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迹(2007~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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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产品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研究

一、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和意义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随着国际分工与合作的逐步扩展和日益加深,工业制成品由多个国家共同制造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例如,波音飞机的所有零部件在全世界70多个国家生产,福特汽车的零部件也来自十几个国家。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产品的生产与构成都涉及多个国家,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其原产地是很难确定的,其“国籍”的判定不能简单地以产品的出运地、加工组装地为标准。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各国逐渐演化成以最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多国产品“国籍”的原则。

原产地规则是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面对成千上万种“多国产品”,“实质性改变”原则较为笼统、不易操作。为此,大多数国家又都以国内增值率、特定加工工序及税目改变等办法制定了各自的“货物国籍法”,即原产地规则。

(二)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各国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从对不同产业的取向出发,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原产地标准,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内需,协调经济发展。因此,原产地规则是一个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政策性问题”,而不单纯是一个“技术性问题”。由于国际贸易存在敏感的政治经济问题,客观上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差别待遇,原产地规则已不再局限于出口产品的身份证明、贸易统计等传统目的,而是被广泛地应用于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国别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技术转让和产业升级等,特别是在当前关税壁垒被大幅拆除、非关税壁垒不断升级、贸易摩擦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已成为维护各经济体的贸易政策工具。

可见,原产地规则是涉及各国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法规,是一国对外经贸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原产地规则的意义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尚未制定出一部协调统一的全球性原产地规则。工业化国家(地区)均针对本国(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美国和欧盟在原产地规则的立法中,通过采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达到引进高科技、吸引外资、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及增加就业等经济目标。这些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由于缺乏一致性,提高了贸易的交易成本,阻碍了贸易流动,对国际贸易起到了限制和扭曲的消极作用。有鉴于此,为尽量减少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障碍,乌拉圭回合达成了第一个多边《原产地规则协议》,作为规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框架。目前,世贸组织正在就每种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协调工作,在过渡期内,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权仍掌握在各国手中。另外,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目前仍未纳入任何多边体系,因此,在制定用于判定产品是否有资格享受普惠制等优惠性贸易待遇的原产地规则方面,各国仍有很大的任意性,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分别有5~6 套原产地标准。因此在WTO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协调过程中,需要表明我国的立场和观点,并利用《原产地规则协议》所规定的磋商调解原则及程序,解决因原产地问题而引起的贸易争端。

1.利用原产地规则减少贸易摩擦

经济全球化最直接的表现是跨国公司日益发展,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国际分工进一步细化,国际合作明显加强,国际产业加快转移。据统计,世界直接投资存量从1980 年的5600亿美元猛增到2003年8.2万亿美元,增长了14倍,年均增长率高达23%;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销售额由1982年的2.5万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8.5万亿美元,增长了6.5倍,年均增长率为11.2%。由于跨国公司的海外销售改变了贸易流向,打破了过去原产地规则的界限,从而也改变了贸易逆差的内涵和经济意义,以国界划分的贸易逆差或顺差不能反映经济活动中的贸易平衡情况。

自1992 年以来,我国对于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的加工出口机电产品,如手机、电视机等,仅收取很少的加工费,但在国际贸易的统计中,根据我国的原产地标准也计入我国的出口,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的增加,这种低标准的原产地规则使我国出口彩电、手机屡遭国外的反倾销措施。据世贸组织统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高达466起,约占总数的1/6,中国已连续10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在判定我国出口的多国产品的“经济国籍”时标准较低,部分外资企业利用我国不完善的原产地规则,不合理地申领了我国产地证。2006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对美国贸易顺差高达665亿美元,占电子信息产品贸易顺差总额的87%,其中加工贸易出口占80%以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等在我国境内大量从事带料加工返销美国的业务,使其原先通过对美直接出口取得的贸易顺差转嫁到我国头上,加大了我国货物出口额中的虚假成分,使我国对外贸易统计背上沉重“顺差包袱”的同时,又使含有大量进口成分的产品被视为国产品,有利于投资者本国利益,冲击了我国本土产业。因此,在制定非优惠原产地标准时,确定或增加合适的增值百分比要求,力求相对准确地获取贸易统计,以客观地反映国与国之间的真实贸易状况,有利于减少贸易摩擦。

2.利用原产地规则吸引外国投资

在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转移过程中,我国承接的大多是技术含量较少、附加值较低的加工组装环节,缺少自己的核心技术。据测算,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国内增值率仅为10%。由于关键技术主要依靠国外,基础材料、关键元器件、专用设备等大多依赖进口,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一是外商控股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利润大量外流;二是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部分企业已经占有绝对优势;三是境外跨国公司凭借其资金、技术和营销网络的优势,在投资时明确要求生产产品使用其商标品牌,冲击并制约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四是在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中,要么所引进的技术由外商严密控制,无法为我国所掌握,要么多是完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技术开发与设计基本上没有引进。经过20 余年的发展,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总体规模已居全球第二,彩电、程控交换机、微型计算机、手机、视盘机等多数产品的产量均居世界首位,但与此同时,大多数产品的生产能力过剩,而高端服务器、高端路由器、关键元器件、平板显示器件、集成电路等基本依靠进口,本土企业产品老化和开发滞后的矛盾加剧。因此,应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差异化的原产地标准,对于严重依赖进口且对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产品(如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元器件等)制定较低的原产地标准,引导外资流向产业链的高端。

