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塾课程: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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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与其他税种一样,为了鼓励某行业的发展,消除税负不平等现象,我国增值税也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支持或扶持相关行业、企业的发展。

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般分为基本优惠政策和具体条款优惠政策。分别介绍如下。

一、基本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允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不分工业和商业,征收率统一为3%。

四、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工业企业(包括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年销售额500000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0000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对个人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起征点如下。

(1)从事货物销售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收入为20000元;

(3)按次(或按日)销售纳税的为500元。

六、残疾人用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七、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应在10人(含10人)以上,并且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25%)。

八、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九、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3)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4)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先征后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5)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财政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已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7)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和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8)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十、饲料免征增值税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及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6)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7)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8)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分为免征、即征即退、部分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4个方面。

1.免征增值税范围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特定的建材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5)污水处理劳务。指处理污水的业务。

上述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以旋窑法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掺兑废渣比例不得低于30%的水泥。

3.增值税即征即退50%范围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脱硫生产的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黄。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包括砖类、砌块类、板材类)。

4.先征后退政策范围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十二、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

十三、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十四、对物流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十六、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十七、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1)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食用盐和二甲醚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A.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十八、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2号)。

十九、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十一、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二十二、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二十三、修理业务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2)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二十四、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但食用盐仍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爱心提示

企业经营活动也是设计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一定要分开核算。不分开核算,纳税就高不就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