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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所得税会计
导入案例
ABC公司的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
ABC公司为一家国内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在该公司2009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2009年12月31日,ABC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327万元,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532.7万元坏账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ABC公司承诺对销售的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ABC公司2009年销售的X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为273.4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3)2009年12月31日,ABC公司Y产品的账面余额为2619.2万元,根据市场情况对Y产品计提跌价准备317.6万元,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思考
为什么针对同一类交易或事项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会产生差异?这些差异对纳税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应当如何处理这些纳税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