工业化国家通过制定特殊的原产地规则,达到既引进技术又吸引外资的双重目的。例如,欧委会在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原产地规则的第28889号条例中,摈弃传统的“最后实质性加工”的规则,提出“最实质加工”标准,强调确定高技术产品原产地,应以生产技术最复杂、要求研发投资最大的高技术阶段来决定。因此,“扩散”工艺被定为集成电路的原产地标准。该规则的出台,导致外商在欧盟集成电路产业的投资迅速增加,成功地实现了把区外的资金、先进技术乃至高报酬的就业机会转移到区内的目的。又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制定极其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区外企业为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必须使所生产的产品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由此迫使区外企业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大量投资设厂。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复印机的主要组装件及印刷线路板必须在区内生产,方能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从而得以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此项复印机原产地规则意在阻止美国施乐公司的竞争对手(日本佳能公司)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等低成本的国家投资设厂,并迫使日本佳能公司在美国弗吉尼亚投资约1亿美元兴建复印机生产厂,为美国人增加了就业机会。

3.利用政府采购的“国产货”标准,保护和推动本国产业的发展

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并加快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发展。在WTO框架下,允许政府对高科技产品在一定质量和价格幅度内优先购买具有中国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引导外资流向我国高科技产业,尤其是对高科技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研发阶段。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采购率,达到“借船出海”的目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政府机构在购买货物、服务及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时,背离国民待遇,优先购买“国产货”。全球政府采购总额高达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据估计我国每年政府采购金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10%。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国产货”标准可高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即一项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的出口产品并不一定能成为“中国国产货”。按国际惯例,“中国国产货”标准应由我国自行制定,如对电子计算机、移动通信设备等产品制定严格的“国产货”标准,只要“中国国产货”价格不超过“外国货”价格的10%,政府就应优先购买“国产货”。这不仅可以保护我国国内市场,扩大内需,而且还能起到合理引导外资投向的作用。

美国于1933年制定《购买美国货法》,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所需的货物时,只要“美国货”价格不超过“外国货”价格的6%~12%(某些产品甚至可达50%),就应优先购买“美国货”。而对“美国货”的定义是:最终产品在美国制造完成且其中采用的美国产零部件价值至少在50%以上。美国每年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严格的“美国货”标准有力地保护了美国产业,扩大了内需,进而为美国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4.利用原产地规则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提高加工贸易中的国产元器件采购率是实现加工贸易带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随着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升级,原产地规则作为享受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的重要依据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未能就原产地标准,尤其是“实质性改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灰色区域。因此,可以在了解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原产地规则,以增值为主、加工工序为辅,根据不同产品特性制定特殊而严格的原产地标准,减少中间投入品的进口,提高中间投入品的国产化率和技术含量,引导生产能力向增值较高的环节和产业转移。

鼓励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国内产业升级。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境外加工贸易仍将是实现“走出去”战略的主要途径之一。境外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可以主动地利用国外资源来开拓国外市场,对产品价值链较低进行跨国资源配置和产业调整,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结合原产地规则要求转移部分产业链,实现原产地多元化,既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较大冲击,对扩大出口也有较好的带动作用,又可规避发达国家对我国部分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诉讼。

二、不同原产地标准的利弊分析及对信息产业的影响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和接受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指在出口国利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经过多种加工、制造程序,在性质、形状或用途上已经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的变化,则该出口国可被视为该制成品的原产地。海关合作理事会在1973 年《东京公约》的附约中列示了三种供各国选用的标准,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某产品经过加工后在税则分类目录中改变了某一级的分类后,即可视为发生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标准是规定产品要获得原产产品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只有完成该加工工序才可认为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规定所用原料的百分比值或加工后的产品比加工前产品的增值达某一百分比以上,即可视为发生实质性改变。WTO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没有统一标准,只要求透明度,而且并不要求各国互相承认其原产地规则,因而各个国家为了各种目的制定了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从实践上看,各国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选择是不同的,这也是原产地规则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要原因。原产地标准不仅是一个复杂的技术性问题,而且与一国的贸易利益密切相关,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为一个差别10%的原产地标准,争执相当激烈。在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原产地标准已演变为贸易保护的有力工具。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欧盟、日本、韩国等多数国家主要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为标准的原产地规则。日本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采用以1996年版协调制度(HS)为基础的税则分类,当HS修订时,最新版本将被用做该标准的基础;《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除《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附件10 中所列各项产品外,只要在《协调制度》中归入新的4位数级税则号列,就可以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变;韩国原产地规则对货物“实质性改变”的规定是经加工制造在税则归类发生6位税目转变的货物。

1.标准的优劣分析

该标准客观明确、透明度较高、使用方便,具有可预见性,而且凡使用协调税则的国家基于相同的税目改变可作出一致的原产地决定,生产厂家和进出口商容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资料,更符合乌拉圭回合《原产地规则协议》制定原产地规则所要求的“客观、便于理解、具有可预见性”原则。但是HS编码主要是为商品归类和贸易统计而设计的,并非为判定货物的原产地所制定,因而不能完全涵盖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所有情况,如一些微小的加工或处理虽然能导致加工前后的税目改变,但不足以获得原产地;某些加工和处理虽然不能使税目发生改变,但足以获得原产地。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原料与其制成品相比,已经明显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但税目并未改变,各国通常将这些例外产品列入“例外清单”。但是,清单中包括哪些产品,采用何种判定标准则由各国自主确定,这就使主要以税则归类改变为标准的原产地规则的客观性和可预见性大打折扣。由于新技术不断问世,新产品不断推出,“新老交替”的节奏明显加快,这种动态的发展过程与静态的HS税则目录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用于税目改变标准的税则目录因过时而需要经常修订,因而税目改变标准也需要经常修订,这就给各成员和各组织利用税目改变标准,制定出符合各自利益的原产地规则提供了机会。

