未触及身体时,裁判员认为属危险动作,应判罚间接任意球。
(二)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绊摔是指队员用脚和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失去平衡的犯规行为。
白衣队员用脚勾绊对方的踝部,使其失掉控制球的能力,属犯规行为。
在争抢空中球时,白衣队员蹲伏或用肩碰撞跳在空中的对方队员,使其失掉平衡而摔倒,属犯规行为。
白衣队员铲球时,触及对方的腿上,致使对放摔到,应按绊摔犯规处罚;若队员铲球时,力量适当,先铲倒球,由于惯性的缘故致使对方队员摔倒,则属合理的抢球动作。
(三)跳向对方队员
跳向对方队员,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属犯规行为。
(四)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争夺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规则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
合理冲撞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冲撞的目的在于获得球。
2. 冲撞时,球须在双方控制范围内。
3. 一般用肩至肘关节这个部位冲撞对方的相应部位,上臂须贴住身体。
4. 冲撞时,力量适当,并非是草率地、鲁莽地,也没有使用过分的力量。
“冲撞对方队员”这一条款中,也包括了冲撞对方的守门员(在国际足联过去的规则版本中,曾规定不得冲撞守门员,以及不得故意用身体冲撞在对方球门区内的对方守门员,自1997年后,国际足联没有再对此进行专门规定。守门员与其他场上队员一样,只是在罚球区内可以享受用手的待遇)。裁判员在判断冲撞对方守门员时,也应按照“冲撞对方队员”的尺度,准确区别冲撞犯规与合理冲撞。
冲撞时,白衣队员抬起肘臂顶撞对方,属犯规行为。(下图)
白衣队员用胸部冲撞对方胸部肩部,属犯规行为。
(五)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属暴力行为,隐蔽性的肘部击打对方队员也属暴力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A)
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掷球击打对方队员,属打人犯规,应判罚球点球。(B)
(A)
(B)
(六)推对方队员
推对方队员,是指队员用手或臂推对方队员的犯规。
下面4种犯规(七~十)不存在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但只要违反下列规定之一,就判罚直接任意球:
(七)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的球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这是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由于时间差,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
1. 比赛中,队员铲球抢截时,先铲到球后,有附加动作,身体接触到对方使对方失去控制,应判罚犯规。
2. 比赛中,队员抢截时,先接触到对方然后触及球,判罚犯规。
3. 比赛中,队员抢截时,人和球同时接触,判罚犯规。
4. 比赛中,队员抢截时,触到对方队员,判罚犯规。
但是下列两种情况不应判罚犯规:一是队员从正面、侧面、后面进行抢截,只要未触及对方队员,仅触到球,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都是允许的,则并不犯规;二是比赛中,队员铲球抢截时,先铲到球后,无附加动作,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身体接触到对方使对方失去控制,不应判罚犯规。
(八)拉扯对方队员
拉扯对方队员,是指队员用手和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
拉扯对方球员的手部、臂部、肩部、腰部等,或拉扯对方球衣、短裤,或用臂部夹住对方球员的手臂,这些都属拉扯犯规。
要注意明显过分地拉扯,也要注意隐蔽性小动作的拉扯犯规,不管动作的大或小,只要这种拉扯造成阻碍对方球员自由行动,就应该判罚犯规。
(九)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此行为为恶劣行为,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的地点罚直接任意球。
只要朝向对方队员吐唾沫,不论是吐着人或吐在地上,都属这一类犯规。
(十)故意手球
故意手球,是指队员故意用手和臂部触球。在执行这一规则时应严格区分故意与无意,凡故意手球应予判罚,无意手球则不予判罚。
用手臂部故意地挡球、推击和携带球等,为故意手球,应予判罚;距离较近来球过猛,因躲闪不及致使球触及手臂时,为无意手球,不能判为手球犯规。
守方队员排列“人墙”时,允许用手保护身体下部和脸部,这时球击在手上不判手球犯规;如果排列“人墙”张开手臂以扩大防守范围,这时球击在手臂上,即使防守队员没有摆动手臂,也应判手球犯规。
双方队员抢截时,某队员摔倒在地,手臂支撑时球触到手,属无意手球,不应判罚。
上述10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10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二、判罚间接任意球
可判间接任意球的有8种情况,其中前4种是针对守门员的,后4种是针对队员的。针对守门员的4种情况,是为了减少比赛停顿,加快比赛节奏,防止延误时间,使比赛更有观赏性。
(一)守门员用手和臂部持球超过6秒,应判守门员故意延误时间,在对方守门员持球的地点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当守门员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在可以接球情况下而故意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出,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球从守门员手中弹出。
(二)守门员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用手触球,应判罚“第二次用手触球”犯规。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将球置于地上或传出,即为进入比赛状态,只有当处于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对方队员触球之后,该守门员方可再次用手触球。但不包括守门员扑、接球时手触球后无意脱手,球着地后,守门员再次用手触球。
