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王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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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鼎盛的隋唐概述(4)

培养力量,稳步推行,是革新制度的重要保证。一般而言,顺应时势的制度革新,本身具有推行的社会基础。但革新与推行是互动的,因而在许多时候,又需要充分的准备,周密的部署,科学的步骤。其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制度革新的力量,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行革新的制度,以降低制度革新的成本,扩大制度革新的效益。在封建时代,所谓培养力量,除了某些时候集中优秀人才外,最主要的是整顿吏治,这既是革新的内容,又是革新的保证。隋唐时期,废九品中正,行科举考试,废弃官员世袭,规定任期与回避等,都既是一种制度革新,又是其他革新制度实施的保证。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时,革新者都十分重视聚集志同道合的力量,整肃吏治,扩大宣传力度,并加强督促检查,使这些改革措施得以有条不紊地顺利推行,这在唐前期的均田制、户口调查登记制等的实行中,反映得比较明显。相反,唐中后期“两税法”本身,不失为一种顺时应势的革新,但由于当时推行这一制度的主要力量——官吏队伍的腐败与失控,在贯彻实施中上下其手,造成了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严重弊端。“永贞革新”的许多内容,无疑是进步的,但因革新者没有聚集更多的力量,又操之过急,结果只能是昙花一现。

掌握动态,适时修正,是革新制度时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法立弊生。一项再好的制度,即使创制者考虑得周密再周密,一旦实施之后,与多变复杂的实际情况之间,就会出现不相符的地方,而且在实施一段后,制度当初的针对性,会因被针对情况的变化而成无的之矢,甚至由治病的良药变为害民的弊政。从理论上说,制度革新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一劳永逸。从实践上说,则要求革新者必须始终掌握革新动态,适时修正革新措施。隋唐时期比较贤明的统治者,在革新制度的过程中,都比较注意根据实际情况而有不同的实施要求;对那些所针对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而显得过时的制度,也能适时加以修正,这在律、令、格、式的及时修订中,可以体现出来。而那些比较昏庸的统治者,则往往满足于一时一事的举动,不懂得也不愿意甚至懒于去掌握动态。适时修正,因而大都难免在“法立弊生”中苟且偷安,由革新变为保守,由进步走向反动。

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造就了隋唐封建文明的基础,并构成这一封建文明的基本内容。国家的统一与稳定,以及制度的创新,为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动力;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国家的统一与稳定,滋润着制度的文明创新。在这种辨证的关系之中,昭示出一些值得借鉴的东西。

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封建时代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措施,主要有两条:一是刺激与鼓励劳动者增加生产;二是轻徭薄赋减轻负担。这两条措施,在几乎所有的封建王朝中都曾实行过,但程度有所不同,成效也有大小。隋唐时期,在多数情况下,尤其在前期,都比较注意实行这两种办法,如限制官僚地主占田过多,适当抑制工商业的规模,加重工商业者税收,以促使更多的劳动者归于田亩;政府出面组织兴修水利等工程,改善生产条件等,有利于劳动者增加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实行租庸调法、两税法,加强对户口的调查统计和对户等的评定,精简政府机构,倡导节俭之风,这些又都利于公平税赋,减轻劳动者的负担。而在灾荒时期实行的各种“荒政”,如义仓、平粜、减赋、免役、救济、就医等等,带有强烈的封建“仁政”色彩,客观上也有利于恢复劳动者的生产能力,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这一切都有效地促进了隋唐经济的恢复、发展与繁荣。

科技是介于狭义的经济与文化之间的一个因素。科技的进步,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益于文化的繁荣。隋唐时期,在前代积累的基础上,科学技术有了新的明显的进步,而统治者在通常情况下,也比较注意把新的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到社会的经济文化领域,使科技、经济、文化相得益彰。如这一时期发明的曲辕犁,较前代的直辕犁,有许多优点;耙和砺(用于水田)、磟碡(水旱田兼用),便于平治田地,除去杂质;利用水力转动的筒车,既节省人力,又能把低处的水引到山田,这些农业工具经推广运用后,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纺织技术、造船技术、制瓷技术、焙茶技术、造纸技术、采矿技术、建筑技术,都有新的进步,对于手工业各领域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主要在官方支持和倡导下发明的新的天文历算技术、雕版印刷技术,以及医药学领域的技术进步,对当时文化艺术的发展与传播,更是功不可没。

由国家出面,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集中兴办一些大的基础工程,是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经常采取的一项发展经济的措施,也是隋唐时期经济社会得以较快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隋和唐初大规模地营建长安和洛阳,以及对一些地处要冲的城镇的集中建设,都有利于经济尤其是商业贸易的发展。始于隋文帝、毕于隋炀帝的连接南北的大运河,对沟通南北,方便漕运以及沿河经济的繁荣,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唐朝前后期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面组织力量修建的许多大的水利灌溉工程,对于保持当时农业生产在较大规模和较高水平上持续发展,贡献很大。当然,在由国家出面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时候,必须注意量力而行,注意社会各方主要是人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否则。就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果,如果本来就不含多少好意,情况就可能更糟。隋炀帝修大运河,营造东都洛阳,就有这方面的历史教训。

实行对外开放,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自身的重要途径,隋唐封建文明的高度发展。与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密切相关。

隋唐的对外开放,是全方位的,即不仅在经济领域和思想文化领域实行对外开放,就是一直被封建统治者视为禁区的政治领域,也实行对外开放。正是这种空前绝后的全方位的开放,给隋唐王朝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增添了许多活力,注入了许多创新的动力,造就了这一时期光辉灿烂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可以说。没有这种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隋唐的封建文明就要打许多扣折。如果隋唐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都能坚持这种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那么中国社会进步的速度和程度,完全有可能是另一种样子。