2.对产业的影响分析

税目改变标准作为传统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与商品生产的全球化有脱节之嫌,已不能反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对各国间的贸易统计、产品的国籍都有扭曲之实,进而可能引起更多的国际贸易摩擦。

由于税目改变标准过宽,特别是对以加工贸易和以三资企业出口为主的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来说,来料加工产品在贸易统计中全额统计(实际我国加工企业只收取了很低的加工费),这使我国轻易地背上了沉重的“顺差”包袱,且极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报复。

如果仅以税目改变作为原产地标准而不附加增值百分比或加工工序改变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可以将产业链的高端及关键技术掌控在总部,而仅将加工组装转移到国内,这不利于我国产业链的完善和核心技术的掌握,也不利于引导我国加工贸易由低层次、低附加值和低配套率向高层次、高附加值和高配套率发展。

(二)加工工序标准

1.标准的优劣分析

加工工序标准缺乏公平性,工序的国际差别决定了以本国认定的特定的工序为标准有失公平,在时间上也易引起分歧;而且科技进步会改变产品生产工序,以前认定的特定工序很可能被淘汰,或阻碍贸易发展;仅以本国相关行业的建议认定工序,易使规则带有倾向性,所以很少国家将此标准作为主要的原产地标准。

国际贸易产品数不胜数,各国生产工序千差万别,因此对每件产品都制定出加工工序标准是不可能的。此外,加工工序标准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相比,客观性和可预见性更差,因而常常被各国用做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例如,美国1996 年起将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由“裁剪地”改为“缝制地”,从而将本应视为原产于中国香港的服装计入中国大陆,占用了大量我国对美纺织品的配额,最终达到进一步限制我国服装出口到美国的目的。

2.对产业的影响分析

按照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要求,制定该标准,必须准确说明赋予有关产品原产地资格的特定工序。20世纪90年代初,为控制“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中不合理申领我国原产地证的现象,缓解贸易摩擦,采用了以加工工序为主、辅以百分比的原产地标准,制定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但由于标准过宽,起不到宏观调控和投资导向的作用,使得一些在我国简单加工的同类产品也打着“Made in China”的标记出口,从而给我国造成了损失。例如,欧盟彩电的原产地依显像管产地而定,而我国彩电的原产地标准却是“插件、焊接和装配”工序,这样就把采用日本产显像管组装的彩电也计入我国对欧盟出口,结果达到了欧盟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最低数量要求,导致我国对欧盟出口的大屏幕彩电全部遭到反倾销制裁。

因此,加工工序标准不适用于全行业,可针对具体的分行业或部分产品类别,如集成电路行业。

(三)从价百分比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

澳大利亚、加拿大、泰国等一些国家采用主要依据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原产地规则。澳大利亚原产地规则规定,“实质性改变”依据的是产品加工增值部分在全部工厂成本中所占的百分比。当一个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材料或加工(费用)占货物工厂成本的50%或以上时,该国或地区就可称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1.标准的优劣分析

在该标准下,一项产品的价值中必须含有一定的当地含量,而且当地含量不能低于原产地规则中指定的最低百分比标准,才能被赋予相应的原产地资格。各国对该百分比的确定也不相同,最低限度为25%。该标准比较直观,而且具有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因而在原产地规则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规定,要享受区内的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汽车中必须满足62.5%的北美地区含量要求,这就迫使在北美投资设厂的日本和欧洲汽车制造商大量采购当地的汽车零部件,以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从而可以享受区内的优惠待遇,这样一来,北美地区(主要是美国)汽车产业的利益得到了有力保护。

但该标准最大的缺点是增值百分比很难计算,并且潜在产生歧视性计算标准的可能,还涉到复杂的、有争议的会计问题。

(1)关于当地含量的计算。按照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要求,如果规定从价百分比标准,必须标明此百分比的计算方法,这样才能使该标准的运作具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估算当地含量份额,必须在决定产品价值的同时分解产品成本。在美国,进口价值被定义为商品进入美国时被估算的价值,海关不像对待预先报关分类和关税率那样提前给出估价尺度,而是在报关时做出具体估价,并据此来计算相应的增值标准,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随意性。此外,必须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的项目作出详细规定。例如,美国海关规定该成本只包括加工的直接成本,不能通过增加一般管理费抬高产品价格以满足当地含量要求。

(2)从价百分比标准对产品成本的影响。首先,为了证明产品达到了当地含量要求,海关要求进口商必须提供大量的证明文件,这无疑加大了进口商的负担,导致产品成本升高。其次,为了保证当地含量的计算结果真实可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审计报告,这笔不菲的审计费用自然也要计入成本。再次,生产者为了满足当地含量要求,会被迫转向区内供应商(哪怕其价格较高),这不仅会造成贸易转移,还可能因增大成本、抬高价格而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最后,各国间汇率的频繁变动、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销售价格的变化都会影响增值百分比,从而造成同一生产厂商的相同产品在同一国家的市场上因销售的时间不同而原产地不同的情况。

2.对产业的影响分析

虽然欧盟与美国制定以增值百分比为标准的反倾销原产地规则有贸易保护之嫌,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仍有合理的内涵。如果去掉其贸易保护的外壳,解决产品的价值因变动不能准确计算的难题,仍不失为能体现商品生产全球化的原产地规则标准。因此,增值百分比标准应是未来统一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的主要标准,至少在贸易统计、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应统一采用该标准,但需要统一增值百分比的比率。

