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做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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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做正当之事(1)

2004年夏,飓风“查理”从墨西哥湾咆哮而出,横扫佛罗里达,直至大西洋。此次飓风夺去了22条生命,并造成了11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同时,它还引发了一场关于价格欺诈的争论。

在奥兰多市内的一个加油站,原本2美元的冰袋卖到了10美元。当时正值8月中旬,因为停电不能使用冰箱和空调,所以人们别无选择,而只能购买高价冰块。飓风刮倒了很多大树,使得链锯的需求量猛增;很多住宅的屋顶也急需修葺。然而,从屋顶上清理掉两棵树竟然也要付给施工方2.3万美元。平时在商店里卖250美元的小型家用发电机此时却涨到了2000美元。一个77岁老妪和她年迈的丈夫以及残疾的女儿在飓风中逃出家门,住进一家汽车旅馆,但此时每个房间的单日住宿价格已从40美元飙升到了160美元。

佛罗里达州的居民被飙升的物价激怒了。《今日美国》(USA Today)的一个头条报道如此命名:“刚送走飓风,又迎来秃鹰”。当一个居民得知他需要花费10500美元才能将一棵压在屋顶上的大树移掉时,说道:“企图利用别人的困难和痛苦发财是不对的。”佛罗里达州总检察长查理·克里斯特(Charlie Crist)同意此种说法:“有些人的灵魂是如此贪婪,竟然想在别人遭受飓风灾害时趁机发财。”

佛罗里达州有一项反价格欺诈法。在此次飓风之后,总检察长办公室收到两千多件投诉,并有人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西棕榈滩(West Palm Beach)的一家“戴斯酒店”(Days Inn)由于索价过高,被处以7万美元的罚款,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然而,当克里斯特着手执行反价格欺诈法时,有些经济学家却认为,该法律并不适用这种情况,而人们的愤怒也是误解所致。只有中世纪的哲学家和神学家才会认为商品交换应当根据基于传统或物品固有价值的“正当的价格”来进行。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价格应该由供求关系决定,“正当的价格”在商品交换中已不复存在。

托马斯·索维尔(Thomas Sowell)是一位拥护自由市场的经济学家,他认为“价格欺诈”的说法“能够有效地煽动人们的情绪,在经济学上却站不住脚。这是个非常混乱的概念,以至于大多数经济学家干脆不予理会。索维尔在《坦帕论坛报》(Tampa Tribune)上撰文,试图解释“‘价格欺诈’是如何让佛罗里达居民受惠的”。索维尔写道:“当价格明显高于人们习以为常的价位时,人们就会指责这是价格欺诈。然而,人们恰好习以为常的价格水平,并非在道德上就是不可侵犯的。普通价格水平与在市场条件变化时—比如遭遇飓风—所产生的价格相比,并没有特殊性,也并非更加公平。”

索维尔认为,冰块、桶装水、屋顶修理、发电机以及汽车旅馆的过高价格,有利于限制消费者使用这些物品,也有利于刺激别处的供应商给飓风受灾地区提供最急需的物品和服务。当佛罗里达居民在炎热的8月遭遇停电的时候,如果冰块卖到10美元一袋,那么冰块制造商们就会发现这值得他们生产和运输更多的冰块。索维尔解释道,这些价格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之处,它们只是反映出购买者和销售者在他们交换的物品上所同意的价值。

杰夫·雅各比(Jeff Jacoby)是《波士顿环球报》(Boston Globe)的一位支持自由市场的评论家,他以类似的理由反对反价格欺诈法:“根据市场所产生的价格索价,并不是欺诈,也不是贪婪或无耻之举,而只是物品和服务在自由社会中获得分配的方式。”雅各比也承认:“价格暴涨确实令人恼怒,尤其是对那些刚刚被致命的飓风严重扰乱生活的人们而言。”然而公众的愤怒并不能成为干涉自由市场的正当理由。那看起来过分的价格能够刺激供应商生产更多的必需品,“所带来的好处要远远超过它的危害”。由此,他的结论是:“把商贩们看做魔鬼并不能加快佛罗里达重建的脚步,而让他们自由地开展业务却可以。”

