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王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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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朱元璋惩治贪污(1)

据说,洪武时期的大臣在每天早朝前,定要与妻子诀别,安排好后事,犹如上法场一般,意谓此去凶多吉少。下朝后阖家欢悦,庆贺又活过一天,真是“度日如年”。有经验的大臣都知道,上朝时朱元璋将玉带高抬在胸前,即表示心境平和,不会轻开杀戒。如果将玉带按于腹下,肯定怒火中烧,当朝必有不少人难逃杀身之祸。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们恐怕永远也难以体味“伴君如伴虎”的悲凉!

清代学者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有《朱元璋重惩贪吏》一节,其中转引明人笔记《草木子》的内容,特别讲到明太祖朱元璋将剥皮作为惩办贪官的重要刑法之一。朱元璋为整肃吏治,杜绝贪污,鼓励平民百姓申诉揭发。凡查实贪污款额在白银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之后,仍要剥下其皮,填充干草,制成人皮草囊,挂在公堂之上,以起到触目惊心的效果。在各个地方衙门的左侧,修筑一座庙宇,一方面祭祀土地神,一方面作为剥取人皮的专门场所,号称“皮场庙”。

数百年之后,我们仍不难想见,当年在人皮革囊相伴下明朝官员的惊恐心境。贪污腐化固然十分可恶,但这种剥皮的惩治手段恐怕也是空前绝后的。这大概是历代惩办贪吏的一个最极端的表现,这种过激方式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朱元璋对贪吏的切齿痛恨与其本人的阅历分不开。

创立元朝的蒙古人武功之盛可谓超迈古今,他们横扫亚欧大陆,建立起疆域空前的大帝国。元朝建立后,也许是出于对自己武力的过分自信,蒙古族统治者忽视了征服与治理之间的天壤之别,“以马上得之,又以马上治之”,其固有的社会组织根本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又不注意建立与健全相应的制度与机构,由此导致统治秩序的脆弱与紊乱。在元世祖忽必烈死后,政治危机时常将帝国推向风雨飘摇、动荡不宁的境地。最突出的又最激烈的冲突便是皇位之争。蒙古族与色目大臣拥有兵权,公然参与皇位之争,互相屠戮,混战不休。据粗略统计,从忽必烈去世到元顺帝即位,在40年的时间里,有10位皇帝走马灯似的粉墨登基。这种兵戎相见的皇族恶战,对元朝统治秩序及社会伦理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皇位往往被称为“国本”,也就是保证封建王朝正常运转的轴心,对皇帝的忠诚与尽职尽责又是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石。皇位缺乏稳定,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躁动不安。与此同时,挥霍奢侈之风在元朝皇室及贵族中间盛行,其程度达到骇人听闻的地步。

元朝最高统治集团的内讧和肆意妄为,从根本上决定了元朝官府的风气。元朝政府公开卖官鬻爵,按官位高下各有定价。这些上任的官吏自然将任职作为巧取豪夺的良机,货贿公行,“惘然不知廉耻为何物”。各级官吏巧立名目,公开索要,如下级参拜上司就需交拜见钱,无事白要为撒花钱,逢节则索要追节钱,庆贺生辰则要生日钱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就连负责纠察百官的肃政廉访司的官员进入衙门后,也根本不问政事与百姓疾苦,只是带着手下检称地方官员奉送的银两,而奉送的银两数量就直接决定着官员的宦途。官场如同市贩,政治腐败已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

皇族、权贵及各级官吏的挥霍浪费及贪污腐化都是建立在搜刮民脂民膏的基础上,时有民谣云:

官法滥,刑法重,黎民怨。

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

贼做官,官做贼,混愚贤。

哀哉可怜!

地方官吏为满足自己的贪婪及上司的索要,如狼似虎地搜刮民财,敲骨吸髓,无所不用其极,在平民百姓看来,这些冠冕堂皇的官员同那些打家劫舍的强盗一样凶残。层层加码的盘剥与敲诈使亿万平民陷入了水深火热的深渊,明太祖朱元璋就是元朝残暴统治的无数受害者之一。

洪武十一年(1378年)四月,身为万乘之尊的朱元璋已是苍颜皓首,但依然无法忘却童年悲惨的记忆,特撰《御制皇陵碑》文,真切地记录了他童年的遭遇,这篇自传性质的文献至今读来仍令人心中充满酸楚:

昔我父皇,寓居是方,

农业艰辛,朝夕彷徨。

俄尔天灾流行,眷属罹殃,

皇考终于六十有四,皇妣五十有九而亡。

孟兄先死,合家守丧。

田主德不我顾,呼叱昂昂。

既不与地,邻里惆怅。

忽伊兄之慷慨,惠此黄壤。

殡无棺椁,被体恶裳,

浮掩三尺,奠何肴浆。……

朱元璋出身于贫苦的佃农家庭,一家人终年辛勤劳作,却依然无法摆脱一贫如洗的状况。元朝至正四年(1344年)春,其故乡淮北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大旱之后蝗虫又起,加之瘟疫肆虐,朱元璋的父母及长兄相继过世,孤苦伶仃的他找不到一块安葬亲人的墓地。幸得一位好心人慷慨相助。朱元璋才有一片荒地掩埋亲人,但“殡无棺椁,被体恶裳”,草草了事。接踵而至的天灾人祸,使年幼的朱元璋陷入了家破人亡的绝境,万般无奈之下,他与仲兄洒泪而别,各自逃命。为讨得口粮,朱元璋经邻人介绍进入僧庙作杂役。可是时过不久,连寺庙僧众也逃荒而去。孤苦无依的朱元璋只得四处乞讨,尝尽了人生的悲苦与坎坷:

仰穷崖崔嵬而倚碧,听猿啼夜月而凄凉。

魂悠悠而觅父母无有,志落魄而泱佯。

西风鹤唳,俄浙沥以飞霜。

身如蓬逐风而不止,心滚滚乎沸汤……

曾挣扎于死亡线上的朱元璋在经历了这些刻骨铭心的苦难后,对那些只知贪污盘剥、丝毫不体恤百姓的官吏产生了切齿的仇恨。即位之后,朱元璋常常对左右侍臣讲到这一点。他说:从前我在民间,常常看到州县官吏个个贪财好色,日日驰逐饮酒为乐,对百姓疾苦漠不关心,我心里十分痛恨。因此,朱元璋宣布:今创业之初,若不严立法度,革除奸弊,百官定然因循故习,不能振举。今后,凡遇到官吏蠹害黎民者,绝不宽恕。

当然,国君施刑应本之国法,朱元璋也是十分清楚。他很早就重视王朝法制的建设,曾强调“礼法为国家纲纪,礼法立则人心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在统一全国之前,朱元璋就着手各种法规的制订,并谕示群臣:“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目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朱元璋的这些观点是有着前车之鉴的。元朝官府滥施酷刑,并没有能够压制住平民反抗的狂潮,也无法挽回覆亡的命运。亲身经历元末农民战争的朱元璋体会颇深。由此可见,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并没有单纯推崇酷刑,而是主张用简明的法律条文治理天下。

然而,客观情况的发展出乎意料之外,明朝初年,尽管朱元璋三令五申严禁贪残扰民,但各级官吏因循元朝遗习,贪墨之风泛起,作奸犯科之事频频出现,大有屡禁难止之势,人们形容当时的情景为“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趋朽腐,蝼蚁之慕腥膻”。这使朱元璋极为恼怒。刘辰《国初事迹》曾载:朱元璋于建国之初,编定刑律颁布于各级官衙,谕令遵行,岂料犯法者特别多。朱元璋曾愤愤地说:“我欲铲除天下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素以性格刚断、行事果敢的朱元璋绝对无法容忍这种局面的延续。他公开扬言:“从吾命者,五福备于身家;不从吾命者,五刑备坐于家身。”出身草莽的朱元璋大开杀戒,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对贪官污吏的屠戮拉开了序幕。

明朝初年发生了著名的“四大案”,即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空印案”,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谋叛案;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贪污案;二十六年(1393年)的蓝玉谋叛案。胡惟庸与蓝玉案件习称“胡蓝之狱”,是朱元璋滥杀开国功臣的政治案件,而“空印案”与郭桓案则是对涉嫌贪墨官吏大规模的镇压。