首先,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在贸易统计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可减缓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较为准确地反映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状况。虽然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对华贸易存在巨大的逆差,但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体上是平衡的。若在贸易统计上采取增值百分比作为实质性改变的原产地规则,则我国对美国、欧盟等的贸易顺差都将至少减少一半以上。中国在过去10年出口增长中有65%来自全球跨国公司和合资企业伙伴的外包活动。据测算,在中国境内的增值在8%~10%,按增值百分比计算,加工贸易产品应该贴上美国、欧盟、日本及中国台湾制造的标签。因此,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大部分将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甚至美国自己来承担,中国的压力就可大大减轻,这也符合中国仅仅是世界加工车间而非工厂的现实。

其次,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有利于减缓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压力。由于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的原因之一是进口大幅增加,这可从对外国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民族产业、整体产业三个层面分析。从外国独资及合资企业(指按增值百分比标准,其原产地为外籍)的角度分析,如发起反倾销的国家为其母国,对其最为有利,不可能对原产地为本国的商品实施反倾销。若发起国为其他国家,对其产品实施反倾销时,需要将其母国对该发起国的进口计算在内,这将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裁定其母国对该发起国未构成倾销;二是即使构成倾销,其计算的倾销幅度也将会降低,因其母国直接出口的商品的价格不会低于在中国生产的价格,否则也不会将其产品转移到中国生产。因此,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外国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产品剥离出来,即会降低中国对外出口的份额,减轻构成倾销的可能性。从民族产业的角度分析,如上述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案,除去原产地应为日本的份额后,出口数量低于欧盟总进口量的3%的限额,可免除对民族产业的反倾销指控。即使剩余份额超过3%的最低限制,也有两种可能:一是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主要是由原产地为其他国家的产品造成的,而中国民族产业的出口产品并未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二是即使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是由我国民族产业造成的,亦会因绝对数量的减少而降低损害程度或损害威胁程度,由于反倾销税率是依损害程度确定的,故有利于减少我国民族产业遭受进口国指控构成倾销的可能性或降低反倾销税率,并且在进行复审时,易于得出实质损害减轻、不再继续倾销或不再具有实质损害威胁的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如采取增值百分比作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原产地规则,对外国独资及合资企业(指按增值百分比标准,其原产地为外籍)、民族产业均是有利的,无疑对整体产业也是有利的。

三、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应用

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将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为限。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是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形式制定的,主要应用于普惠制、经济一体化等单方面或双边特别优惠关税措施的实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根据实施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确定的,主要应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方面。

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内容、结构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主要差异在于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适用特惠关税而制定的,为使优惠措施的利益不被其他国家所享有,对优惠原产地的要求比非优惠原产地的要求更为严格。

1.最惠国待遇

原产地规则由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政府制定,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来讲,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在最惠国待遇下普遍适用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规则,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货物的进口,实施适用于最惠国待遇的关税水平,不享有特殊优惠。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

2.原产地标记管理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品或某项服务来源地的重要证据之一,是原产地工作的重要内容。原产地标记真实性的表现形式是原产地标记注册认证标志,它的基本特征就是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国际公认的合格评定业务和验证证明业务;原产地标记管理的主要形式是注册登记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

商品原产地标记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有利于防止原产国的产业声誉被假冒以及真实原产地的产品被玷污和损坏。如果滥用或随意标贴,不仅会引起法律纠纷,而且会使国家和企业蒙受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的加工装配产品,很多都没有达到国际和我国的原产地标准,企业随意标注“Made in China”仍普遍存在,因错贴原产地标记给我国外贸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中美贸易统计上的差异往往与此有关。根据WTO“原产地标记”的有关规定,对于加贴欺骗性标记的商品,输入国可征收特别税或予以特别处罚,而且这种做法也损害了企业和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

3.反倾销、反补贴

反倾销、反补贴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进行的,因此一项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问题就构成了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此重点分析对反倾销的影响。

首先,原产地规则影响着正常价值的认定。倾销的存在与否主要依赖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结果。如何合理确定正常价值,各国对此一般采用出口国或原产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作为首要的参考因素,辅之以出口国或原产国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以及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但由于各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差异,当同样的货物从一国出口到不同的国家时,很有可能导致同样的货物被确定为不同的原产国,因此会影响到货物正常价值的确定,进而影响到倾销的成立与否,由此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次,原产地规则影响着国内产业的确定。由于国内产业范围的大小会影响到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因此各国反倾销立法与WTO《反倾销协定》对国内产业进行了界定。国内产业的范围是与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的范围相联系的,一方面需要确定同类产品的范围,另一方面需要区别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这就需要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国内产业的范围大小与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有关,产品取得国内的原产地资格,则该产品在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范围之内,有关产品的生产者的损害属于确定国内产业损害所要考虑的范围之内。

再次,原产地规则影响着最低倾销数量。WTO《反倾销协定》第5 条第8 款规定“如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应被视为属微量。如来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国中同类产品进口的不足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即低于最低倾销数量的一国产品造成的损害是可忽略不计的,因而应驳回申诉。欧盟的反倾销立法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也有相同规定。因此,根据有关最低倾销的规定,作为被申诉方的有关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就要努力证明其进口数量未达到最低倾销数量,这就需要证明产品的原产地,表明是来自同一国家的产品。如果被确定为来自一国的进口产品数量超过进口总量的3%,则该国的产品将被确定为存在倾销,其倾销损害是不可忽略不计的。

