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慧海佛光(7)
我今讲本师释迦牟尼佛在因地中为法舍身的几段故事给诸位听,现在先引《涅槃经》一段来说。释迦牟尼佛在无量劫前,当无佛法时代,曾作婆罗门,这位婆罗门,品格清高,与众不同,发心访求佛法。那时忉利天王在天宫瞧见,要试此婆罗门,有无真心,化为罗刹鬼,状极凶恶,来与婆罗门说法,但是仅说半偈(印度古代的习惯以四句为一偈)。婆罗门听了罗刹鬼所说的半偈很喜欢,要求罗刹再说后半偈,罗刹不肯。婆罗门力求,罗刹便向婆罗门道:“你要我说后半偈,也可以,你应把身上的血给我饮,身上的肉给我吃,才可许你。”婆罗门为求法故,即时答应道:“我甚愿将我身上的血肉给你。”罗刹以婆罗门既然诚恳地允许,便把后半偈说给他听。婆罗门得闻了后半偈,真觉心满意足,不胜欢喜,并且把这偈书写在各处,遍传到人间去。
婆罗门在各处树木山岩上书写此四句偈后,为维持信用,便想应如何把自己肉血给罗刹吃呢?他就要跑上一棵很高很高的树上,跳跃下来,自谓可以丧了身命,便将血肉给罗刹吃。罗刹那时,看婆罗门不惜以身求法,心中十分感动,当婆罗门在高处舍身跃下,未坠地时,罗刹便现了天王的原形把他接住,这婆罗门因得不死。罗刹原系忉利天王所化,欲试试婆罗门的,今见婆罗门求法如此诚恳,自然十分欢喜赞叹。若在婆罗门因志求无上正法,虽弃舍身命亦何所顾惜呢!刚才所说:婆罗门如此求法困难,不惜身命。诸位现在不要舍身,而很容易的得闻佛法,真是大可庆幸呀!
还有一段故事,也是《涅槃经》上说。过去无量劫时候,释迦牟尼佛,为一很穷困的人,当时有佛出世,见人皆先供养佛然后求法,己则贫穷无钱可供,他心生一计,愿以身卖钱来供佛,就到大街上去卖自己的身体。当在大街上喊卖身时,恰巧遇一病人,医生叫他每日应吃三两人肉,那病人看见有人卖身,便十分欢喜,因向贫人说:“你每日给我三两人肉吃,我可以给你五枚金钱!”这位穷人,听了这话,与那病人商洽说:“你先把五枚金钱拿来,我去买东西供养佛,求闻佛法,然后每日把我身上的肉割下给你吃。”当时病人应允,即先付金钱。这穷人供佛闻法已毕,即天天以刀割身上的三两肉给病人吃,吃到一个月,病才痊愈。当穷人每天割肉的时候,他常常念佛所说的偈,精神完全贯注在法的方面,竟如没有痛苦,而且不久他的身体也就平复无恙了。这穷人因求法之故,发心做难行的苦行有如此勇猛。诸生现今在这院里求学,早晚皆得闻佛法,不但每日无须割去若干肉,而且有衣穿,有饭吃,这岂不是很难得的好机缘吗?
再讲一段故事,出于《贤愚经》。释迦牟尼佛在因地时候,有一次身为国王,因厌恶终其身居于国王位,没有什么好处,遂发心求闻佛法。当时来了一位婆罗门,对这国王说:“王要闻法,可否把身体挖一千个孔,点一千盏灯来供养佛吗?若能如此,便可为你说法。”那国王听婆罗门这句话,便慨然对他说:“这有何难,为要闻法,情愿舍此身命,但我现有些少国事未了,容我七天,把这国事交下着落,便就实行。”到第七天,国事办完,王便欲在身上挖千个孔,点千盏灯,那时全国人民知道此事,都来劝阻。谓大王身为全国人民所依靠,今若这样牺牲,全国人民将何所赖呢?国王说:“现在你们依靠我,我为你们做依靠,不过是暂时,是靠不住的,我今求得佛法,将来成佛,当先度化你们,可为你们永远的依靠,岂不更好,请大家放心,切勿劝阻。”那时国王马上就实行起来。呼左右将身上挖了一千孔,把油盛好,灯心安好,欣然对婆罗门说:“请先说法,然后点灯。”婆罗门答应,就为他说法。国王听了,无限的满足,便把身上一千盏灯,齐点起来,那时万众惊骇呼号。国王乃发大誓愿道:“我为求法,来舍身命,愿我闻法以后,早成佛道,以大智慧光普照一切众生。”这声音一发,天地都震动了,灯光显耀之下,诸天现前,即问国王:“你身体如此痛苦,你心里不后悔吗?”国王答:“决不后悔。”后来国王复向空中发誓言:“我这至诚求法之心,果能永久不悔,愿我此身体即刻回复原状。”话说未已,至诚所感,果然身上千个火孔,悉皆平复,并无些少创痕。刚才所说,闻法有如此艰难,诸生现在闻法则十分容易,岂不是诸生有大幸福吗?!自今以后,应该发勇猛精进心,勤加修习才是!
