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通史·第五卷:新政、立宪与辛亥革命(190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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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外关系的表面和缓与列强加紧在华掠夺利权

一 “保全主义”幌子下的“灭国新法”

甲午战争以后,外国列强一度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它们肆意践踏中国的国家主权,肆无忌惮地强占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中国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中华民族终于在沉默中爆发。戊戌维新运动吹起了变法自强的号角;义和团运动唤醒了不甘屈辱、奋起抗争的民族精神。20世纪初年,列强不得不改变侵略的手法,放弃明目张胆的“瓜分”政策,而采取更加隐蔽阴险的“保全主义”。促使这种转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华民族抗争精神的震慑。虽然义和团运动盲目排外的一面并不值得歌颂,但是义和团民众敢于用血肉之躯抵抗列强洋枪洋炮的攻击,其大无畏的反帝精神表明中华民族是不甘屈服的。时人以为,义和团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其英勇顽强的精神的确令国人猛醒,令世界震惊,“其‘勇’之一字,未尝不轰全球人之耳,电全球人之目”。正是义和团这种不怕牺牲的精神粉碎了列强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义和团此举,实为中国民气之代表,排外之先声矣!彼眈眈逐逐以一鼾睡而目尽我中国人,而狂思妄想豆剖瓜分我中国者,观于此能无废然变计耶!”八国联军统帅瓦德西也从义和团身上看到了中国民气的强大,他说:“吾人对于中国群众,不能视为已成衰弱或已失德性之人;彼等在实际上,尚含有无限蓬勃生气。”他深知中国不易被瓜分,“无论欧美日本各国,皆无此脑力与兵力,可以统治此天下生灵四分之一也……故瓜分一事,实为下策。”因此,他极力倡导“保全”之策。法国议员认为:“中国地土广阔,民气坚劲,殊非印度、南洋各处可比……故谓瓜分之说,不啻梦呓也。”英国外交部副大臣明确地宣布英国对华政策是“阻止瓜分中国之事。中国此后仍须以华人治华地。”他特别提出要以“团匪之事”为鉴,并申明英国应“确守保全中国,不使瓜分之策”。可见,是义和团发扬的中华民族的反帝精神阻止了列强瓜分中国的步伐。

第二,列强之间矛盾冲突、相互制约而形成的均势。19世纪末,经过多年的角逐,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已完毕,但列强争夺在华利权的格局并没有因此而稳定下来。随着各国实力的消长,列强之间并不以所得到的利权为满足,而是彼此打着对方的主意,极力扩大自己的在华权益,相互之间的争斗仍在进行。瓦德西在分析当时的远东国际形势时指出:就中国国势而言,“武备之虚弱,财源之衰竭,政象之纷乱”,实在是一个千载难得的瓜分中国的时机;但是,就列强之间的关系来说,则瓜分之事绝对不能实现,因为列强之间会勾心斗角,互不相让。“英国极不愿意法国进据云南、日本占领福建。日本方面对于德国之据有山东,则认为危险万分。各国方面对于英人之垄断长江,认为势难坐视。至于美国方面,更早已决定,反对一切瓜分之举。俄国方面若能听其独占满洲,毫不加以阻扰,则该国对于他国之实行瓜分中国,当可袖手旁观;盖彼固深信,各国对于此事,彼此之间必将发生无限纠葛也。”事实正如瓦德西所言:俄国欲乘庚子事变之机独占东北三省,引起了各国,尤其是英国与日本的强烈不满;英国想独霸长江流域,使其他各国分外眼红;德国要占据山东,遭到日本的反对;日本企图侵占福建,受到英国与美国的干预;法国想独吞云南,遇到英国的牵制;美国则高举“门户开放”的旗帜,希望到处可以“利益均沾”,当然不愿意列强各据一方。这样,既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有绝对的实力可以独霸中国,各列强之间又可能会因为分赃不均而内讧不已,“瓜分”论便很自然地让位于“保全”论。于是,各国舆论便高唱“保全”论调,一些在华的“中国通”更是推波助澜。长期占据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职位的英国人赫德的言论最具代表性,他说:“各国于支那问题,大率不外三策,一曰瓜分其土地,二曰变更其皇统,三曰扶植满洲政府。然变更皇统之策,无人足以当之,骤难施行。今日之计,惟有以瓜分为一定之目的,而其达此目的之妙计,则莫如扶植满洲政府,使其代我行令,压制其民。民有起而抗者,则不能得义兵排外之名,而可以叛上之名诛之。我因得安坐以收其实利,此即无形瓜分之手段也。”赫德所说扶植清政府统治其人民,以达到“无形瓜分”的目的,即是保全论的中心旨意。时论以为:“列强之意,鉴于以猛力压人国,其暴发也不可制……故其与我中国也,巧为变计,尽寄权于其政府官吏,擒之纵之威之胁之,为所欲为,可以不劳兵而有人国。”可见,从瓜分论转变为保全论,其实是从主张有形的领土瓜分转变为倡导无形的利益瓜分,并不是列强放弃了侵华政策,只不过是其变换了侵略的手法而已。