最后,原产地规则影响着反规避措施。涉及原产地问题的反规避行为主要是组装规避,即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将未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出口到进口国或第三国,以改变产品的原产国,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措施的目的。针对这种行为,欧盟的反倾销立法规定,如来自被认定倾销制成品国家的零部件占组装业务所生产产品的零部件总价值的60%或更多,以及在组装或完成业务中的增值不及制造成本的25%,将会被认为存在规避行为,即所谓的“60%规则”和“25%规则”。

各国对反规避的条款未达成共识,多采取增值百分比标准制定应用于反倾销的原产地规则,利用原产地规则制裁将原材料运至进口国或第三国的规避行为,但在具体操作时,则依需要加以取舍。例如,欧盟在需要时,会对在第三国组装的兄弟牌打字机和理光复印机以原产地日本为由征收反倾销税,但当对中国产大屏幕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却不按彩电原产地规则,无视相当部分因采用日本显像管而应定为日产、中国产彩电只占欧盟市场的1.6%因而不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最低数量要求(3%)的事实,而是依照我国彩电原产地标准为“插件、焊接和装配”的加工工序标准,仍对中国产大屏幕彩电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4.保障措施

根据WTO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其幼稚产业采取例外措施的规定,我国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在WTO允许的规则内,制定各种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安全、卫生、包装等标准,通过进口配额或许可证减少这类产品的进口数量,保护国内市场,鼓励加工贸易扩大这部分产品的国产化率。当进口超过一定规模、对国内产业发展造成一定损害时,利用WTO的《保障措施协议》,提高关税,达到限制进口、保证国内产业正常发展的目的。

5.政府采购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政府采购中通常体现为对“国产货”的界定,符合“国产货”要求的商品在政府采购中将被优先选购。由于政府优先采购“国产货”旨在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因此“国产货”的判定标准往往高于商品出口中的原产地标准,即商品在出口时有可能被认定为原产于本地,但在政府采购中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国产货”。美国汽车标签法案(1994)规定,美国和加拿大制造的零件占比达到70%时,汽车才能贴上“美国”标签,因而那些在美国设厂的外国汽车制造商生产的汽车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美国货。由于“国产货”的范围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对国内企业的支持力度,如果过窄,支持范围可能就会限制在狭义的民族企业范畴,将本地化程度较高的外资企业排斥在外;如果过宽,则可能会将那些只在国内组装、增值率不高的企业包括在内,从而稀释政府采购的支持效力。参照国际经验,以最终产品中原产于我国的原材料、零部件占比作为考量基础,超过规定的国产率水平的,可以被视为“国产货”。

6.贸易统计

统计与关税管理是原产地规则最初的用途。各国对进口商品进行国别统计时一般都遵循原产地规则,即将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作为进口来源地,不管商品是否从原产地运出。对出口商品进行国别统计时,个别发达国家也遵循原产地规则,其中美国的做法最为典型。美国对出口的统计分为国内商品出口(Domestic Export)和外国商品出口(又称再出口,Foreign Exports/Re-exports)。前者是指原产于美国的商品的出口;后者是指原产于外国的商品进入美国(包括保税仓库和外贸区)后,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再出口。我国的出口按照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进行统计,而美国则根据原产地进行统计,这也是造成中美贸易统计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对外贸易特点

(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概述

1.产业发展概况

(1)发展速度持续领先。

2006年销售收入为4.75万亿元,同比增长23.7%,相当于1996年的16倍,即在10年时间里翻四番;工业增加值为11000 亿元,增长22.1%,相当于1996 年的20 倍;利税为2400亿元,增长22%(此为快报数据)。

(2)产业规模进入世界前列。

1996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产值为278.3亿美元,在全球排名第十,约占世界总量的2.61%;1999 年起则上升到世界第三位;2006 年,我国电子产品制造业的规模达到5470亿美元(4.27万亿元人民币),约占世界总量的25%,居世界第二位。电子产品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由1997年的0.87%提高到2006年的5.25%。

(3)外贸出口连年第一。

据海关统计,2006年电子信息产品出口贸易额达到3640亿美元,相当于1996年(215亿美元)的17倍;同比增长35.7%,高出全国外贸出口增速8.5个百分点;占全国对外出口贸易总额的37.6%,已连续多年位居工业产品出口的首位;外贸顺差763亿元,占43%。

(4)主要产品产量比重上升。

据IDC等的统计资料,2006 年我国境内生产的移动通信手持机占全球的48%,PC占42%,彩电占45%,显示器占65%,程控交换机占58%,激光视盘机占85%,均已居全球第一;到2003 年年底,我国内地已取代我国台湾成为全球最大的笔记本电脑生产基地,2006年产量为5912万台,占全球总产量的72%。

(5)企业经济规模明显扩大。

2006年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有29332个,其中制造业16958个,软件企业12374个。从业人员有724万人,其中软件业98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10万人。人均劳动生产率为65.6万元/人,明显高于工业部门12.5万元/人的平均值。

电子信息产业的企业结构从过去的中小规模、分散经营逐步向大公司为主体的格局转变,涌现了一批跨地区、跨行业发展的大企业集团。1987年首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名第一的上海电视机一厂年营业收入为5.76亿元,1997年排名第一的企业营业收入为160.7亿元,而2005年百强企业中有22家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排名第一的联想已达到1082亿元。2006年百强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万亿元。

(6)研究开发水平日益提高。

“十五”期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有28项;国家级项目有368项,发布行业标准647项,申请国内技术专利227711项,名牌产品有52个。

