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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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党员主体地位思想的理论基础(1)

政党是人类社会政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无产阶级政党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实践中创立的。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这一概念,但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原则、民主制度、民主环境等论述中却处处体现着这一重要思想。列宁带领无产阶级政党布尔什维克在艰难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形成内涵丰富的党内民主理论同样饱含着党员主体地位这一重要思想,其中以“民主的集中制”最为显著,同时涉及到党内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建党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以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等为代表,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民主革命斗争中创建起来的。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进程中,始终注重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始终注重坚持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始终注重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调动和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马克思指出:“国际工人协会并不是某一个宗派或某一种理论的温室中的产物。它是无产阶级运动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无产阶级运动又是由现代社会自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趋势所产生的。”政党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政党,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出于政治统治或者阶级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政党一经产生,其存在和发展,都以政党成员或者政党所代表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基础。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而创建的,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始终以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特别是以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理论和党员主体地位思想为指导,同时也借鉴了西方的一些民主理论和政党民主思想中有价值的观点和内容。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思想

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应邀对地下会社式的正义者同盟进行改组,由此开创了一个有别于资产阶级政党的新型民主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共产主义者同盟是无产阶级性质的民主政党。在政党建设中,马克思恩格斯十分注重将民主、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选举、监督、罢免等制度运用于政党的建设与发展实践中,并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民主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党内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建立和发展的根本原则,是政党具有生命力和保持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的基本保证。从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来看,其党内民主的理论主要包括党内民主的原则、党内民主的制度、党内民主的环境,以及党内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等方面。

(一)党内民主的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建党学说关于党内民主的原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平等原则、选举原则等。

1.民主原则

民主被马克思恩格斯视为“无产阶级的原则”,是其创建新型政党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伊始,就提出“民主已经成无产阶级的原则”,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因此,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盟章中,对与民主活动对立的“密谋活动”与“宗教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从盟章中删除了所有以前密谋活动和宗派活动时期遗留下来的东西,其中也删去了接收盟员的所有复杂的、半神秘主义的仪式”。在马克思看来,民主制是与集中制相对的,秘密组织和宗教团体一般采用集中制,而无产阶级政党及其领导的工会组织等必须采用民主制。“集中制的组织不管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多么有用,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是在与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所使用的“集中制”作比较时而反对集中制的,并非完全否定必要条件下党内的集中与权威的作用。后来针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机会主义者攻击马克思在第一国际内搞“独裁”,恩格斯专门做了说明,无产阶级政党的“权威”与“集中”相通,而“自治”与“民主”相连。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党内民主原则,蕴含着民主决策与集体智慧相结合,虽未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却具备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因子。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重要建党原则。党内平等,首先是党员地位的平等。虽然,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使用“兄弟”的称谓依然带有“正义者同盟”的痕迹,但“兄弟”一词在另一个层面上说明盟员在党内的平等则是明确的和毫无例外的。这种党内地位的平等性,在后来的巴黎公社时期的实践中,则表现为工资待遇的平等性,“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其次,党内平等也是权利的平等。党员不管在党内居于何种地位,也不管在党内掌管何种权力,“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同时,在党内的所有活动中,所有党员都要“始终力求做到以原则为准绳,而不是以这个人或那个人为准绳”。

3.选举原则

选举原则是民主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内容。共产主义者同盟改建之初所通过的章程,明确规定了选举原则。章程规定,“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显而易见,不仅选举原则明确,而且配套“罢免制”以消除组织内部委员和代表的特权现象。

关于选举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阐述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选举依然受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规律。“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个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难道资产阶级的责任不正是要调整选举权,使它合乎理性,即合乎资产阶级的统治吗?”

第二,普选权是无产阶级夺取革命胜利可资利用的武器。恩格斯指出:“这将使我们获得普选权和显著扩大活动自由(新闻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取消警察监视等等),这是不应该忽视的新的武器。”马克思认为,“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

第三,未来社会的民主原则同样适用选举制。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对未来社会的政治运行作出详细描述,但认为民主原则与选举制同样适用。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现象的阐释,可以发现他们对未来社会形态设计的一般原则。在谈到巴黎公社时指出:“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因为巴黎是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引为范例),这些市政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

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资本主义社会选举权虚伪本质的同时,认为普选权毕竟有别于传统独裁专制的赤裸裸的统治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无产阶级的政治参与,扩大了民主的范围,它能够被无产阶级加以有效利用,使之从剥削的手段转变为解放的方式。

(二)党内民主的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是大工业产生的最革命、最先进的阶级,而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因此,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既然“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无产阶级政党必然施行从资产阶级那里学来的但却又有本质不同的民主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建党学说所指的党内民主的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制度、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制度等。

1.选举制度

选举,既是无产阶级政党所有公职人员产生的基本原则,也必须对选举进行建章立制并使其成为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所有委员都须通过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关于委员的任期,盟章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均为一年。关于任期届数,盟章则规定所有委员均可以连选连任。盟章同时规定,“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而对于选出的代表“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也就是说选举者有监督、撤换和罢免当选者的权利。