第三,清政府成了“洋人的朝廷”。列强叫嚣的保全论的实现有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是清政府愿意俯首帖耳成为它们在华统治的代理人。这一点在当时其实已经不成问题。历经庚子事变,中国的国际地位一落千丈,已“沦为这样卑微的一个被奴役的国家”,清政府已经完全屈服于列强侵略的淫威。为了达成与侵华列强的所谓和议,清政府无条件地接受了各国提出的议和大纲十二条,并以煌煌上谕表示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当慈禧太后在结束了一年多的流亡生活返回北京的时候,她对列强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曾经“大张挞伐,一决雌雄”的气概早已不见。她第一次公开接见了外国使节,据说,“召见从头到尾是在格外多礼、格外庄严和给予外国代表以前所未有的更大敬意的情形下进行的”;随后,她还接见了外国使节夫人,她“在问候这些夫人的时候,表示出极大的同情,并且一边和她们说话,一边流泪”。不仅慈禧太后如此前倨后恭,当时的各级政府官员也都“亟图与外人和好,而若唯恐得罪于外人”。正如时论所说,“内而宫廷,外而疆吏,下至微员末秩,皆莫不以敬礼外人为宗旨”。可以说,庚子事变之后,清政府成了“洋人的朝廷”。革命志士陈天华在其著名的革命宣传品《猛回头》中说:“列位!你道现在的朝廷,仍是满洲的吗?多久是洋人的了!列位!若还不信,请看近来朝廷所做的事,哪一件不是奉洋人的号令?我们分明是拒洋人,他不说我们与洋人做对,反说与现在的朝廷做对,要把我们当做谋反叛逆的杀了。列位!我们尚不把这个道理想清,事事依朝廷的,恐怕口虽说不甘做洋人的百姓,多久作了,尚不知信。朝廷固然是不可违拒,难道说这洋人的朝廷,也不该违拒么?”已经成为“洋人的朝廷”的清政府,自然是列强企图控制中国的最合适的代理人。

所谓保全主义,名义上是保全清政府的合法政权统治,维护中国形式上的独立主权国家地位与领土完整,其实质是列强企图通过控制清政府而事实上统治中国,并从中攫取更多的侵略利益。时人对此多有揭露与批判。有人认为,保全论代替瓜分论,只不过是公开争夺中国领土的“明瓜分”变为暗中掠夺中国利权的“暗瓜分”,“自列强变其明瓜分之政策,而为暗瓜分,专据亚洲大陆政权、财权、用人权、行政权、铁路矿山权、教育权、警察权,而不事明用干戈以据土地”。更有人指出,列强推行保全主义政策,是“托保全之名,而行灭国之实”。保全主义比明目张胆的“瓜分主义”更加阴险,无非是一种“灭国之新法”。对于这种新的灭国政策的危害,时人也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二十世纪以来,灭国政策愈出愈奇,土地不必占领,人民不必杀戮,官吏不必驱逐,职业不必侵扰。及其结果,则不占领土地而吸取土地之精华,不杀戮人民而灭绝人民之种族,不驱逐官吏而利用官吏之贪横,不侵扰职业而暗攫职业之权利。迟之则数十寒暑,早之则十余春秋,万里河山皆他人之殖民地、游牧场矣。”总之,所谓保全主义,无非是列强在新的形势下采取的一种杀人不见血的灭亡中国的新政策。

二 庚子事变之后的商约谈判

《辛丑和约》的签订,标志着外国列强侵华步伐的大幅度迈进,使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社会。《辛丑和约》不仅使列强攫取了大量实际的侵略特权与利益,而且为列强进一步侵华提供了直接的条约依据。《辛丑和约》第十一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这就明确地规定了中国与各国的通商行船条约应该修订。此后,清政府与英、美、日、德、意等国的商约谈判即以此为依据。

首先与中国进行双边谈判的国家是英国。1901年9月底,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E.M.Satow)通告清政府,英国政府已派出“总理印度事务大臣政务处副堂”马凯(J.L.Mackay)为修订商约谈判的全权代表,以马凯为首的代表团即将来华,希望清政府指派谈判代表。10月初,清廷谕令宗人府府丞盛宣怀为办理商税事务大臣,议办通商行船各条约及改订进口税则一切事宜,就近会商两江总督刘坤一与湖广总督张之洞妥为定议,并派英籍海关税务司戴乐尔(F.E.Taylor)、贺璧理(A.E.Hippisley)两人随同办理。后来,清政府又增派前任出使德国、荷兰大臣吕海寰为谈判代表,英籍海关副总税务司裴式楷(R.E.Bredon)为帮办,并命刘坤一与张之洞为督办商务大臣,给他们参与商约谈判以正当名分。中英双方代表派定以后,即开始准备正式谈判。

马凯来华以后,曾先后到南京与武昌访问了刘坤一与张之洞,为谈判进行准备活动。1902年1月,中英商约谈判在上海正式开议。在中英谈判的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免厘加税”,英方要求废除阻碍外国商品在中国内地流通的厘金制度,中方希望增加洋货进口关税与土货出口关税作为补偿。关于“免厘加税”的谈判其实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如何加税。吕海寰与盛宣怀交给马凯的备忘录中提出,洋货进口税按5%的正税与2.5%的子口半税“一并加倍完纳”,即加至15%,相对于5%的正税是增加了2倍。本来马凯向盛宣怀说只能增加1倍,即加至10%,盛宣怀非常失望;后来,经参与谈判的海关副总税务司裴式楷的折中,双方同意加税1.5倍,即在进口正税的5%外加7.5%的附加税,共加至12.5%。至于土货出口关税,双方议定增加半倍,即在正税5%之外加2.5%的附加税,共加至7.5%。另一方面是如何免厘。马凯提出同意增加进口税一倍半的条件是所有的厘卡必须一律裁撤,包括盐与土鸦片的厘卡;同时英国还要获得增开通商口岸、内地居住、内港行轮与开矿修路等特权利益。马凯特别向盛宣怀强调说:“只要保留任何形式的厘卡,英国政府决不会同意中国增加进口税一倍半。因此,如果您决定继续谈判加税问题的建议,裁撤所有厘卡是一个绝不可少的内容。”这些条件的提出,特别是裁撤盐与土鸦片税卡问题,引起了张之洞与刘坤一的强烈反对。盐厘与土膏捐是清政府财政税收的两个重要来源,从维护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出发,张之洞与刘坤一致电盛宣怀,坚决反对裁撤盐与土鸦片的税卡。这使盛宣怀与马凯在上海的谈判陷于僵局。于是,盛宣怀便与马凯决定直接与刘坤一和张之洞会谈。在南京,马凯提到盐税问题,这正是刘坤一的职责范围内的事,他向马凯表示,“愿意保证这些厘卡不影响一般贸易,但决不能裁撤这些卡子”。因为土鸦片税是由张之洞管辖,所以这个问题只能在武昌解决。结果与南京一样,土鸦片与盐的税卡被保存下来,张之洞与刘坤一向马凯保证这些税卡不抽其他货物的厘金。于是,阻碍在上海“免厘加税”谈判的盐与土鸦片税卡的存废问题已基本化解。随后,马凯又与张之洞、盛宣怀、吕海寰及其代表人物在武昌、汉口多次就“免厘加税”的有关细节问题进行谈判,最后议定了这一条款。“免厘加税”问题解决后,中英双方代表还在内港行轮等方面进行过较多的争论。经过长达8个月的持续谈判,9月5日,中英代表在上海签订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即《马凯条约》。