大中型电子信息企业已普遍建立并不断加强研究开发中心,同时加大了对R&D的投入,电子信息百强企业R&D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6%,有15家企业此比例达5%以上。关键技术领域研发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数字电视、下一代互联网、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有了新突破,在移动交换机、CDMA手机、SIM卡、Linux操作系统、基于Linux的软件开发平台、0.13µm基带芯片、0.18µm 64位CPU、TFT工业化生产技术、数字电视接收机、平板显示、GPS等领域取得新成果,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技术产业化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7)配套能力明显增强。

三星公司在国内元器件的配套率2005年高达80%,该公司在中国直接和间接的供应商共有700家。IBM、爱立信、诺基亚、英特尔、西门子、松下、阿尔卡特、戴尔等公司在华采购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跨国公司在华大量采购与配套,说明中国在基础元器件、原材料方面的配套强能力不断增强,已为国际大公司所认可,产业发展已具一定的国际水平。

(8)国际化程度日益加强。

截至2005年年底,电子信息产业利用外资超过1100亿美元(2005年为71.2亿美元);《财富》世界500强中的IT企业已有90%在中国投资;2006年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额占销售收入的66%;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占全行业的总量达到80%左右;三资企业对电子产品制造业的经济增长拉动作用进一步增长,贡献率达86.8%,在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2.1%中拉动了18个百分点。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跨国公司研发设计中心和运营中心向中国转移的步伐正在加快。多数国际著名电子信息企业已在中国设立了研发中心,并且逐步由地区中心向全球中心发展,研发重点也由单纯的产品开发延伸到核心技术研发领域。

2.问题分析

(1)企业规模相对不大。2005年,我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营业收入总和约为1200亿美元,仅高出IBM同年营业收入(911亿美元)300亿美元左右;排名第一的联想集团收入135亿美元,约为IBM公司同期的七分之一。

(2)经济效益不容乐观。2004—2006年全行业销售利润率始终徘徊在4%左右,与全国工业平均销售利润率6%相比,行业的经济效益亟待提高。2006 年,全国工业收入增速为16.6%,利润增速为31%。电子信息产业的效益明显不如全部工业的平均值。

(3)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我国R&D投入不足,占GDP仅为1.35%。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微电子技术、软件技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发展滞后,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关键元器件主要依赖进口,核心技术大多尚未有自主知识产权。到2005年年底,全球85%的研发投入、90%以上的发明专利都控制在工业化国家手中。2004年,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料,在我国申请的发明专利中,境外企业在无线传输方面占93%,移动通信占91%,半导体占85%,计算机应用占60%。2006年电子信息产业研发投入不足900亿元,只相当于三星、IBM等一个公司的水平。近3万家规模以上企业中,1/2无专门研发机构,1/3无正常的研发活动。

(4)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从产业结构来看,软硬件比例失调,约为9:1,而美国此比例为5:3;从产品结构来看,彩电、程控交换机、微型计算机、手机、视盘机等多数产品的生产能力过剩,而高端服务器、高端路由器、关键元器件、平板显示器件、集成电路等基本依靠进口,本土企业产品老化和开发滞后的矛盾加剧;从地区结构来看,东部沿海地区占全行业销售收入的93%、工业增加值的91.8%、利润的96%(2000年上述三指标的比重约为80%);从投资结构来看,大多数企业的R&D投入不足营业收入的3%,而广告费用和销售费用投入比例过高;从出口结构来看,出口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双低,服务贸易比例也低,不足5%,且出口产品以来料进料加工为主(2006年占86.1%),一般贸易比例偏低。

(5)芯片、软件已成软肋。集成电路是电子信息产品的核心,虽然我国产业形成了IC设计、设备、材料、制造、封装、测试相对完整的产业链,而且有北大众志、展讯、中星微、星光、龙芯、爱国者、方舟等高端芯片相继问世,但比较电子信息产业的规模,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还是滞后。2006年我国进口芯片857亿块,计1055亿美元,进口芯片约占国内总需求的90%。2006年软件产值4800亿元,占销售收入的10.1%,在全球软件总量中的比例约为6%。

(6)本土产业控制力衰减。2000年,在华三资企业(电子信息产业)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约占行业总量的50%;到2006年,三资企业的经济规模已占全行业的80%左右。与此同时,我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上述经济指标的比例则由2000年的70%左右下降到2006年的20%~25%。

(7)产业链有较多间断点。作为电子大国,我国本应在材料、元器件、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整机等方面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而实际上,基础材料、关键元器件、专用设备等大多依赖进口,而在某些环节(如整机)则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恶性竞争严重。

(二)对外贸易特点

1.从贸易方式来看,以来料进料加工组装为主

2006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额为3640亿美元,其中来料进料加工贸易为313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86.1%;从产品结构来看,通信设备、计算机和家用电子电器的来料进料加工出口额分别为507亿美元、1425亿美元和500亿美元,占该类产品出口的比重分别为81.4%、95.1%和85.9%;从近年来的趋势来看,该三类整机来料进料加工占出口的比重变化不明显,略有下降,约1~4 个百分点。因此,来料进料加工贸易在未来几年仍将是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出口的主要方式。

2.从出口主体来看,三资企业占主导地位

2006年三资企业出口313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86%。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出口2430亿美元,同比增长36.7%,占出口总额的66.8%;合资企业出口633亿美元,同比增长22.7%,占出口总额的17.4%。

3.从产品分类来看,进口以计算机、通信和家电等整机为主,进口以元器件和计算机为主

从出口结构来看,2006年计算机类产品出口1498亿美元,占总额的41.1%;通信产品出口623亿美元,占17.1%;家用电子出口582亿美元,占16%。而从进口结构来看,器件进口1219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42.4%;计算机类进口732亿美元,占25.4%;元件进口343亿美元,占11.9%。

