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标准
1.1.1 标准的定义
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1.1.2 定义的理解
上述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理解。
1.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
所谓秩序是指有规则、有条理、井然有序的状态。从工业系统来说,这里所指的秩序主要是指科研秩序、生产秩序、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等。
定义中的“最佳”是目的和要求,也是标准化工作的一项指导原则(即优选原理)。
定义中的“共同效益”可以理解为社会效益,它比以前所说的经济效益更为广泛。这是因为制定标准不只为了经济效益,特别是制定基础标准(如统一技术标准、互换互连标准、机电产品的结构要素或基础系列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等),其社会效益显著。此外,社会效益的含义更广泛,除包含经济效益外,还包括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
2.标准是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这里所说的“规则、导则”是提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程序、方法等,如技术工作程序、标准结构及编写规则等;“特性”是指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性质,电子产品的特性一般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制定标准的对象是“活动或其结果”
这里所说的“活动或其结果”是指产品。产品可以包括服务、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它们的组合;产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或它们的组合;产品可以是预期的,也可以是非预期的。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活动或其结果”都是制定标准的对象,只有那些“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活动或其结果”才是制定标准的对象。这里“重复使用的”可能有以下情况。一种是对反复出现多次使用的事物,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生产;同一类活动,如产品或工程设计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上同时或相继发生;某一种概念、方法、符号被反复使用等。对这类重复事物制定标准的目的就是总结以往经验,选择最佳方案,作为今后重复实践的目标和依据。这样做可以扩大最佳方案的使用,以谋求最大的效益。另一种是对某些科研新成就或技术新成果,虽然重复实践的次数不多,但为了引导其发展,保证各相关部分的互连(对电子产品还要求统一制式,互连互通、互操作)、主要零部件的互换,需要制定一些超前标准,供在今后重复实践中不断使用与完善。
4.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
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奠定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为此,每制定一项标准必须切实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将科研新成就、技术新成果同实践中积累的先进经验相互结合,通过综合分析、比较、优化后形成标准,所以制定标准的过程也是对科学、技术和经验加以消化、提炼和概括的过程。
二是对标准中的每项规定,都要经过认真研究,全面分析,充分协商,将其制定得更科学更适用,避免将局部的和片面性的经验纳入标准。
5.制定的标准需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共同遵守的准则或技术依据,只有通过贯彻实施才能取得效益。因此,制定标准过程中的协商一致是完全必要的。照顾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和建议,必然得到认可和欢迎;经过集思广益,标准内容必然更加科学,更少片面性;经过协商讨论,便于各有关方面对标准的理解,有利于标准的实施。也就是说,协商一致体现了标准的民主性和群众性。
协商一致(consensus)是指普遍同意,表征为对实质性问题、有关重要方面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并且按程序对有关各方面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和对争议经过了协调。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没有异议。
6.标准需要经“公认机构批准”
为了保证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标准需要经公认机构批准这是非常必要的。这里所指的公认机构指权威机构,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标准化组织或团体(包括国际组织或地区组织)、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协会或学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