中英新的通商行船条约正文共16款,另有3个附件,主要内容除上述“免厘加税”以外,还有:中国统一国币,承认华民购买他国公司股票为合法,保护英国贸易牌号,修改矿务章程,招致外资来华开矿;整顿珠江与长江水道,以便于行船,开放湖南长沙、四川万县、安徽安庆、广东惠州与江门为通商口岸,将广东省内的白土口、罗定口、都城作为暂行停泊上下客货之处,将容奇、马宁、九江、古劳、永安、后沥、禄布、悦城、陆都、封川等10处作为上下搭客之处;英国禁止吗啡、鸦片任便贩运来华;中国整顿律例,以期与西国一律,直至中国律例完善,英国即放弃治外法权;英国愿意与中国合作查办教案,以期民教永远相安,等等。

在英国之后与中国进行商约谈判的国家是日本与美国。1902年6月,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和驻华使馆头等参赞日置益、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古纳(F.J.Goodnow,即古德诺)和在上海的商董希孟(J.F.Seaman,亦译西门),分别代表日本和美国开始与中国代表进行商约谈判。当时,因为中英谈判尚未结束,中日、中美之间的谈判在双方代表进行几次会谈之后不得不暂停。直到中英商约签订以后,中日、中美谈判才重开。不久,刘坤一因病去世,盛宣怀因丁忧暂时不能参加谈判,清政府任命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为督办商务大臣,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为会办商务大臣并着会议各国商约事宜,用伍、袁两人取代了盛、刘。在与美日两国的谈判过程中,清政府试图以已经签订的中英商约为基准,“英约已允者照办,未允者坚拒”。但是,美国与日本代表都提出了一些超出中英商约的新要求,如在“免厘加税”的问题上,不同意加税一倍半,只同意加税一倍;提出扩大内河行船权、开放东北地区的商埠等。从1902年9月到1903年10月,谈判断断续续进行了一年的时间,最后签订了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和中日《通商行船续约》。

中美新的通商行船条约正文共17款,另有3个附件,主要内容有:免厘加税,裁撤厘金及各项行货税捐之局卡,洋货进口税与土货出口税分别加至12.5%与7.5%,允许征收土货销场税与出厂税之外的产地税;奉天之盛京与安东两地为“中国自行开埠通商”;保护美国人在中国的商标、专利与版权。中国应修订矿务章程、统一国币、修改律例等条与中英新商约同。

中日新的通商行船条约正文共有13款,另有7个附件,除与中英、中美新商约相同条款外,新的内容有:允许“能走内港之日本各项轮船”可以照章在中国从事内港贸易;统一中国的度量权衡制度;开放湖南长沙为通商口岸,各国驻扎直隶及保护使馆军队撤退后,中国应在北京“自开通商场”。

1902年初,正当中英、中美、中日的双边谈判忙得不可开交的时候,葡萄牙也提出了修约的要求。葡萄牙并不是《辛丑和约》的签字国,它不能像英、美、日等国那样以《辛丑和约》的有关规定作为修约的条约依据,但它却可以不履行《辛丑和约》的条约义务为要挟,如赫德所说“它可以要求沿用旧税则”,即不承认根据《辛丑和约》所制定的新税则。这将给《辛丑和约》的实施带来障碍。于是,清政府不得不与葡萄牙进行修约谈判。是年10月,由庆亲王奕劻与葡萄牙“特派参政大臣上议院员中国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白朗谷(Jose D'Azevedo Castello Branco)签订了中葡《增改条款》。《增改条款》提出对1887年12月订立的中葡《通商和好条约》进行修订,葡方允诺在完成修约之后承认《辛丑和约》规定的新税则,并允许中国在澳门设立海关分关,“办理税务事宜”。后来,由于葡萄牙议会的反对,这个《增改条款》并没有得到葡方的批准。1904年6月,中国代表吕海寰、盛宣怀与葡萄牙代表白朗谷、博帝业(O.Botien)在上海重开商约谈判。同年11月签订中葡《通商条约》。这个中葡新商约是在1887年12月订立的中葡《通商和好条约》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葡萄牙以“别国所享最优利益,葡国应得一体均沾无异”为条件,表示承认《辛丑和约》所定“加增进口税则”。通过这个条约,葡萄牙不仅获得了与其他列强相同的利益,而且还取得了一些特殊利益。在签约当天另立的《办理新约第三、第五款合订章程》与《广澳铁路合同》,明确规定洋药从澳门进口由澳官专设洋药衙门专管,葡萄牙轮船可以在澳门与西江及广州之间自由航行,所有从广州到澳门的铁路由中葡两国商人集股合办。