在出口产品中,笔记本电脑出口额为385亿美元,超过手机成为第一大宗出口产品;出口额超百亿美元的依次是集成电路(203亿美元)、显示器(168亿美元)和液晶显示板(129亿美元)。在进口产品中,集成电路进口857亿块,计1055亿美元,为第一大进口产品;其次是液晶显示板,进口322亿美元;紧列其后的分别是印刷电路(87亿美元)、硬盘驱动器(83亿美元)和晶体管(63亿美元)。

4.进出口市场依然比较集中

2006 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对外出口的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居首位,出口额951亿美元,同比增长36.8%,占出口总额的26.1%;其次为美国,出口额818亿美元,同比增长33.9%,占出口总额的22.5%;日本居第三,出口额252亿美元,同比增长13.5%,占出口总额的6.9%。

从进口的国家和地区看,中国台湾居首位,进口513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17.8%;其次是韩国,进口449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15.6%;日本居第三,进口411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14.3%。

5.贸易顺差持续增大

近几年来电子信息产品贸易顺差不断扩大,2006年达763亿美元,同比增长60.3%,其中很大部分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实现的附加值较低,我国从顺差中实际得到的外汇收入有限,而从发达国家经中国香港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并未纳入对我国的出口统计,而经中国香港出口的产品却纳入从我国的进口统计中,造成我国对少数发达国家巨额顺差。2006年电子信息产品贸易顺差最大的地区和国家分别是中国香港(909亿美元)和美国(665亿美元)。其中集成电路的贸易逆差最大,达852 亿美元,这表明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还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

五、未来的产业政策及对外贸易政策取向

(一)对外经济政策取向

“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和“重在鼓励出口”的政策发生调整,将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优化出口产品的结构。

鉴于我国近年快速增长的贸易顺差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我国过去长期坚持的“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和“重在鼓励出口”的政策将向注重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鼓励进口转变。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全面提升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扩大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延伸加工贸易上游研发和下游服务业的产业链,将附加值和科技含量高的环节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大力发展和出口资本、技术密集的高技术产品为战略导向,带动整个产业结构升级和持续高速增长;形成适度增长、梯度合理、经济效益好、可持续发展的商品和服务贸易结构,重在“又好又快”发展。

外资进入门槛应予提高,国家可能在近期出台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和节能环保等领域。出口退税率将在总体下降的趋势中进行结构性调整,重点下调“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部分产品可能降至零;部分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产品退税率也将适当下调;而部分高科技产品和深加工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会提高。鼓励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以及重要原材料的进口。

(二)产业政策取向

在《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中,国家首次明确提出了核心基础产业的概念,并将“大力发展核心基础产业”作为“十一五”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核心基础产业既包括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仪器等处于产业链前端的基础性产业,又涵盖了在产业发展中起核心、灵魂作用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这些产业具有投资强度大、技术难度高、附加值高等特征,引领着信息技术的变革,直接决定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是决定整个产业走向的控制环节。核心基础产业发展影响全球产业的竞争格局,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全球电子信息产业中的分工地位。核心基础产业已成为全球电子信息产业竞争的焦点,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相关产品和技术的研发投入,牢牢控制着核心芯片、基础软件、电子材料和关键设备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环节,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加大垂直整合的力度,进而影响全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进程。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已经位居世界前列,我国已成为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产品加工和制造基地。但核心基础产业与电子信息产业整体之间尚未形成协调互动的发展格局。核心基础产业效益低下,产品结构性矛盾突出,在关键领域掌握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非常少,整机产品所需的关键元器件、电子材料和专用设备仪器大量依赖进口,贸易逆差逐年加大。在集成电路领域,我国集成电路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CPU、DSP、存储器、手机基带芯片等计算机、移动通信、音视频等主流整机产品所需的高端芯片依赖进口,贸易逆差持续扩大,2006年我国集成电路的贸易逆差高达852亿美元,同比增长27%,集成电路关键装备基本依赖进口。软件业销售额占全行业比重仅为10%,国内系统软件、中间件等高端软件产品市场至今仍被外商垄断,关键领域的信息化平台长期建立在进口设备和软件平台基础上,软件企业的规模、实力和国外企业差距巨大。随着全球信息技术从模拟向数字转变,电子元器件正面临升级换代,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正在逐步替代CRT,微型化、高性能等片式元器件逐步替代传统元器件,国内整机产品所需的新型元器件大量依赖进口,贸易逆差加大。电子材料的基础薄弱,缺乏骨干企业,研发能力不强,国内急需的电子材料基本被国外企业控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的行业规模仅为200亿元左右,难以支持国内需求。核心基础产业薄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瓶颈。

为实现“十一五”的发展目标,《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明确了壮大核心基础产业的重点任务。在集成电路领域,重点是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通过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检测、关键装备和基础材料各环节的协调发展,建立植根于国内、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体系;在软件领域,重点是壮大软件产业,特别要提升自主创新和产业化能力,促进产业规模扩张;在元器件领域,重点是推动元器件产业结构升级,在巩固传统元器件领域优势的同时,重点发展平板显示器件及其他片式化、微型化、集成化、高性能、绿色环保的新型元器件;在电子材料领域,重点是提高电子专用材料配套能力,加大基础技术研究和产品工艺技术的开发,提高电子材料的本地化水平;在电子专用设备仪器领域,重点是加快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发展,突破集成电路、显示器件等关键领域的重大设备开发,提升量大面广设备的产业化水平,加快高性能仪器设备的开发。