以前我曾居住开元寺好几次,即住在贵院的后面,早晚闻诸生念佛念经,音声亦甚好听,每站在房门外都听得极为高兴。因各种课程固好,然其他学校也是有的,独此早晚二堂课诵,是其他学校所无,而贵院所独有的,此皆是贵院诸职教员善于教导,和你们诸位努力,才有这十分美满的成绩,我希望贵院,今后能够继续精进努力,不断进步,规模益扩大,为全国慈儿院模范,这是我最后殷勤的希望。
人生之最后
岁次壬申十二月,厦门妙释寺念佛会请余讲演,录写此稿。于时了识律师卧病不起,日夜愁苦。见此讲稿,悲欣交集,遂放下身心,屏弃医药,努力念佛。并扶病起,礼大悲忏,吭声唱诵,长跽经时,勇猛精进,超胜常人。见者闻者,靡不为之惊喜赞叹,谓感动之力有如是剧且大耶。余因念此稿虽仅数纸,而皆撮录古今嘉言及自所经验,乐简略者或有所取。及为治定,付刊流布焉。弘一演音记。
古诗云:“我见他人死,我心热如火,不是热他人,看看轮到我。”人生最后一段大事,岂可须臾忘耶!今为讲述,次分六章,如下所列。
病重时
当病重时,应将一切家事及自己身体悉皆放下。专意念佛,一心希冀往生西方。能如是者,如寿已尽,决定往生。如寿未尽,虽求往生而病反能速愈,因心至专诚,故能灭除宿世恶业也。倘不如是放下一切专意念佛者,如寿已尽,决定不能往生,因自己专求病愈不求往生,无由往生故。如寿未尽,因其一心希望病愈,妄生忧怖,不惟不能速愈,反更增加病苦耳。
病未重时,亦可服药,但仍须精进念佛,勿作服药愈病之想。病既重时,可以不服药也。余昔卧病石室,有劝延医服药者,说偈谢云:“阿弥陀佛,无上医王,舍此不求,是谓痴狂。一句弥陀,阿伽陀药,舍此不服,是谓大错。”因平日既信净土法门,谆谆为人讲说。今自患病,何反舍此而求医药,可不谓为痴狂大错耶!