中葡新商约签订以后,1905、1906年,德国与意大利也相继派代表来进行商约谈判,但双方谈判都在几个回合之后破裂,并没有达成最后的协议。庚子事变后,中国先后与英、美、日、葡、德、意六个国家进行了双边商约谈判,签订了中英、中美、中日、中葡四个新商约,其中中葡《通商条约》又因葡萄牙议会反对而未正式批准换文。这些新商约的签订,自然扩大了各签约列强在华的侵略利权,而其他一些未签约列强也可以通过“一体均沾”的原则获得相应的侵略利权。但是,这些并不能满足列强日益膨胀的贪欲,更不能平息列强之间不断争夺侵略利权的重重矛盾。事实上,新商约的签订,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列强之间侵略利权的再分割,这又必然会加深列强之间的矛盾冲突。例如,美国与日本通过新商约在东北开辟商埠,直接渗透到俄国的势力范围,这无疑是对俄国独占东三省的公开挑战。新商约签订之后,列强之间在华的利权争夺仍然不可避免,中国社会将进一步向半殖民地化沉沦。

三 东北与西南边境烽烟继起

屈辱的《辛丑和约》并没有给中国带来和平的局面,新商约的签订也并没有阻止列强进一步侵略中国的步伐。在所谓“保全中国”的新的形势下,为了争夺控制中国的霸权,仍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公开的武装冲突,日俄争夺东北的战争与英国对西藏及云南边境的侵略,是最为典型的事例。

庚子事变中,俄国利用其与中国边境接壤的“地利”条件,大肆趁火打劫,在积极参与八国联军集体武装侵华的同时,又单独出兵侵略中国西北与东北边疆地区,不仅派遣兵力强行进驻中国蒙古、新疆的库伦和伊犁,而且还出动大军武装攻占东北三省。与其他列强稍有不同,俄国抱有明显的侵占中国领土的野心,对东北三省的军事占领,目的就是要变其为俄国的殖民地。

1900年11月,南满俄军总司令阿列克谢耶夫(K.А.Алексеев)撇开流亡西安的清政府,直接与东北地方当局交涉,胁迫奉天将军增祺派遣已革道员周冕到旅顺签订《奉天交地暂且章程》。该章程共9条,名义上是说要将“俄军所占奉省各地方”交还给奉天将军,实际上是要把奉天置于俄国的直接控制之下。章程规定,由俄军驻防奉天省城等处,奉天将军“将所有军队一律撤散,收缴军械”,俄军未经驻扎的炮台、营垒“一并拆毁”,在沈阳设“俄总管”一员,监督奉天将军的行政,等等。这所谓的交还,如时人所论,是“有空名而无实惠……东省不失而失”。事实上,奉天将军只不过是俄军手中的傀儡,奉天自然成了俄国实际控制的殖民地。

在辛丑议和的过程中,俄国竭力避开其他列强,坚持要与清政府在俄京彼得堡单独进行关于交收东三省问题的谈判交涉,以便进一步使其占领奉天乃至整个东北三省的事实合法化,实现其独占东北三省的阴谋。起初,清政府并不知道增祺与俄国签订的《奉天交地暂且章程》,甚至对俄国愿意“撤军交地”心存感激。1901年1月,清廷任命驻俄公使杨儒为全权大臣,与俄国交涉接受东三省事宜。不料,英国《泰晤士报》把增祺与俄国签订《奉天交地暂且章程》的内幕抖露出来,一时间国际舆论哗然。日本与英国极不愿意俄国独占东北,纷纷向清政府施加压力,提出警告。清政府震惊之余,表示不承认非法的《奉天交地暂且章程》,上谕宣称:“此事增祺始终并未奏明,周冕系已革道员,久已摈弃不用,即系暂且约章,该革员亦无议订之权”,并将增祺“交部严加议处”。清政府通过杨儒向俄国表示绝不批准《奉天交地暂且章程》,“暂款务必作废”,如果俄国不放弃“暂约”,则“不便开议正约”。由于杨儒的一再坚持并据理力争,加上其他列强的不满和抗议,俄国在不利的国际舆论压力下,作了为正式谈判留有余地的退让,财政大臣维特(又作“威特”)向杨儒表示:“批准一层姑且作罢,异日开议正约,总望勿过为难。”此后,杨儒便与俄国财政大臣维特和外交大臣拉姆斯道夫(В.Н.Ламсдорф)进行所谓正约的谈判。

2月16日,拉姆斯道夫向杨儒正式提出书面约稿12款,主要内容有:俄国在东北留驻军队,负责保护东省铁路及地方治安;中国不得在东北驻军,只可设马步巡捕,其数目与俄商定,军火禁入满洲;东三省“将军大员办事不合邦交,经俄声诉,既予革职”;“中国北境水陆师不用他国人训练”;满蒙及新疆之塔尔巴哈台、伊犁、喀什噶尔、叶尔羌、和田、于田等处路矿及他项利益,非俄允许,不得让予他国或他国人,甚至中国也不得自行造路;中国赔偿俄国兵费和东省铁路损失及其误工费;俄国从东省铁路干路或支路向北京造一路,直达长城,等等。这个约稿充分暴露了俄国更大的侵略野心,“其狠毒较增祺暂约尤甚”。据此约稿可知,俄国不仅要独占东北三省为殖民地,甚至要进一步把蒙古、新疆乃至整个华北(所谓中国北境)置于其直接控制下的势力范围之内。