“空印案”发生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根据明代的财政制度,每年各个布政使司及下属府州县都要派出审计官吏前往京师户部,核对其所在衙门交纳中央官府的钱粮、军需事宜。在审核过程中,户部常常会发现双方账目不符之处,一旦如此,就要驳回原册,勒令该地计吏重新填报,盖上原衙门的印信,重新上交审批。可是,大多数地方与京师相距遥远,远则六七千里,近亦三四百里。在当时交通条件相当落后的情况下,这种往返会耽误十几天、几十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为避免不必要的奔波之苦与时间浪费,各地计吏均带着盖有官印的空白册页,预备遭户部驳回时,遵照户部数额,立即重新填报。这本来是衙门中习以为常的惯例,没想到细心的朱元璋发现后,认为这是各级官吏营私舞弊、欺上瞒下的恶劣行径,立刻勃然大怒:“吏员竟敢如此欺朕耶?户部主事容隐,各省自然胆大妄为。”下令处死户部尚书及各地布政衙门的主印长官,佐官杖一百,发配边地。“空印案”中涉嫌被处死者有数百人,受杖发配者达数千人,一时震动天下。

不过,与发生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贪污案相比,“空印案”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朱元璋十分痛恨不时出现的贪污现象,他主观上判断朝廷中掌管钱谷、刑名等事的六部,是天下官吏贪污的最主要源头,因此对六部官员备加提防。郭桓为当时的户部侍郎,1385年,有人揭发他与北平(今北京)官吏李或、赵金德等人通同舞弊,吞盗官粮。朱元璋闻之大怒,下令锦衣卫拷讯涉嫌官吏,结果这些人供认:与他们勾结的还有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志德等人。据记载,这些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为与十三布政使司盗卖入仓官粮,及接受浙西等府贿赂、卖放秋粮等。对于牵涉面如此广泛的重大案件,朱元璋的处理是十分果决的,六部中凡有官吏与此案有染者,“举部伏诛”,同时,十三布政使司中管理官粮的官吏也尽数斩杀,“系死者数万人”。

执法贵在公正严明,朱元璋提倡“法贵简当”、“使民寡过”的立法宗旨并没有在实际中得到运用,就拿上述两大案件来讲,就颇有可议之处。当时已有朝臣提出异议。如宁海人郑士利就对“空印案”提出反驳。郑士利之兄郑士元是一位刚直而有才学的官员,官至湖广按察使佥事。“空印案”事发后,凡各布政使司内主印者皆死,佐官杖后戍边,郑士元也因此同坐入狱。当时朱元璋盛怒之下,诸位谏官都不敢劝解。郑士利因兄长涉案,惟恐被人指为假公济私,故而直到郑士元戍边之后方才上书数千言,申辩“空印案”之冤枉。他在上书中讲道:“陛下追究‘空印案’的原因,大概就是担心奸吏用空印纸为文欺骗百姓。但是,公文转移必须完印方可承认,将两个夹缝印拼合方才有效,即使得到一印一纸也无丝毫的用处。钱谷的数量必经多次核对,在省府核对无误之后,至户部才能最后确定。省府距离京师,远者六七千里,近者也有三四百里,如果在户部核定后,再回本省府加印,如此往返非数年不能完成,因此各府省先加盖印章,至户部再填写数字,这种权宜之计由来已久,并非今日官吏所发明,何足深罪?”

郑士利还进一步强调:

国家在制定法律条款之后,必先明示天下,而后触犯条律者,可明确其为明知故犯。但自我大明开国至今,未尝有惩治“空印”的律条,各级衙门前后相承,不知其为大罪,如今一旦全部诛杀,如何能使受诛者心服?朝廷招求贤士,安置于重要职位,人才难得,而那些位至郡守者。都是数十年所成就的通达廉明之士,非如杂草,可刈而复生也,陛下为何以不足之罪而坏足用之材!臣窃为陛下惜之!

郑士利此疏语语中肯,有理有据,实为发自肺腑之言。没想到朱元璋览后大怒,命御史推问幕后指使者,郑士利慨然一人承当。万幸的是,自感必死的郑士利只是与其兄一道充军发配。

诚如郑士利所云,“空印”一案在定性及量刑诸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法律是国家赖以维护的纲纪所在,量刑定罪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空印”之事并非完善无缺,但作为体谅下情、提高办事效率之举,为行政部门之惯例,相沿已久,无足厚非。明朝在法例规范之中也并未涉及,此种做法本身并没有触犯律条。朱元璋所怒所疑,乃是这一做法可为下吏贪赃枉法开启方便之门,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定罪必须有相应的犯罪事实,不能以一种“莫须有”的可能性作为定罪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