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和综合性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物业管理服务,它有别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的特约服务,而具有为某一特定社会群体提供服务产品的公共性。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它又具有综合性,有别于业主与专业公司之间的专项服务业主委托。
(二)物业管理服务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
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这是物业服务区别一般委托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首先,物业服务合同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约定,必须是全体业主的合意。但对于业主群体来讲,很难实现所有业主认识完全一致,总会有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持有异议。因此,必须从业主整体利益出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然后再以全体业主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次,各个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有的业主对服务表示满意,有的业主则不满意,这就给客观评价物业服务质量带来一定困难。
在此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成为衡量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正确履行义务的检验标准。这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细化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项目,各项服务的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尽可能具体、明确、完备。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经常进行客户调查,跟踪掌握大多数业主的普遍需求和服务评价,以保证受益群众的最大化。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即时性和无形性
一般有形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彼此独立且较为清晰,而物业管理服务并不存在流通环节,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这就使得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随时满足业主客观上存在的物业服务需求,一旦相关服务满足不了业主的消费需求,就很难有效地予以纠正和弥补。
物业管理服务的无形性源于其服务产品的特征,由于服务的无形性,使得作为物业服务消费者的业主,难以像有形产品的消费者那样感到物业服务的真实存在,对于服务消费意识较薄弱的部分业主,难以产生物有所值的感觉。物业服务的有形性还使物业服务的质量评价变得困难和复杂,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品质难以用精确标准去衡量,更多依赖于业主的主观评价。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性和长期性
与一般合同标的不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的是一个持续的不间断的过程。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保证物业共同部位的长时间完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全天候运作,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服务中断,都有可能导致业主的投诉和违约的追究。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性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巨大成本,使得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这对保持物业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改善客户关系较有利,同时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长时间接受客户的监管和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