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体育社团: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下的体育社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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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体育社团的概念与分类

在一般意义上,社团“community”就是社会群体,也称之为“社群”、“团体”等。人类本身就有社会属性,因而人类社会从来就是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社会群体所构成。但是,这里所讨论的社团与一般意义上的社团有所不同。

第一节 体育社团的概念

社会学家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提出:“社团是与国家机构等所代表的强制性机构相区别的社会自主组织”,并认为社团有调节性团体和协会,“只要是仅仅以规范团体行为与制度,就应该称为行政管理团体;一个团体只要是仅仅以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给行为者们提供这种规范所开创的机会的制度为取向的,就应该称为调节社团”。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第80页。 而协会“应该称之为一种达成一致的团体,它按照章程规定的制度,只能要求对根据个人意愿加入的参加者适用。强制机构应该称之为这样一个团体,它的按照章程规定的制度,在一个可以表明的有效范围内,(相对来说)卓有成效地强加给任何一种按照一定特征可以表明的行为”。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第80页。 美国著名研究社群问题的麦克·桑德拉认为,所谓的社团,就是那些具有共同的自我认知的参与者所组成的,并通过制度形式得以具体体现的某种安排,它的主要特征就是参与者拥有一种共同的认识。转引自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以上对社团的认识,明确了社团是一种不同于政府组织的组织,这是界定体育社团的重要依据。

中国社团的类型多种多样,有互益性社团、社会服务性社团、公共服务性社团。要准确对社团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困难很大,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未对社团直接定义,而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划分出不同的社团,并采用类列举的方法,把名称为“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商会”的组织归入到社团的范畴。1998年中国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定义了社团:“社团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这一权威性的社团定义中,明确的指出自愿性、组织性、共同意愿、非营利性的社团性质。由于中国社团发展的独特性,定义中少了“民间性和自治性”两个社团的最本质的属性。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2001年9月24日出台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体育社团明确定义,仅对体育社团成立与变更、业务指导与管理、组织机构、任职管理等作了解释。在体育现实中,存在着因社团组织形式复杂和多样而无法定义的问题,现有的体育社团,既有政府选择的,又有公众自愿成立的;既有公益性的,又有互益性的;既有成员型的,又有非成员型的;既有基于人群集合的,又有基于体育项目集合的;既有法律合法性的,又有社会合法性的。因而,对体育社团作一个清晰的界定非常困难。但基于社团的本质属性和特性,本研究认为:“体育社团是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以体育运动(或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节 体育社团的分类

对体育社团的分类,首先是选择分类标准的问题,以往把体育社团分为七大类:竞技体育类社团;社会体育类社团;体育科学学术类社团;体育观众社团;体育新闻社团、享受型体育社团、体育商会组织。卢元镇:《体育社会学》,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这种分类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划分没有采用统一的标准,有按照群体划分的,有按照功能划分的,还有按体育形态划分的;第二,划分没有穷尽体育社团的所有类别,如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等无法归入七大类的任何一个类别中;第三,有些社团可以归入两个以上的类别,如享受型体育社团、球迷体育社团均可归入社会体育类社团中,存在着明显的交叉性。

本研究对体育社团的划分标准,主要参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方法,确定不同层次的分层分类方法,即根据体育社团确定几个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每一类别上采用同一标准。其次在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划分应遵循的原则。

1. 本质性原则。从反映体育社团的本质需要确定标准,社团的本质特征是自主性、自愿性、组织性(章程)、民间性、非营利性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体育社团是社团的组成部分,应该从本质上具备社团的这些特征。因此,确定分类标准,首先要选择反映本质特征的标志作为分类标准。

2. 穷尽性原则。在确定分类标准时,必须使所有个类的特征表现都找到归属项,分类的结果应该使所有的体育社团都能被包容其中,而无一遗漏。

3. 互斥性原则。在确定分类标准时,标准的选择应当相互排斥,即不同的体育社团只能划分到一类社团之中,不能同时划分到几个类别中。

依据以上划分标准和原则,参考王名教授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把体育社团划分成以下类别(见图2)。

图2 体育社团的分类

第一大类为会员制体育社团。会员制体育社团中又分为三小类,第一类是互益性体育社团。互益性体育社团是指社团组织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成员可以享受体育社团提供的技术培训、信息服务、提供场地等方面的服务。互益性体育社团又可分为商业性和社会性体育社团两类;第二类为公益性体育社团(中间型)。公益性体育社团是指体育社团没有特定的服务对象,是面向全社会或弱势群体开展体育活动所组织的体育社会团体,包括团体会员型社团、个人会员型社团和调节型体育社团。团体会员型中主要包括各单项运动协会、行业性体育协会、体育学会、研究会等;个人会员型主要包括协会、学会等,如中华名人垂钓俱乐部等社团组织;第三类为调节性体育社团。包括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两大社团组织。

第二大类为非会员制体育社团。主要为资助型体育社团,如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中国不同层次的社团在民政部、民政厅、民政局登记注册,并挂靠在各级体育政府部门中。即现行法规体系中称为社团的组织都归属于各级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