六、制定我国各类电子产品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建议

为推动和保护产业的发展,对敏感程度不同的产品制定宽严不等的原产地标准。针对不同情况制定高低不等的原产地标准,提高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引导我国加工贸易由低层次、低附加值和低配套率向高层次、高附加值和高配套率发展,同时又能缓解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

(一)对一般大宗出口产品,制定适中的原产地标准

考虑到加工贸易占的比例很高,过激地普遍提高原产地标准,会影响国内就业和出口,宜采用适中的原产地标准。

(二)对敏感性产品,分别制定原产地标准

(1)对于那些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产品(如彩电、手机、视盘机等),可针对不同情况,制定“较高”的原产地标准,加大国内采购率,避免我国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制裁。这既可以避免外商向中国转移倾销产品,也有利于扩大国内原材料、零配件的销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加强产业链建设。

为发展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我国应规定“国产”电子计算机和移动通信设备的标准为:计算机中央处理芯片和移动通信设备芯片中所用的集成电路必须在我国进行“扩散”这一高科技工序,以引导外资流向我国集成电路行业。

(2)对高科技产品(如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等),针对我国目前引进外资技术水准较低、贸易逆差较大的事实,为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可制定“较低”的原产地标准,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

以集成电路为例,2006年我国进口额高达1055亿美元,而出口额为203亿美元,且其中80%为加工贸易出口,逆差高达852亿美元。由于集成电路的生产主要由“设计、制造、封装和检测”等工序组成,现阶段可以先制定较低的集成电路原产地标准,规定集成电路在我国境内进行“封装和检测”后即可取得“中国国籍”,以此来引导外资投向集成电路生产领域,达到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的目标。随着国内产业的发展和进步,再逐步提高集成电路的原产地标准,以在我国境内进行“扩散”这一高科技工艺作为集成电路取得我国原产地资格的条件。

(三)采用以从价百分比标准为主,确定合理的增值比例

1.计算机类产品(HS 8471)

2006年计算机类产品出口149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41%;进口733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25%;贸易顺差为765亿美元。从产品来看,出口额最大的前几位分别是笔记本电脑(385亿美元,为第一大宗出口产品)、显示器(168亿美元,其中液晶显示器占95%)、打印机(67亿美元)、数码相机(63亿美元)、硬盘驱动器(60亿美元)、微型计算机(49亿美元)。进口额最大的前几位依次是硬盘驱动器(82 亿美元)、光盘驱动器(34 亿美元)和数码相机(16亿美元)。考虑到笔记本电脑和显示器(主要为液晶显示器件)仍是我国大宗出口产品,而且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建议对该两类产品的增值率可确定为25%~35%。对HS 8471税目项下的其他计算机类产品,增值率为30%~45%。

2.通信类产品(HS 8517和HS 8525的部分)

2006年通信类产品出口623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7%;进口198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7%;贸易顺差为425亿美元。出口额最大的前几位分别是手机(312亿美元,为第二大宗出口产品)、电话机(23亿美元)、移动通信基站(19亿美元)。进口额超过10亿美元的仅有手机(21亿美元)。通信设备产业(尤其是手机产品)属于大宗出口产品,由于国内手机行业面临产能过剩,多数元器件都可在国内配套,为保护和推动元器件产业的发展,同时吸引外资投资我国的基础产业,建议对该类产品实行30%~45%的增值标准。

3.家用电子电器(HS 8518、HS 8519、HS 8520、HS 8525、HS 8527、HS 8528)

2006年家电类产品出口58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6%;进口105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4%;贸易顺差为477亿美元。出口额最大的前几位分别是彩电(79亿美元,其中液晶电视占54%,显像管彩电占29%)、激光视盘机(71亿美元)、收录放音机(29亿美元)。进口家电产品中仅有家用摄录一体机和收录放音机超过2亿美元。家电整机行业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容易招致反倾销诉讼,因此建议对该类产品实行30%~45%的增值标准,也可附加规定以显像管的原产地作为彩电的原产地,以扩大对国内显像管的需求。

4.电子元器件类(HS 8532、HS 8533、HS 8534、HS 8540、HS 8541、HS 8542)

2006年我国电子元器件出口66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8%;进口1562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54%;贸易逆差为900亿美元,同比增长20%。出口额最大的前几位产品分别是集成电路(203亿美元)、液晶显示板(130亿美元)、印刷电路(76亿美元)、电声器件(47亿美元)和晶体管(20亿美元)。进口额最大的前几位产品分别是集成电路(1055亿美元)、液晶显示板(322亿美元)、印刷电路(87亿美元)、晶体管(63亿美元)和电容器(50亿美元)。从进出口状况可以看出,我国的元器件严重依赖进口,尤其是中高端产品。因此,为大力发展包括元器件在内的核心基础产业,对国家鼓励发展和对产业至关重要的产品,实行较低的原产地标准,如按加工工序标准(如集成电路)、25%~30%的增值标准或简单的税目改变。

5.电子仪器设备与电子材料

我国电子专用设备和材料行业发展相对滞后。2006 年电子仪器设备出口149 亿美元,进口189亿美元,逆差为40亿美元;电子材料出口15亿美元,进口38亿美元,逆差为23亿美元。对这两类发展相对滞后但对行业发展却至关重要的产品,建议实行较宽的原产地标准,以鼓励和吸引外资。

6.广播电视设备

2006年,我国广播电视设备出口111亿美元,进口53亿美元,贸易顺差为58亿美元。由于该类产品与部分家用类产品在HS编码的子目,建议实行与家用类产品相同的30%~40%的增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