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谈利益
你们要注意,对利益的关怀不能等同于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你们应该分清利义之争中的利与义的关系,分清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的利益与个人私利的区别。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就弄不清应该赞成为利益而斗争,还是弃小利而取大义;弄不清哪种正确,就会在理论上沦为利己主义的同伙。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的一切斗争都是为了利益。这是针对那些只重视观念而不懂得物质利益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历史唯心主义者说的。强调物质利益就是强调物质资料生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就是重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为社会提供物质财富,只有合理分配才能保证利益的公平。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一定要区分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还是某个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并非争利益就是唯物主义,而讲风格、讲道德就是唯心主义。如果这样,那就把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命题引到了荒谬绝伦的境地。
利益当然也包括个人利益。马克思并不否定个人利益,为阶级利益和人类利益的斗争中就包含为每个成员的利益的斗争。否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就是虚幻的。但个人利益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与集体利益、与他人利益相抵触、相矛盾,或凌驾于他人之上的个人利益,是一己私利。马克思把这种私利极妙地比喻为个人脚底下的鸡眼。如果有谁触犯他的私利,就犹如踩痛了他的鸡眼一样。马克思强调,“有人可能踩了我的鸡眼,但他并不因此就不是一个诚实的、甚至优秀的人。正如你们不应该从你们的鸡眼的立场来评价人一样,你们也不应该用你们私人利益的眼睛来看他们”。不能单纯以“有利”“无利”作为评价的标准,而要看谁的利益,什么人的利益,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利益。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与从个人私利出发,虽然都涉及利益问题,但是性质完全不同。一己私利,往往是遮蔽正义的眼罩。
义与利的问题是中国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中的重大问题。义利之辩是中国哲学中的大辩论。对于这个大辩论的正反辩方难以简单地肯定谁是谁非,必须弄清义与利的性质。不加分析无条件地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我认为是不对的。以求义与谋利作为划分君子与小人的界线,是一种道德唯心主义。谋利,关键是为谁谋利,谋什么样的利;求义,关键是求什么样的义。一概否定谋利正是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时期所批判的观点。可是,当只谋一人之利,谋国君之利,情况则不同。《孟子·梁惠王》中孟子反对梁惠王一见面就问,先生不远千里而来,何以利吾国,然后推及大夫问,何以利吾家,推及士庶人等问,何以利吾身,变为上下交征利,“其国危矣”。孟子的治国药方,“亦有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推行的是王道仁政,将其置于这种利之上,站在孟子的立场看是有道理的。因为梁惠王所问之利并不是人民之利,而是国君之利。大夫、士庶人等所问之利也属于一己之利。为这种利而争夺不休,当然有害于王道仁政之大义。可以将这种非百姓之利的国君、大夫之利称为“专利”。“专利”用现代语言说,是“既得利益”。维护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并非历史唯物主义的主张。专利的危害古代人都知道:“夫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有专之,其害多矣!”
我们应该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物质利益重要性的真正意义,不要庸俗化。不要以为讲利益就是合理的。你们看,在国际政治中流行的一句话:“没有永久的朋友,也没有永久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这一针见血地揭穿了某些国家的行为原则。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世界的风云变幻,才能理解同盟者分分合合的原因所在。无论其如何以保护别国人民,以人道、公平、正义为掩护发动对别国的侵略、轰炸,只要记住它们关心的不是别国的人民而是自己国家的利益,就不会被其蒙蔽。而国家利益是虚幻共同体的利益,实际上是统治集团的利益,仍然属于“专利”。当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批判封建主义社会时说过,它们“把无产阶级的乞食袋当做旗帜来挥舞。但是,每当人民跟着他们走的时候,都发现他们的臀部带有旧的封建纹章,于是就哈哈大笑,一哄而散”。可是在当代,有些论者往往对一些国家以保护别国人民为旗帜的行为背后隐藏的极其卑鄙的利益原则缺乏认识。如果一个历史唯物主义者不能区分物质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问题和它的合理性问题,就没有真正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个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