俄国狂妄的侵略野心暴露于世以后,很快便引起了日本、英国、美国等列强的强烈反应,它们不甘心眼睁睁地看着俄国独占东北,于是纷纷向清政府施加压力,防止与俄国单独签约。与此同时,国内掀起了一场拒签俄约的风暴,人民群众纷纷集会抗议,甚至一些地方督抚如刘坤一、张之洞等人也反对签约。在这种情况下,俄国稍作收敛,修改原约稿,删去“中国北境水陆师不用他国人训练”一款,改原稿12款为11款,并稍加删改其他条款。3月13日,拉姆斯道夫把改定稿交给杨儒,声称“今改稿经我主批定,不再更易一字,于本日起限十四天画押,逾期则交收作罢”,无异于抛出一份最后通牒。拉姆斯道夫与维特一再威胁引诱杨儒签字画押。杨儒毫不屈服,坚决不从,表现了坚定的民族气节。后人对此有评说:“弱国外交官而能若此,可不朽矣。”由于杨儒的坚持,加上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使清政府最终决定拒签俄约。清政府认识到:“不遽画押,仅只激怒于俄,画则群起效尤分据,其祸尤速。”于是清政府一面通知各国驻京使节“中国不敢遽允俄约画押”,一面命杨儒通告俄国外交部“非展限改妥,无碍公约,不敢遽行画押”。俄国企图迫使清政府单独签约而独占东三省的阴谋计划,终于没有得逞。

《辛丑和约》签订以后,中俄关于交收东三省问题的谈判重开。1902年4月8日,中国特派全权大臣庆亲王奕劻和大学士王文韶与俄国驻华公使雷萨尔(П.М.Лессар),在北京签订《交收东三省条约》。该条约共四条,主要内容有:(1)俄国交还东三省给中国。(2)中国应极力保护在东三省的所有俄国人及其事业,俄国在一年半内分三期撤退全部驻军:第一期,自条约签字后六个月内“撤退盛京省西南段至辽河所驻俄国各官军,并将各铁路交还中国”;第二期,“再六个月,撤退盛京其余各段之官军暨吉林省内官军”;第三期,“再六个月,撤退其余之黑龙江省所驻俄国各官军”。(3)俄军撤出之前,中国在东三省驻军的数目及地点须与俄国军官筹定;俄军撤退以后,中国东三省驻军兵数之添减应随时知照俄国。(4)俄国交还所占山海关、营口、新民厅各铁路,中国不得请他国保护、修养各该铁路,并不可准他国占据俄国所退各地段;中国日后在东三省南段续修铁路或修支线,或在营口建造桥梁等事,应与俄国彼此商办;中国应偿还俄国交还各铁路所有重修及养路各费。

中俄《交收东三省条约》的签订,以及俄国第一期撤军的承诺基本上如期兑现,同时俄国还将所占铁路交还给中国,曾一度使国内外高昂的反俄舆论暂时趋向缓和。但是,俄国并不甘心就这样退出中国东北,因而在第二期撤军期限内便想方设法制造不撤军的借口。1903年4月18日,俄国向清政府提出七项继续撤兵的新条件:(1)中国不得将俄国交还的领土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其他国家;(2)蒙古现行政体不得更改;(3)中国未经通告俄国政府之前,不得在东三省开辟新商埠及准许外国派驻领事;(4)中国不得聘用其他外国人管理俄国利益占优势的北方事务,如若聘用,必须聘用俄国人;(5)北京至营口电线一日不撤,则旅顺至盛京、营口现有之电线永归俄国管理;(6)营口交还中国后,仍由华俄道胜银行经办该口税关事务;(7)俄国属民及商号在东三省已有之权利,应在俄军撤退之后照常享受,等等。这七项新条件的提出,“不啻将东三省闭关,为俄人之禁脔”。这表明,俄国要继续把东三省甚至包括蒙古在内的整个中国北部地区,独占为丝毫不容任何他国染指的势力范围。

俄国如此横蛮无耻的强盗行径,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无比愤慨和强烈抗议,广大爱国人士在中华大地迅速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拒俄运动。同时,俄国企图继续独占中国东北的野心也引起了亟欲将侵略势力渗透到该地区的英、美、日等列强的极大不满,尤其是日本,在英、美列强的支持下,积极充当了抵制俄国势力的急先锋,甚至不惜诉诸战争。

日本对中国东北的觊觎由来已久,占领东北是明治维新以后逐渐强大起来的日本侵略中国的“大陆政策”的重要步骤,这自然与老牌帝国主义国家沙皇俄国的南下扩张政策相矛盾,日、俄冲突不可避免。早在甲午战争时期,由俄国操纵的“三国干涉还辽”,迫使日本不得不忍气吞声地放弃已经到手的辽东半岛,双方积怨渐起。此后,俄国的侵略势力不断地渗透到中国东北地区,尤其庚子事变后,更有独占之势,严重地阻碍了日本侵略野心的实现,战争一触即发。可以说,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是日本与俄国长期以来争夺中国东北以及朝鲜的矛盾冲突的总爆发。