若病重时,痛苦甚剧者,切勿惊惶。因此病苦,乃宿世业障。或亦是转未来三途恶道之苦,于今生轻受,以速了偿也。
自己所有衣服诸物,宜于病重之时,即施他人。若依《地藏菩萨本愿经》,如来赞叹品所言供养经像等,则弥善矣。
若病重时,神识犹清,应请善知识为之说法,尽力安慰。举病者今生所修善业,一一详言而赞叹之,令病者心生欢喜,无有疑虑。自知命终之后,承斯善业,决定生西。
临终时
临终之际,切勿询问遗嘱,亦勿闲谈杂话。恐彼牵动爱情,贪恋世间,有碍往生耳。若欲留遗嘱者,应于康健时书写,付人保藏。
倘自言欲沐浴更衣者,则可顺其所欲而试为之。若言不欲,或噤口不能言者,皆不须强为。因常人命终之前,身体不免痛苦。倘强为移动沐浴更衣,则痛苦将更加剧。世有发愿升西之人,临终为眷属等移动扰乱,破坏其正念,遂致不能往生者,甚多甚多。又有临终可升善道,乃为他人误触,遂起嗔心,而牵入恶道者,如经所载阿耆达王死堕蛇身,岂不可畏。
临终时,或坐或卧,皆随其意,未宜勉强。若自觉气力衰弱者,尽可卧床,勿求好看勉力坐起。卧时,本应面西右胁侧卧。若因身体痛苦,改为仰卧,或面东左胁侧卧者,亦任其自然,不可强制。
大众助念佛时,应请阿弥陀佛接引像,供于病人卧室,令彼瞩视。助念之人,多少不拘。人多者,宜轮班念,相续不断。或念六字,或念四字,或快或慢,皆须预问病人,随其平日习惯及好乐者念之,病人乃能相随默念。今见助念者皆随己意,不问病人,既已违其平日习惯及好乐,何能相随默念。余愿自今以后,凡任助念者,于此一事切宜留意。
又寻常助念者,皆用引磬小木鱼。以余经验言之,神经衰弱者,病时甚畏引磬及小木鱼声,因其声尖锐,刺激神经,反令心神不宁。若依余意,应免除引磬小木鱼,仅用音声助念,最为妥当。或改为大钟大磬大木鱼,其声宏壮,闻者能起肃敬之念,实胜于引磬小木鱼也。但人之所好,各有不同。此事必须预先向病人详细问明,随其所好而试行之。或有未宜,尽可随时改变,万勿固执。
命终后一日
既已命终,最切要者,不可急忙移动。虽身染便秽,亦勿即为洗涤。必须经过八小时后,乃能浴身更衣。常人皆不注意此事,而最要紧。惟望广劝同人,依此谨慎行之。命终前后,家人万不可哭。哭有何益,能尽力帮助念佛乃于亡者有实益耳。若必欲哭者,须俟命终八小时后。顶门温暖之说,虽有所据,然亦不可固执。但能平日信愿真切,临终正念分明者,即可证其往生。命终之后,念佛已毕,即锁房门。深防他人入内,误触亡者。必须经过八小时后,乃能浴身更衣。(前文已言,今再谆嘱,切记切记。)因八小时内若移动者,亡人虽不能言,亦觉痛苦。
八小时后着衣,若手足关节硬,不能转动者,应以热水淋洗。用布搅热水,围于臂肘膝弯。不久即可活动,有如生人。
殓衣宜用旧物,不用新者。其新衣应布施他人,能令亡者获福。不宜用好棺木,亦不宜做大坟。此等奢侈事,皆不利于亡人。
荐亡等事
七七日内,欲延僧众荐亡,以念佛为主。若诵经拜忏焰口水陆等事,虽有不可思议功德,然现今僧众视为具文,敷衍了事,不能如法,罕有实益。印光法师文钞中屡斥诫之,谓其惟属场面,徒作虚套。若专念佛,则人人能念,最为切实,能获莫大之利矣。
如请僧众念佛时,家族亦应随念。但女众宜在自室或布帐之内,免生讥议。
凡念佛等一切功德,皆宜回向普及法界众生,则其功德乃能广大,而亡者所获利益亦更因之增长。
开吊时,宜用素斋,万勿用荤,致杀害生命,大不利于亡人。
出丧仪文,切勿铺张。毋图生者好看,应为亡者惜福也。七七以后,亦应常行追荐以尽孝思。莲池大师谓年中常须追荐先亡。不得谓已得解脱,遂不举行耳。
劝请发起临终助念会
此事最为切要。应于城乡各地,多多设立。饬终津梁中有详细章程,宜检阅之。
结语
残年将尽,不久即是腊月三十日,为一年最后。若未将钱财预备稳妥,则债主纷来,如何抵挡。吾人临命终时,乃是一生之腊月三十日,为人生最后。若未将往生资粮预备稳妥,必致手忙脚乱呼爷叫娘,多生恶业一齐现前,如何摆脱。临终虽恃他人助念,诸事如法。但自己亦须平日修持,乃可临终自在。奉劝诸仁者,总要及早预备才好。
(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三三年一月在厦门妙释寺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