总检察长克里斯特(一名共和党人,后来被选为佛罗里达州州长),在《坦帕论坛报》上发表专栏文章维护反价格欺诈法:“在危急关头,比如当人们逃命时,或者在飓风后为家人寻求基本日用品时,被索要过高价格,政府不能袖手旁观。”克里斯特反驳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这些“过高的”价格反映了真实的自由交换:

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自由市场的情形。在正常的自由市场情形中,有意愿的购买者自行选择进入市场,并遇到有意愿的销售者,此时的价格依据供求关系而定。而在紧急状况中,被迫的购买者并没有自由。他们是被迫购买安全的居所之类的必需品的。

“查理”飓风之后关于价格欺诈的争论,引发了一些与道德和法律相关的棘手问题:物品和服务的销售商利用一场自然灾害,根据市场需求随意定价,这是否是不正当的?如果不正当,那么法律应当做些什么呢?政府是否应当禁止价格欺诈—即使这样做干涉了购买者和销售者的交易自由?

福利、自由与德性

这些问题不仅涉及个人如何对待他人,还涉及法律应当如何制定,以及我们应当如何组织一个社会。这些都是关于公正的问题。要想解答它们,我们必须探索公正的含义。实际上,我们已经开始这样做了。如果你仔细观察价格欺诈的争论,你就会发现那些维护和反对价格欺诈的论证,都围绕着三种观念展开:使福利最大化、尊重自由和促进德性。其中的每一种观念都引向了一种不同的思考公正的方式。

维护自由市场的基本理由基于两种主张——一种有关福利,另一种有关自由。首先,通过刺激人们努力工作以供应他人所需要的物品,市场促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一般来说,我们经常把福利等同于经济繁荣,尽管福利是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它还包括社会福利的非经济的方面。)其次,市场尊重个人自由:它让人们自己选择给他们所交换的物品定价,而不是把一个特定的价格强加于商品和服务。

丝毫不令人惊讶的是,反价格欺诈法的反对者们借助这两种为人们所熟知的理由为自由市场辩护。那么,反价格欺诈法的拥护者们如何回应呢?首先,他们认为,社会整体福利并不是由在困难时期索要过高价格而真正地达到的。即使高价能够促进更多的商品供应,这一益处也会被高价给那些无法支付得起的人们所带来的负担抵消。对于富人而言,在暴风雨中为一加仑的汽油或一个汽车旅馆的房间而支付过高价格,可能只是一件讨厌的事情;然而对那些收入微薄的人来说,这样的价格却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困难,这可能导致他们滞留于危险地带而不能逃离到安全的地方。反价格欺诈法的支持者们认为,任何关于总体福利的估量,都必须考虑到那些在紧急状况中可能由于价格过高而买不起基本必需品的人们所遭受的痛苦与磨难。

其次,反价格欺诈法的拥护者们坚持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自由市场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正如克里斯特所指出的:“被迫的购买者们并没有自由。他们是被迫购买安全的居所之类的必需品。”如果你与家人正在逃离一场飓风,那么你为汽油或居所支付过高的价格,就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交换,它接近于敲诈。因此,为了判断反价格欺诈法是否正当,我们需要评估这些关于福利和自由的不同说法。

然而我们也需要考虑另一种更深入的论点。诸多公众对于反价格欺诈法的支持都源自于一种直觉的反应,而并没有真正考虑到福利或自由。人们对那些乘人之危的人感到愤怒,并希望他们受到惩罚,而不是得到大笔横财。这种情绪经常被看做是一种原始的、不应当干涉公共政策或法律的感情而被摒弃。正如雅各比所言:“把商贩们看做魔鬼并不能加快佛罗里达重建的脚步。”

然而,对于反价格欺诈者们的愤慨不只是一种欠考虑的怒气,它表明了一种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道德论证。愤慨是当你认为人们得到他们并不应得的东西时,而感到的一种特殊的愤怒。这种愤慨是对不公正的愤怒。

当克里斯特描述“有些人在灵魂深处是如此贪婪,竟然想利用别人在飓风中所遭受的灾难而发财”时,他触及了这种愤慨背后的道德判断。他并没有明确地将这一观察与反价格欺诈法联系起来,然而在他的评论中却暗含着下列论证—我们可以称之为德性的论证:

