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实务操作(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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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