1904年2月初,日本海军突然袭击停泊在旅顺口的俄国舰队,随即双方宣战,战争正式爆发。日俄战争是日本与俄国在中国领土上争夺霸权的帝国主义战争。战争开始后,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在侵略者的压力下,竟然宣布“局外中立”。上谕称:“现在日俄两国失和用兵,朝廷念彼此均系友邦,中国应按局外中立之例办理。”清政府在把自己严守“局外中立”的政策照会给日俄等国时,虽然声称“三省疆土,无论两国胜败如何,应归中国主权,两国均不得侵占”,但又表示“至于满洲地方,虽有外国驻兵未撤之处,非中国兵力所及,难于实施中立之例”。显然,这是把所谓的俄军尚未撤出的“满洲地方”即黑龙江、吉林与奉天的大部分地区划为“中立”之外的地区,即日俄的交战区。既然黑、吉两省全为战区,奉天交涉局就议定了一个《两国战地及中立地条章》,划出“指定战地”,“供两国战时之用”,即明确地划定两国在奉天的战区。面对列强的肆意侵略,软弱的清政府无力应对,只能任凭战火在中国领土上燃烧。日俄两国在中国土地上交战,使中国人民同时遭受两个侵略者的炮火蹂躏,不仅使中国的领土主权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且给中国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直接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吾中立国民之生息于其地者,掷生命数十万,死亡之数,过于两军。”人民死伤无数,财产损失更是无法统计,侵略者的滔天罪恶罄竹难书。

日俄战争持续了将近一年半的时间,无论是陆战还是海战,俄军都接连被日军战败,军事失败似成定局,加上国内革命使政局动荡不安,俄国已无力再战;而与此同时,日本也是强弩之末,后备力量难以为继,再也无力继续征战。双方都希望尽快地结束战争。这时,心怀鬼胎的英美等列强也希望战争结束。它们虽然曾经为了反对俄国独占东北而支持日本对俄开战,但同样不愿意看到日本彻底战胜俄国而独占东北的局面,而是希望维持一个日俄对峙的“均势”格局,以便于自己侵略势力的渗透。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罗斯福欲积极出面调停和局,得到日俄两国的赞同。1905年8月,日俄两国分别派出外务部大臣小村寿太郎、驻美公使高平小五郎和内阁总理大臣维特、驻美大使罗森(Р.Р.Розен又作“罗善”)为全权代表,到美国的朴茨茅斯进行议和谈判。9月5日,双方签订《朴茨茅斯条约》。该条约正文15条,另有附约2条,主要内容有:(1)俄国承认日本在韩国有指导、保护、监理等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权利;(2)除辽东半岛租借地外,日俄两国军队占领及管理的东北领土全部交还给中国;(3)俄国将旅顺口、大连湾并其附近领土领水,以及界内一切公共设施与财产,转让给日本;(4)俄国将长春至旅顺口之铁路及一切支线,及其所附属之财产、煤矿,无偿转让给日本;(5)俄国将北纬50度以南的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岛屿,永远让予日本;(6)日俄两国在东北的军队除辽东半岛租借地外,限于18个月内一律撤退,但可留置守备兵保护各自在东北的铁路,等等。至此,日俄战争正式结束。

《朴茨茅斯条约》的签订,重新调整了日俄两国在远东,尤其是在中国东北的侵略地位,奠定了远东国际关系的新格局。由于战争的失败,俄国被迫把中国东北南部的权益转让给日本,使之成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从此,东三省由俄国独占变为日俄共管。但是,这并没有给东北带来丝毫和平的形势,其他列强还在不断地企图将其势力渗透进来,帝国主义列强在此的利权争夺将更加激烈,东北人民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就在日俄两国为争夺中国东北进行战争的时候,英国在中国西南边境挑起了侵略西藏的战火。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藏一直是英俄两国争夺的重要目标。1903年12月,英国利用日俄关系紧张、俄国无力西顾的有利时机,由麦克唐纳(J.R.L.MacDonald)准将和荣赫鹏(F.E.Younghusband)上校率领英印军队及民伕一万人左右,大举入侵西藏,发动了第二次侵藏战争。虽然西藏地方军民奋起抵抗,但并没有挡住英国侵略军进攻的步伐。次年8月,英军攻占西藏地方首府拉萨,达赖十三世仓皇逃亡。9月7日,英国侵略者胁迫西藏地方当局在布达拉宫签订《拉萨条约》(又称《英藏条约》)。该条约共10款,主要内容有:(1)开放西藏之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2)西藏向英国赔款50万镑,合750万卢比,分75年付清,英国于此前驻兵春丕,“暂守作质”;(3)西藏应将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将所有滞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4)西藏应允,非经英国政府先行照允,无论何国不得租买西藏土地,不准干涉西藏一切事宜,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不能享受任何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不能以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为抵押拨兑。根据这个条约的规定,英国获得了几乎是全面“保护”西藏的特权,西藏事实上成了英国独占的势力范围。

《拉萨条约》签订后,英国企图诱使清政府在条约上签字予以承认,以取得独占西藏的真正合法的依据,因为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是,清政府认为《拉萨条约》有损中国主权,指示驻藏大臣有泰“切勿画押”,并明确表示,西藏问题的解决,应该由中国政府与英国订约,而不应该由西藏地方政府与英国订约,“应仍由中国与英国立约……不应由英国与番众径行立约,致失主权”。这便从根本上否定了西藏地方政府与英国签订的《拉萨条约》的合法性。结果,清政府的代表始终没有在《拉萨条约》上签字,表明清政府事实上并未承认这个条约。与此同时,《拉萨条约》的签订,使英国蓄谋独占西藏的野心暴露于世,引起了俄、美、德、法等列强的强烈反对,它们援引“利益均沾”原则,纷纷向英国政府表示不能承认这个条约。在中国政府的抗议和国际舆论的干预下,英国被迫对《拉萨条约》作了修改,并以驻印度总督的名义发表声明:将赔款缩减为250万卢比;英军占守春丕3年后撤退。显然,这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拉萨条约》的内容。

