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
1.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物体征税,是征税的客体,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以下三个概念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
(1)税目是税法上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税种具体的征税项目。
(2)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从价计征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容积、体积为计税依据。
(3)税源,即税收的源泉。从根本上说,税源来自当年的剩余产品。税源与征税对象有时是重合的,但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一致。征税对象只是表明对什么征税,税源则表明税收的来源。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收负担的尺度,体现课税的深度。税率是最活跃、最有力的税收杠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按照税率的表现形式,税率可以分为以绝对量形式表示的税率和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税率,常用的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4.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是指按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
纳税地点是指与征、纳税活动有关的各种地理位置,如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
5.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又称为征税时间,是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纳税的时间范围。
6.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税款,减税免税可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7.附加与加成
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正税是指国家正式开征并纳入预算内收入的各种税收。税收附加由地方财政单独管理,并在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自行变更。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只能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以正税税额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加成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征一成相当于应纳税额的10%,例如,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超过2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税率加征五成,税率则由20%变为30%。加征成数一般规定在一成至十成。
8.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而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法律制裁,习惯上又称为罚则或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特征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