(三)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是不允许的,应判罚间接任意球。但这不包括同队队员由于没有掌握好技术动作而踢出的球意外地落向守门员处;也不包括同队队员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部位传给守门员。然而,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例如,队员用脚将球挑起后再用头部顶给同队的守门员,或队员用脚将球挑起给同队另一队员用头部将球顶给同队的守门员,此时不管守门员是否用手触球,这种情况不但应被判罚间接任意球,还要因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这个间接任意球的判罚地点不是在守门员的接触地点,也不是警告守门员,而是判将球挑起的队员犯规并警告该队员。
(四)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属犯规,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守门员可以用除了手臂以外的任何部位接触直接掷入的界外球,比赛继续进行,在没有其他队员接触球之前,守门员不得用手触球。
(五)动作具有危险性,是指裁判员认为队员的动作有危险的犯规,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这种危险性,是指该队员的动作目的是为了获得球和处理球,但动作方式有可能伤害对方队员或自己。
双方队员争抢一空中球,白衣队员不顾及对方队员的位置和顶球动作,跳起踢倒勾球,属危险动作,应判罚间接任意球。如果踢触到对方队员身体,则应判踢人犯规,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双方队员同方向同时迎上争抢一个与胸部齐高的来球,白衣队员抢先一步用脚底踏球,由于两人动作方向一致,动作目的对球,不可能发生伤害对方的危险,不属危险动作。
双方队员迎面争球,形成双方队员同时用脚底踏球,不属危险动作。
靠近对方队员做猛烈地踢球动作,如果可能伤及对方,属危险动作。
守门员将球抓住,白衣队员踢守门员手中的球,属危险动作。
守门员跃起扑球,白衣队员抢先一步把球踢入门内,既使守门员的手距球很近,只要射门动作是合理的,进球有效。
守门员向侧面扑球,一手已把球按在地上,这时白衣队员赶上来一脚把球从守门员手下踢入门内,属危险动作,进球无效。
黑衣队员踢球的同时,白衣队员弯腰用头去顶球,属危险动作。因为用头去顶对方正在踢的腰部以下的球时,容易伤害自己,属危险动作。
(六)阻挡对方队员,是指队员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范围以内时,用身体阻挡对方队员行动的犯规。如故意阻挡在对方球员的移动路线上,或在对方球员身前慢跑延缓对方球员的前进,都应判罚阻挡犯规。如果球在球员的控制范围以内时,其用身体掩护球阻挡对方拿球是合理的技术动作。
黑衣队员向前跑去追球,白衣队员不去抢球,而面对或背向对方阻挡对方追球,属犯规行为。
(七)阻挡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是指守门员持球后准备用手抛发球或手抛起后用脚踢发球,或在规定时间内拍球再发出球的过程中,对方队员上前干扰守门员或将守门员所拍的球抢走,属犯规动作。
(八)比赛中还可能存在《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未予提及的犯规情况,如果裁判员对此进行警告或罚令出场,则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例如,比赛进行中,两名同队队员发生斗殴,应将这两名队员红牌罚令出场,并在事发地点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如在本方球门区内犯规,则在与犯规地点最近的和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罚间接任意球。
违反以上8条犯规之一,都应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三、纪律制裁
纪律制裁,是指队员由于违反规定相应条款而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或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处罚。
技术处罚是指场上队员犯规被判罚任意球的处罚。
(一)可警告的犯规
裁判员对下列7种情况进行警告时应出示黄牌:
1. 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这是可警告的犯规中的主要条款,除了下列6种情况可以给予警告之外,其他情况都可以概括在这一类中,包括的情况较多,例如:
(1)对方掷界外球时拒不离开规定的距离(2米以外)。
(2)队员跳起吊挂在球门横梁上。
(3)撑在同队队员肩上顶球。
(4)以故意并且明显的手球阻止对方得球。
(5)企图用故意手球射门得分。
(6)明显地、过分地拉扯对方。
(7)当一队员为阻止对方得球,或为选择有利位置而实施拉扯犯规时,裁判员应警告犯规队员的这种非体育行为。
(8)佯装。队员以假装受伤或装作被对方侵犯,试图欺骗裁判员。
佯装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
①该队员无人与其接触,自己倒地。
②比赛中攻守双方身体合理的接触或正常的接触,该队员主动倒地。
③在队员故意主动接触防守队员的身体后倒地,例如队员故意主动地扑向对方身体后倒地或故意接触防守队员的腿、脚后倒地。
(9)裁判员认为,队员做出的姿势具有挑拨性、嘲笑性和煽动性。
(10)进球后,队员爬上了球场附近的围栏上庆祝。
(11)脱去上衣或用上衣将头遮住等。
2.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比赛中,当裁判员判罚和不判罚的决定时,队员正常的情绪表达是允许的,例如,队员耸耸肩、摇摇头、摆摆手等。但队员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而干扰了比赛、干扰了裁判工作,或有损于裁判员的威信,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警告。例如,当裁判员做出决定时(判罚或不判罚),队员在其面前咆哮;从较远距离快速跑向裁判员,与裁判员争执;在裁判员鸣哨判罚后,手持球用力将球摔在地方,或挑动观众给裁判员鼓倒掌等。
3. 持续违反规则
这是指一名队员在判罚犯规并重新开始比赛后,仍然继续违反可判为直接任意球或间接任意球的犯规。而每一次犯规行为又构不成黄牌警告,但连续犯规,就应出示黄牌警告。
4.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这是指队员在比赛成死球时,为了达到延误时间的目的,以利于本方,以种种方式延误比赛重新开始的行为。例如:
(1)在错误的地点踢任意球,其目的迫使裁判员判罚重踢任意球。
(2)看着像要掷界外球,但突然又将球留给了同队队员去掷球。
(3)裁判员暂停比赛时,将球踢走或用手将球拿走。
(4)过分地延误掷界外球和踢任意球的时间。
(5)在替换下场时拖延时间。
