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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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合同陷阱与防范(1)

§§§第一节 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现今社会,以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由于这种合同欺诈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欺诈性与复杂性,往往容易被合同纠纷的假象所掩盖,以至于很多专业人士在实践中也很难把它与合同纠纷正确区分出来。然而,对于这种合同性质的认定,是关系到企业和个人利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如果我们对正在履行的合同产生疑惑时,在处理过程中,把合同欺诈当成了一般的合同纠纷,就很容易错过挽救损失的最佳时机,掉入别人的“陷阱”。因此,有必要将二者准确区分出来。

【案例】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资金短缺,听说一家经济发展公司急缺水泥原料。为搞到经营资金,在无货源的情况下,王某谎称公司有低价水泥供应,并使用伪造的某国有企业担保书,以公司名义与另一经济发展公司签订总价值500万元的合同,骗取该公司定金人民币100万元。此后,王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对方多次催要,被告人王某或用空头支票或不予回复,用类似手段继续欺骗,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诉称自己与其他企业之间只是正常的合同纠纷,并非欺诈。

一、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概念及区别

1.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概念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纠纷。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具有矛盾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欺骗或隐瞒相对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骗取他人的钱财。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意义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具体将在后面阐述。

2.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

(1)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2)区别二: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案例分析1】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王某公司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况下,为达到本公司非法占有对方资金的目的,才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其行为实属欺诈,构成合同欺诈。

二、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不法分子在实施合同欺诈时往往虚构事实或隐瞒行为,拿到钱财就消失。我们将生活常见欺诈手段进行总结和分析,其进行合同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为:

1.虚构或冒用适格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行骗人大都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伪造或利用他人的营业执照、公章、许可证、银行票据等证件,虚构背景编造谎言。一般说来,这些人往往通过装得很阔很有来头,或一掷千金毫不吝惜,或言称与某某领导人有某某关系,骗取他人的信任,签订合同,谋取财物。

2.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等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骗人往往把别人的货说成自己的,编造事实,无中生有诱人上当,也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多家签约,一女多嫁。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处房产卖给多家诈骗钱财;再如银行借款合同中,行骗人往往以自己财产作重复抵押,分别向几家银行多头贷款或他人借款,套取现金。而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行骗人立即变更地址、企业字号等。充分利用其有固定铺面与讨债人周旋,展开游击战,任你钱花完,腿跑断,就是避而不见或者索性将原企业注销、人去楼空,干脆来个无影无踪,将债权人无处可循。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隐瞒导致合同不成立的重要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诱使第三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使其在不知情时签订合同。

4.以“联营”、“加盟”等名义实施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产品、技术、工艺进行虚假宣传,对自身资质进行夸大或虚构,以及用“效益分析”的方式虚构致富前景,以高利润为诱饵,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抵押金、中介费等。

5.无正当理由突然终止履行合同,却职责当事人的过错,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押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另找名目收费的。

如行骗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如“金属铸件”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保证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限期制出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由于图纸设计本身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所交纳的费用自然不能取回,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6.合同履行先提货或付款:①收到货款消失不见;②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的顾虑,好借以骗取对方大量钱财。

7.以转让专利、高新技术为名,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连续骗取对方转让费、中介费、培训费、设备费等。

8.利用印刷精美的广告做虚假或夸大宣传,一般将未获得过任何荣誉的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荣获国家荣誉称号的产品等,诱人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后,却发现标的质量、数量、价款不符合。

9.涂改凭证,套取货物。欺诈方通过当地银行向对方指定帐户汇去少量款项,取得盖有公章的银行汇款单后,涂改汇款凭证,用传真机发往对方,要求立即汇钱或供货,骗取供方的钱财货物。

【案例分析2】上述案例中,王某在没有水泥货源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低价水泥,并且伪造了担保合同,使对方相信这是一家有信誉担保能够提供货源的公司,方才与其签订了合同。王某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手段是典型的欺诈手法。因王某多次进行诈骗,性质恶劣,且涉及的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节 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合同欺诈有三方面的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是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的,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发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者竞合。

【案例】

王某和李某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2007年8月二人欲将房屋卖给刘某,已收取了刘某定金,后又见北京房价居高不降,于是不想再卖房给刘某,亦不想退还定金,二人见房屋中介生意兴隆,便萌生了用“炒房”赚一把的机会的想法。二人伪造了一份房产证给刘某,又将房屋高价卖给张某,见此方法来钱甚快,王某二人索性注册了一家中介机构,将房主的信息涂改或伪造,或与房客签订短期合同,支付少量租金或收取定金等方式,转手高价租给或卖给他人,为便于脱身,二人频繁更换法人代表,注册多家公司。截止2009年8月底,二人骗取房主陈某、房客赵某等人200多次,谋得不法收入高达几百万元。

一、合同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所谓合同的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即欺诈方因为过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的侵权责任后果。从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分析欺诈形成的民事责任,主观要件: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以欺诈或隐瞒情况想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他人的利益;客观要件:①具有侵权损害事实。欺诈行为造成了被欺诈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利益,从钱财方面看,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由于决策失误而无法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本质是损害了受害人财产的所有权。②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欺诈行为人作了法律禁止干扰他人意思自由的行为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③欺诈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因为欺诈行为,才使受害人遭受损害。

因一方欺诈使被欺诈人做出的行为及合同效力,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可知因欺诈导致做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对方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当事人合同后,合同成立,但是若当事人得知是签订在被欺诈在签订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合同,此时的合同在被撤销后可以自被撤销之时或自始至终不发生效力。

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知,欺诈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害。

1.返还财产:指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已交付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请求权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关于返还的范围应是因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自该合同中取得的财产。若签订合同时给付的是实物,应返还实物;如果给付的是货币,应返还同等价额的货币。

2.折价补偿: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赔偿的标准:以当时国家及本地政策规定的价格返还;没有规定价格的,以市场价格或同类业务价格标准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是指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是直接损失和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注意,因欺诈承担的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指一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是补偿性的,赔偿数额较大。针对欺诈造成的损害赔偿,针对不同的情况我国有具体规定,如为防范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王某二人以伪造房产证、涂改房主信息等方式诱骗他人签订合同,诱骗房主、房客房屋或租金,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返还房屋的,应将房屋还给本人,不能返还的,应按市场价折价补偿,。欺骗他人租金和房屋定金等价款退还本人。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的出台是为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让生产和生活都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欺诈行为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参加交易的人没有安全感,使市场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常见的的行政法律责任为惩罚性经济义务: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比如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案例分析】

案例中,王某二人注册的中介公司以欺诈为主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在查处使应做出罚款、撤销营业执照等经济惩罚措施。如果王某二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有效的房产证等有效证件,此颁发房产所有权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可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