贪婪是一种恶,是一种不道德的存在方式,尤其是当它使人们忽视别人的痛苦时。它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恶,它还与公民德性相冲突。在困难时期,一个良好的社会会凝聚在一起。人们之间相互关照,而不是榨取最大利益。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在危急关头剥削自己的邻居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因此,过分的贪婪是一种恶,而一个良好的社会若有可能就应当反对之。反价格欺诈法无法禁止贪婪,但它至少能够限制其最露骨的表现,并表明社会对它的反对。通过惩罚而非奖励贪婪的行为,社会肯定了那种为了群体善而共同牺牲的公民美德。

承认德性论证的道德力量,并非就是认为它必须总是超越其他考量。在某些情况下,你可能得出结论,一个受到飓风袭击的社区,应当做一个魔鬼交易,甚至付出认可贪婪的道德代价—即允许价格欺诈,以从别的地方吸引大量的屋顶建筑工人和承包商。先修补屋顶,稍后再补救社会结构。然而,我们要注意到,关于反价格欺诈法的争论并不仅仅与福利和自由相关,它也与德性相关——它涉及培育一个良好社会所依赖的心态、性情和品质。

有些人——包括那些支持反价格欺诈法的人们——发现德性的论证令人感到尴尬,原因是:它似乎比那些诉诸福利与自由的论证更倾向于主观批判。质疑一项政策是否会加速经济恢复或刺激经济增长,不应涉及对人们的喜好加以评判。它假设人人都喜欢更多的收入,而且它并不对人们如何消费加以评判。同样,质疑人们在被迫的情况下是否能真正地自由选择,也并不需要对他们的选择加以评价。问题在于,人们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是自由的,而不是被迫的。

相比之下,德性的论证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即:贪婪是一种国家应当反对的恶。然而,应当由谁来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呢?难道多元社会中的公民们不是对这些事物存在分歧吗?难道将关于德性的评判引入法律不会有危险吗?在面临这些担忧的时候,很多人都认为,政府应当在善恶之争中持中立态度,不应试图培养良好心态,或修正不良品性。

因此,当我们探究自己对价格欺诈的想法时,就会发现自相矛盾之处:当人们得到他们并不应得的东西时,我们感到愤慨;我们认为,那种在人类痛苦时贪婪掠夺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而非奖赏。但与此同时,当关于德性的评判进入法律程序时,我们又感到担忧。

这一困境引出了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努力推进其公民的德性吗?或者,法律是否应当在各种德性观念保持中立,以使公民们能够自由地为自己选择最佳的生活方式?

传统观点认为,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解答区分了古代的和现代的两种政治思考。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亚里士多德教导我们,公正意味着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为了决定谁应得什么,我们不得不决定哪些德性值得尊敬和奖赏。亚里士多德坚持认为,如果不首先反思哪种是人们最想要的生活方式,我们就不能弄明白什么是公正的宪法。对他而言,法律不可能中立于良善生活的各种问题。

与此相对,现代政治哲学家们——从18世纪的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到20世纪的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那界定我们各种权利的公正原则,应当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德性观念或最佳生活方式的观念。相反,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尊重每个人选择他自己的关于良善生活观念的自由。

因此你可能会说,古代的公正理论始于德性,而现代的理论则始于自由。在接下来的几章中,我们将要探讨这两者各自的优缺点。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对比在一开始就具有误导性。

如果我们把注意力转向那促进当代政治中——并非在哲学家们之间,而是在普通人之间——关于公正的争论,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更加复杂的景象。的确,我们的大多数争论都与促进繁荣和尊重个人自由有关—至少在表面上如此;然而,或与之相冲突的是,在这些争论背后,我们经常能看到另外一套信念—它们涉及什么样的德性值得尊重和奖赏,以及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应当推进的。尽管我们致力于推进繁荣和自由,我们也不能全然摆脱关于公正的道德评判。那种认为公正涉及德性和选择的信念,深深扎根在人们的心灵。关于公正的考量,似乎不可避免地使我们思考最佳的生活方式。

受什么样的伤才配得上紫心勋章?

在某些事情上,德性与荣誉问题非常明显,以至于我们无法加以否认。让我们来考虑一下最近关于谁有资格获得紫心勋章(the Purple Heart)的争论。自1932年以来,美国军队一直将这一奖章授予那些在战争中受伤或牺牲的士兵。除了能带来荣誉之外,这枚奖章还能使获得者在老兵医院中享有诸多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