1905年2月,清政府派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到印度加尔各答,与英国代表英印政府外事秘书费礼夏(S.M.Fraser)进行谈判。由于费礼夏坚持要唐绍仪在《拉萨条约》上签字,而唐绍仪坚持要改订新约,尤其是双方对于西藏的主权问题存在明显的分歧,谈判近十个月毫无结果。1906年初,中英谈判在北京重新开始。4月27日,中国代表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签订了《续订藏印条约》。该条约正约六条,并以《拉萨条约》为附约。正约主要内容有:(1)《拉萨条约》及其修订条款作为本约之附约;(2)英国应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应允不准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3)英国承认只有“中国独能享受”《拉萨条约》第九款第四节关于西藏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权利,但英国可以从西藏的三个商埠设电线到印度。这个续订条约承认了英国在西藏的许多侵略权利,仍然是一个不平等条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争回了一些权利,并实际上肯定了中国拥有西藏的主权。

英国在觊觎西藏的同时,又在打着云南的主意。1911年初,英国军队约2000人从缅甸悍然入侵云南西部边境的片马地区,并很快实行军事占领。清政府与英国多次交涉无效,使滇缅边界问题此后长期成为悬案。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与缅甸政府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收回本来属于中国的片马等地区,划定中缅边界,完满地解决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四 列强加紧在华掠夺利权

日俄战争以后,列强在东北乃至整个中国的矛盾关系有了新的变化。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1907年6-8月,日法、日俄、英俄相继缔结双边协约,重新调整相互之间的国际关系。这些协约虽然与列强在世界范围内的争霸形势相关,但都自然地涉及到中国问题。对此,它们虽然无不标榜“尊重中国主权”、“保全中国领土”,但是它们实际上是在相互承认各自在华的势力范围,以确定各自在华的侵略特权。正如时人所说:“日佛(法)协约成,而满洲、云南之势力范围定;日俄协约结,而东三省、蒙古、新疆之势力范围定;英俄协约立,而西藏之势力范围定……列强在中国之势力范围至是乃确定不可易,举数十年外交界种种疑难不可决之问题,胥将于此决之。吾得以断言之曰:列强之协约,直瓜分中国一预算案也。协约经两国代表缔结画诺,即预算案已由世界议会通过也。”以“保全”之名行“瓜分”之实,便成为当时列强侵华的新特点。

20世纪初,虽然在东北发生了日俄战争,在西南发生了英国对西藏与云南边境的武装侵略,但是总的来说,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手段主要不是武力瓜分,而是在“保全主义”的幌子下用“和平”的方式掠夺利权。

列强在华掠夺利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情形如下:

(一)修铁路

铁路是近代国家的交通命脉,列强通过控制中国的铁路修筑与经营权,不仅可以获得大量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其侵略势力随着铁路的延伸而得以不断地扩张。“铁轨两条是一剪子,铁路所到即将其国剪破矣。”铁路是列强侵略中国的重要工具。列强通过攫取铁路的修筑与经营权,往往还附带得到诸如开采沿线附近矿产、架设电线、修建支线、设置路警,甚至驻兵运兵等政治、经济、军事特权。因此,铁路利权是列强激烈争夺的重要目标。列强掠夺铁路利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直接投资修筑与经营铁路的权利,二是利用贷款或提供技术等方式间接控制铁路修筑与经营的权利。1901-1911年,列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要铁路有京奉、京汉、东清、南满、胶济、粤汉、道清、正太、滇越、安奉、沪宁、汴洛、潮汕、京绥、陇海、广九、沪杭甬、南浔、津浦、吉长、川汉等。据统计,到1911年,中国总共约有铁路9618.1公里,其中中国自主铁路只有665.62公里,仅占总数的6.9%左右;帝国主义列强控制下的铁路有8952.48公里,约占总数的93.1%。在列强的激烈争夺中,中国铁路利权大量丧失,中国铁路基本上被列强所控制。

(二)开矿产

列强掠夺中国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直接投资开矿的权利,二是通过贷款等方式间接控制开矿的权利。1895-1912年,列强掠夺中国矿权的主要条约、协定、合同有42项,矿区遍及东三省、直隶、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四川、贵州、新疆、西藏等中国主要产矿地区,涉及矿种包括煤、铁、石油、金、银、铜、铅、锑等重要矿产。下面以煤、铁为例说明列强势力对中国矿业的垄断情况。在煤矿生产方面,据统计,1913年,中国煤矿总产量共计12879770吨,其中列强控制下的煤矿产量为7136545吨,占总数的55.4%,尤以日本和英国为主,分别占24.7%和19.3%。外国势力控制下的煤矿比起中国自办煤矿来有两大优势:一是资本强大。如1913年英国控制的开滦煤矿资本额达2063万元,超过同期中国所有41家煤矿资本总额1410万元。二是技术先进。1913年全国机械开采煤矿总产量为7677570吨,其中外国势力控制下的煤矿产量7136545吨,全部用机械开采,占总数的93%。中国煤矿业,尤其是机器开采方面基本上在外国势力垄断之下。在铁矿生产方面,清末的1900-1911年甚至以后更长时间里,中国的生铁生产都是完全由帝国主义列强势力所控制与垄断。中国矿业利权的丧失由此可见一斑。

(三)垄断航运业

在清末最后十年的时间里,外国势力基本上垄断了中国的远洋、沿海和主要内河的航运。据统计,1901-1911年,就轮船进出中国各通商口岸吨位数而言,中国轮船所占份额仅为11.6%-16.7%,外国轮船所占份额则高达83.3%-88.4%,其中尤以英国和日本为多,分别占41.4%-56.9%和7.4%-23.9%。1872-1912年,中国自己设立的轮船公司资本在5万元以上的有30家,1861-1912年,主要外轮公司有26家。两相比较,从数量上看似乎中国还略占优势。但是,中国只有轮船招商局算是较大的轮船公司,其余规模都很小。即使轮船招商局,也根本无法与英国的太古、怡和和日本的日清公司相比。以长江航运为例,1911年,轮船招商局只有轮船7艘,总吨位8864吨,占总数16.2%;太古、怡和、日清三公司共有轮船27艘,总吨位46189吨,占总数83.8%。后者是前者的5倍多,长江航运基本上被外国轮船所控制。