2.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无产阶级政党建立和发展进程中都是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实行年会制、工作报告制等。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各地的党员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领导自上而下地指派。党代表必须将各基层区部党员的意见如实带到大会上去,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代表大会的年会,“于每年八月举行。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有权召集非常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中央委员会“作为同盟的权力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部应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半个月一次;它至少每一个月向区部作一次书面报告,各区的总支部至少每两个月向中央委员会作一次书面报告;中央委员会每三个月作一次有关同盟情况的报告”。报告制度,显然是为了加强同盟上下级组织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同盟的发展状况等,以便于指导和管理。

3.监督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关心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建及发展工作,重视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在指导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创建工作中,提出了党内成立“监察委员会”,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监督保障。1869年8月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时(在爱森纳赫市成立,故又称为“爱森纳赫派”,以区别于德国工人运动中的拉萨尔派),该党党章规定,党的委员会领导党的日常工作,并在党内设置“监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党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随后,在成立大会上选举产生了由11人组成的党的“监察委员会”。1875年5月,接受马克思恩格斯的建议并在其指导下,德国工人的两大派别(爱森纳赫派、拉萨尔派)合并成立的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1890年改为“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党内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职能建设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在先前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即“监察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执委会”和“党委员会”,党内监督机构发展为3个。为了进一步厘清党内机构的职权及其由此出现的纠纷,依据实践发展及其需要,又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执委会负责党的日常工作;监察委员会对执委会进行监督,二者工作中的分歧由党委会出面解决;若执委会玩忽职守或者被证明失职而又拒绝纠正,党委会与监察委员会有权利通过多数的投票表决撤销这个委员会,或者撤销个别执委会成员的职务。”

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实践中,虽未能就党内监督形成制度体系,但其注重党内监督的思想却是非常明晰的。

(三)党内民主的环境

马克思恩格斯在毕生的理论创作和革命斗争实践中,还特别重视党内民主的环境营造。他们认为,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党内正常的争论和正确的斗争是政党获得发展的一般规律,党内民主的环境与和谐的实现是在党内不同派别的争论甚至斗争中获得的。

1.正确对待党内争论与斗争

无产阶级政党是在资本主义的政治环境中创建的,其建立和发展既要同资产阶级的政治原则、政治主张、政治活动等,展开原则性的、不妥协的斗争;又要在无产阶级党内不同意见的派别之间,开展正常的、趋于团结的争论和斗争。恩格斯认为:“在日益壮大的工人政党内,小资产阶级分子的增多是不可避免的,并没有什么了不起。……他们在几年前还是一种危险。现在我们能够消化他们。但是消化总得有个过程。为此就需要加盐酸”。随着斗争的深入发展,革命队伍的壮大和队伍成分的复杂则是不可避免的,“消化”与“加盐酸”就是喻指党内必要的讨论和斗争。一个有发展前途的党,既要面对党员组成成份的复杂而带来的思想斗争,还要在一些原则问题上坚持“不调和的政策”并坚决地开展党内斗争。恩格斯指出:“当各种腐朽分子和好虚荣的分子可以毫无阻碍地大出风头的时候,就该抛弃掩饰和调和的政策,只要有必要,即使发生争论和吵闹也不怕。一个政党宁愿容忍任何一个蠢货在党内肆意地作威作福,而不敢公开拒绝承认他,这样的党是没有前途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党内部有持不同意见的派别存在,是一种“常态现象”,但是反对为了表面上的团结而拿原则做交易;同时,针对“不分青红皂白地开除反对派出党”的做法,则主张开展“最尖锐的批评”。“‘无产阶级的团结一致’实际上到处都是在各种不同的党派中实现的,这些党派彼此进行着生死的斗争,就像在罗马帝国里处于残酷迫害下的各基督教派一样。”针对党内持不同意见派别的客观现象,恩格斯指出:“每一个党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伴随着党内的较为温和的派别和较为极端的派别的发展和相互斗争,谁如果不由分说地开除极端派,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增长。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只能根据无产阶级政党所持有的原则并以团结为最终目的开展积极的、正确的批评教育的方式。1890年,德国党内出现了激烈的争论,党的负责人出于害怕反对派挑起党内争论而带来麻烦,曾经试图采用压制甚至“除党”威胁的办法。对此,恩格斯认为“这样做不是着眼于有说服力地证明这种行动对党的危害,而仅仅是着眼于对成立反对派的谴责”,因而是不恰当的、非常不高明的。

概括起来,对于党内的争论与斗争,马克思恩格斯有两句经典的论断:“看来任何大国的工人政党,只有在内部斗争中才能发展起来,这是符合一般辩证发展规律的。”“建立党内真正和谐的关键就在这里,而不在于否认和隐瞒党内一切真正有争论的问题。”

2.创办党的报刊,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