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实务操作(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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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2.1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变化历程

随着保险业的改革开放,车险条款费率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其变革路径折射出监管部门监管思路逐渐成熟。

第一阶段:2003年之前的车险统颁条款。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后,车险条款费率均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修改,因地区特殊情况,经各地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可以调整费率。车险产品种类相对简单,仅有2个基本险和9个附加险种;影响车险费率的风险因素主要是车辆使用性质,缺少对驾驶人、地区等因素的考量。这一时期监管的重点是治理不执行条款费率、“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

第二阶段:2003年至2006年6月,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迈出了第一步。2001年10月,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广东省试点;2003年,在全国范围推开。这次改革主要包括:停止使用统颁条款;保险公司可自行制定、修改和调整车险条款费率,报保监会审批后使用;各保险公司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在经营区域内调整费率,并报当地监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后的条款费率须向社会公布后使用。

第三阶段:2006年7月至今的行业基本条款时期。尽管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受市场扩容速度加快、经营主体不成熟、偿付能力约束力不强、监管措施未同时跟进等诸多因素影响,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2006年7月1日,伴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发了与交强险相衔接的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的A、B和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

在2006版行业产品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扩充,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牵头下,由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联合制定,开发完成了2007版车险行业条款,分A、B和C三款,于2007年4月1日正式启用。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保险、车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率险六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范围,共计八个险种。这八个险种是投保率最高的险种,涵盖了车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同时,简化和规范了费率调节系数。除个别专业性保险公司外,其余公司均使用行业基本条款费率。

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其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2009年10月10日后,中国保监会网站上陆续公布了各保险公司新版商业车险产品,经对比发现,新产品所作的修订主要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进行。新《保险法》对财产险理赔时限进行了明确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索赔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对保险人接到请求后的核定期限做出了“30日内”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发出拒赔通知做出了“3日内”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保险人先予支付赔款做出了“60日内”的一般规定。相应地,新版商业车险条款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各理赔环节的操作时限,将有助于提高车险行业整体的理赔规范标准和理赔服务质量,也将有助于广大消费者享受到更为高效、透明的车险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自动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仔细研读新版条款,以往条款中规定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将不再成为直接的拒赔理由,而仅当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可拒赔。修订后的条款逻辑更为清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平衡,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障。

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商业三责险条款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在赔偿处理中进行了相应修改。修订后的条款,赋予了第三者在一定情况下的直接求偿权,强化了对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保障;同时,限制了一定情况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赔偿行为,切实督促被保险人及时履行对第三者的赔偿义务,使第三者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原车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对于短期费率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规定实行短期月费率,有的规定实行日费率,虽然新《保险法》对财产保险短期费率的问题规定仍然不是很明确,但各保险公司的新版车险条款均取消了短期月费率,一律按照日费率计算保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显然更加有利。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正式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下一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还将组织行业专业力量,加速推进行业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和透明化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