隋唐的对外开放,多数情况下是互通互利的。互通互利,是对外开放的本来含义。但历史上,也不乏以强凌弱、有来无往、有往无来、利益独霸的情况。作为当时世界上国力最强、文明程度极高的隋唐王朝,在实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做到有来有往,平等相待,有时还能给予外来者更多的优待。这不能不被当时和后世所称道。正是因为隋唐王朝能做到这一点,才吸引了更多的外来者,在带来国外文明的同时,传播着中国的文明;而且促使许多中国人走出国门,在传播中国文明的同时,带回世界许多民族与国家的文明,相互促进着那个时代人类文明的共同发展。

隋唐时期对外开放的全方位、互通互利的特点,是隋唐王朝自身强大的表现,又是隋唐王朝强大自身的途径。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实行对外开放是需要有勇气和自信心的,没有勇气和自信的国家与民族,是不敢和不能实行对外开放,尤其是全方位的对外开放。这种勇气和自信,通常植根于自身强大之中,但更重要的,是来自统治者对实行开放的正确认识之中。否则,就只能是强大之国才可以对外开放,弱小之国就必须闭关锁国。这显然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可以说,隋唐王朝的对外开放,既来自统治者基于自身强大的勇气和自信,又来自统治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实行开放的正确认识。正因为如此,这一时期的对外开放才持续地保持在空前的规模和水平之上,促使隋唐王朝走上强大自身之途。

在总结隋唐时期治乱兴衰的基本经验时,除了上述各条外,还有三条很重要的经验,即:广开言路,重用贤才,依法办事。“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元和中兴”,无不因此而实现,反之,衰乱就会接踵而至。

广开言路,是治世的前提,在隋唐治世时期,是较好的。封建时代的广开言路,实质就是在统治集团内部,实行一定的民主。这要求君主有一定的气度,能够虚心纳谏;臣下有一定的胆略,敢于和善于进谏。皇帝求仙图在君主专制的封建制度中,只有广开言路,在统治集团内部实行一定的民主,才能有效地防止个人决断可能造成的种种失误,实行比较科学民主的决策,使封建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比较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后人称颂的“贞观之治”,就是以唐太宗能够虚怀若谷地纳谏,以魏征为代表的一批大臣敢于和善于进谏为基本特征的。当政前期的唐玄宗,也是在姚崇、宋璨等一批忠直贤能之士的匡谏之中,实现“开元盛世”的。“元和中兴”时期的唐宪宗,更是对转衰为兴的谏言广为吸纳。相反,隋炀帝的拒谏饰非,导致了隋朝的覆亡。唐太宗、唐玄宗、唐宪宗本人后来的志得意满,不听谏言,又直接导致了治世、盛世和中兴局面的逆转。

任用贤才,是治世的关键。在隋唐治世时期,表现较突出。唐太宗在贞观初年就强调用人要有正确的导向,用一个好人,好人都来了;用一个坏人,坏人都来钻空子。“贞观之治”的形成,与他任用一批贤良之才是分不开的。尤其是长孙无忌、房玄龄、杜如晦等人被任为宰相,对他的辅佐极大。“开元盛世”、“元和中兴”时期,也是贤相毕至的时期。姚崇、宋璟、武元衡、裴度等都是后世仿效的一代名相。除了相才外,凡治世时期,又都十分重视对州县等亲民官员的任用,唐太宗、唐玄宗都是把州县长官的人选牢记在心的,并不时亲自加以简拔。通过广开言路、科举考试等途径来发现、选择人才,不避亲仇,不讲门第,坚持以德才为标准,以有无实绩任用升降官吏,也是这一时期治世得以形成的关键所在。一旦最高统治者背弃这些根本的原则,远贤近佞,朝政马上就会出现弊端,乃至酿成大乱。唐玄宗后来对李林甫等奸佞之辈的任用,就导致了“安史之乱”的爆发。

依法办事,是治世的重要保障,在隋唐治世时期,也比较明显。多少年来,人们有个误解,似乎在封建社会,是无法制可言的,也谈不上依法办事。其实不然。只要稍微仔细研究一下封建社会历史,就会发现,封建社会中,是有法制可言的。尤其隋唐时期,更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时期。而这一时期的治乱盛衰,又都与法制建设的好坏直接相关。隋文帝的“开皇之治”,与《开皇律》的制订和实施不无关系;隋炀帝时期的衰乱,更是直接与法制被践踏相关,这是几乎所有研究这一时期历史的人们所无可否认的事实。贞观时期的唐太宗,更是强调法律的统一、稳定和严格执行。有许多典型的事例,表现这一时期在依法办事方面,的确做到了有法必依,赏罚严明,并出现了一批能坚持依法办事的良吏、循吏,他们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就是在现代社会中也堪为楷模。正是因为有这样一批坚持依法办事的执法官员,才能使社会上遵纪守法蔚为风气,使守法为国者能得到扶持重用,使贪赃枉法者能受到严厉惩处。就是皇帝本人,有时也不得不在他们面前收敛自己不够检点的言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使君主专制下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得到遏制。当然,在封建君主制度下,又是不可能做到完全依法办事的。专制皇权及其代表的封建剥削阶级的利益,总要与法制相冲突的,即使这个法制本来是由他们自己制定并基本上代表了他们的意志的。这也就决定了依法办事,只能是暂时的,不能坚持到底,由此而来的封建治世,也只能是一时的,不能长治久安。“贞观之治”后的武则天的坏法,“开元盛世”后的“安史之乱”,“元和中兴”后的国家再度分崩离析,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君主专制与依法办事相冲突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