(四)操纵金融业

19世纪中叶,已有外国银行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其侵略势力逐步渗透到中国的金融市场及其他政治、经济领域。到1911年,在华外国银行共有14家,其中著名的有英国的汇丰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德国的德华银行、日本的正金银行、俄国的华俄道胜银行、美国的花旗银行、比利时的华比银行、荷兰的荷兰银行等。这些外国银行不仅在中国直接投资开矿、办厂,而且经营对清政府的各式贷款,甚至操纵中国外汇市场,使大量外国银圆流入中国,并大量发行纸币,直接控制中国金融业。有人估计当时中国市场上流通的货币总量为25亿多元,其中外国银圆有11亿元,外国钞票有3亿多元,两者合计占全国货币总量的55.71%。大量外国货币在中国市场的流通,严重冲击了中国的金融市场。不仅如此,列强还可以依靠殖民霸权为所欲为。1908年,在商业与金融中心上海,竟然发生了外商银行联合抵制中国钞票的事件,“喧宾夺主,实足骇人听闻”。清政府试图在取缔中国商号发行纸币的同时,限制外国银行发行纸币,但最终还是没有成功。1912年,英国的麦加利与汇丰、美国的花旗、日本的正金、德国的德华、比利时的华比、俄国的华俄道胜等7家外国银行,在中国共发行纸币43948359.8元,中国全国51家公私银行共发行纸币52675375元,其中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两家银行仅发行1855194元。虽然中国各银行的纸币发行总量略多于外国银行,但是,与中国各银行分散面广的情况不同,外国银行主要集中在通商口岸等经济发达地方,这便使中国的经济中心实际上都在外国金融势力的控制之下。

(五)投资办厂

鸦片战争以后,列强便开始在中国投资办厂。自甲午战后中日《马关条约》将外资在华设厂合法化以来,在华外资厂矿不仅数量剧增,而且在各个行业渐成垄断之势。据统计,1840-1894年,外国在华设立的主要工厂(设立时资本在10万元以上)有23家,资本总额为763.1万元;1895-1913年,共设立136家,资本总额为10315.3万元,其中1900-1911年就设立了100家。以国别分类统计,在1895年以后设立的136家外资厂矿中,日本49家,英国37家,俄国17家,德国12家,美国8家,法国6家,其他国家7家。日本与英国是主要的投资国家。就行业垄断而言,煤、铁矿情况已如上所述。在棉纺织业方面,1903、1908年,外国纱厂生产的棉纱加上从外国进口的棉纱,分别占有中国棉纱市场的88.69%、76.07%。在机器制造、电气、烟草等工业方面,1913年,上海耶松机器造船厂有资本额772万元,中国所有22家机器铁工厂资本总额为148万元;上海工部局电气处有资本额961.5万元,中国所有40家发电厂资本总额为1388万元;英美烟草公司有资本额1100万元,中国所有20家纸烟公司资本总额为137.8万元。在对这些行业的垄断中,外资工厂获得了高额的利润。据统计,1895-1913年47家主要外国厂矿的平均利润率为14.14%,其中最高的增裕榨油厂为39.29%。在进行行业垄断的同时,一些外资公司还形成跨行业的垄断集团,如英国的怡和洋行和日本的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分别是长江流域和东北地区各行业著名的垄断组织。帝国主义列强正是通过这些垄断组织不断地为自己谋取暴利。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清末列强在华投资设厂,并不是正常的引进外资,因为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完整的国家主权,列强依靠的是不平等条约提供的殖民霸权,这是列强掠夺殖民地的一个重要手段。

(六)贷款

自甲午战争,尤其是庚子事变以后,清政府为了支付巨额的战争赔款、军费开支及各项新政事业举办的费用,被迫走上了大借外债的道路。据统计,1894-1912年,清政府共借外债112项,合计库平银12亿多两,其中1901-1911年借7.8亿多两,借款的69.8%用于赔款与军事开支,其余30.2%用于铁路、电报、工矿等新政事业。这些借款大都利息高,并附有各种苛刻的政治、经济等条件,是套在中国人民身上的沉重枷锁。列强通过对华贷款,不仅可以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获得许多其他特权和利益。例如,1911年4、5月,清政府与英、德、法、美四国银行团签订了《币制实业借款合同》和《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前者用于清政府整顿全国币制和兴办扩充东三省实业,后者用于修筑粤汉、川汉铁路。通过这两笔借款,清政府的币制改革以及东三省的实业与粤汉、川汉铁路的建设,便很自然地成了四国财团的势力控制范围。后人评价说:“这是四国金融资本的同盟的共同胜利,它们由此不但在经济上将获得丰厚的利益,而且在政治上也将增大在华的影响。”与在华投资设厂一样,列强对华的各种带有许多附加条件的贷款,同样是帝国主义掠夺殖民地的一个重要手段。

总之,在清末最后十余年里,列强通过种种所谓和平的手段大肆掠夺中国利权,使中国在铁路、航运、金融、工矿业等方面的利权大量丧失。这种在“保全主义”幌子下用和平的方式进行“经济的分割”的策略,势必导致中国事实上被“瓜分”的结局。“经济既尽,国家随亡。于是分割土地以为殖民地,中国完结矣。”这一时期,虽然中外关系在表面上有所和缓,但是,中外民族矛盾并没有真正地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民族危机空前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