5. 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规则规定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守方队员距球至少9.15米,对拒不退出9.15米距离的队员或在比赛未重新开始就侵入9.15米的队员,应给予黄牌警告。当快速地将球发出时,且没有对守方队员所在位置提出要求,可不必要求对方队员必须退出9.15米,应允许球快速发出。
6.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进入比赛场地是指上场队员在比赛开始时由于某种原因未随队一同加入比赛,而后未经裁判员同意就加入比赛,或替补队员未履行替补程序而加入比赛的情况。重新进入比赛场地,是指场上队员由于受伤护理或调整装备而离场后,未得到裁判员的同意即进入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7.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1)某队员为了制造越位而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2)一队员对裁判员的判罚不满故意离开比赛场地不参与比赛等。
(二)罚令出场的犯规
裁判员对下列几种情况进行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1. 严重犯规。这是指队员在比赛中故意用过分的力量,或用野蛮的行为与对方队员争抢球。
任何队员用单腿或双腿从对方队员正面、侧面或后面用过分的力量或危及对方队员安全的冲撞动作争抢球,均视为严重犯规。
如何区分严重犯规和一般性犯规:
严重犯规和一般性犯规区分表
2. 暴力行为。这是指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的行为目的不是对球,而是使用过分的力量和野蛮的方式与对方队员争抢。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场内,也可能发生在边线、球门线以外地方。
这种犯规的时间如果是在比赛进行中,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恢复比赛;如果这种犯规在比赛成死球时,则根据死球时的情况,掷界外球或踢任意球、角球等恢复比赛。
如果这种犯规是对同队队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观众等,也应被看作是暴力行为。该犯规若是在比赛进行中的比赛场地上,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若是在比赛进行中的比赛场外,由裁判员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若是在比赛成死球时,则根据死球时的情况,掷界外球或踢任意球等恢复比赛。
一队员故意用肘部击打对方,为暴力行为。
3. 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这是一种污辱性的侵犯他人的行为。
4. 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进球和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用手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进球得分机会,应当罚令出场,并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如果防守队员故意用手阻止进球但没有成功,仍然进球得分,则该队员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
5. 用可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故意用手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进球得分机会,及用可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应当罚令出场。“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队员的进攻方向直接对准球门。
(2)球在该队员控制范围内。
(3)防守队员只剩一名队员时。
当一名进攻队员运球逼近对方球门而有明显进球得分机会时被防守队员绊倒,该防守员因破坏了对方进球得分机会,而被罚令出场。
一队员射出的球接近了球门,当球将要越过球门线进入球门前,一名防守队员用手将球击出了横梁,这要判罚球点球,并因破坏对方的进球而将防守队员罚令出场。
一队员将球向前传给另一名进攻队员,守门员在罚球区外用手触球,守门员因破坏了对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而被罚令出场。
当一名进攻队员正试图带球晃过对方守门员时,被守门员拉倒,该守门员因破坏了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而被罚令出场。
一名进攻队员被防守队员绊倒在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但因为进攻队员的进攻方向是偏离球门而没有明显得进球得分机会,所以不被罚令出场。
当一名进攻队员向守方球门方向带球时被防守队员绊倒,此时前面有多名防守队员,因此进攻队员没有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所以防守队员不被罚令出场。
6. 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一队员向对方队员或本方队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观众等,使用无礼的、侮辱和辱骂性的语言,应当被视为严重犯规,并被罚令出场。例如,在比赛中,一队员向对方队员、裁判员或观众伸出中指,属侮辱性的动作应被罚令出场。
7. 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这是指一队员在同一场比赛中第二次受到黄牌警告,将被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在第二次警告这名队员时,应先出示黄牌后再出示红牌,清楚地表明该队员是由于在同一场比赛中累计2张黄牌被红牌罚令出场。
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正确地记录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队员号码、时间,便于裁判员随时进行查阅,避免一队员在同一场比赛中第二次黄牌警告,裁判员没有将其罚令出场的情况出现。
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及技术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