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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政治学学理摭言 (1)

近世欧美各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诸条件,大率应用最新最确之学理。骤视之,其言简单平淡,若无以大异于古昔,深而味之,皆有其邃且远者存。其专门治斯学者,自能领会,不待喋喋矣。顾吾国人士,知此者希,不揣冒昧,因涉猎所及,辄引伸之以下解释。一彼一此,首尾不具,不足以称著述,故名曰摭言。

君主无责任义

凡立宪君主国之宪法,皆特著一条,曰:“君主无责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此其义何?曰:“此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也,此防杜革命之第一要着也。”

君主者,一国之元首,而当行政机关之冲者也。凡行政者不可不负责任。行政者而不负责任,则虽有立法机关,亦为虚设,所公立之法度,终必有被蹂躏之一日,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终不得协和,是立宪国所大忌也。然则行政首长之君主,反著明其无责任,以使之得自恣,毋乃与立宪精神相矛盾耶?而岂知立宪政体之所以为美妙者,皆在于此。

宪政之母,厥惟英国。英国人有恒言曰:“君主不能为恶。”以皮相论之,此可谓极无理之言也。夫君主亦犹人耳,人性而可使为不善也,岂其履此九五而遂有异也。虽然,考诸英国今日之实情,则此言良信矣。于何证之?夫所谓君主之恶者,则任用不孚民望之大臣以病民一也,民所欲之善政而不举二也,民所恶之秕政而强行三也。英国则何如?英国宪法,皆不成文,故各种权力范围之消长,其沿革不可不征诸历史。今考英国任命大臣之成例,自千六百八十九年维廉第三纳桑达仑之言,命下议院中最占多数之党派之首领,使组织政府,以后沿为成案。凡非得议院多数之赞成者,不得在政府。至后安时代,兹例益定。当时首相玛波罗,本保守党首领,及战事起,保守党虽反对,而进步党赞成之,政府卒不更易,是其证也。及占士第三,虽欲自揽政权,任用私人,卒为议会所抗,不能行其志。

至占士第四、维廉第四时,王权之限制益严,逮前皇维多利亚六十年中,此例益铁案如山,不能动矣。尔后格兰斯顿、的士黎里两雄角立时代,每当总选举时,在朝党察视议会中不及敌党之多数,即不待开国会而自行辞职。由此观之,英国政府各大臣,非得以君主之意而任免之者也,其任免之权,皆在国民。是君主不能任用失民望之大臣以病民,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一也。英国当查里士第二、维廉第二时代,凡政府会议,则君主亦列席而置可否焉。占士第一以后,此例遂废,一切政略,由大臣行之,君主绝不过问。夫大臣之办理政务,非经君主画诺,不能施行,固也;虽然,若大臣以不能实行其政略之故,欲去其职,而国会赞成大臣,必欲要求其实行,乃至各选举区,皆赞成国会之要求,则君主例不得拒之。

故名士安逊尝言“英国自一千七百十四年以后,君主与大臣,其实权易位,前者则君主经大臣之手以治国,后此则大臣经君主之手以治国也”云云。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阻民所欲行之善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二也。自亨利第八以来,君主屡独断以办外交之事。及占士第三以后,至于今日,凡君主引见外国使臣,必以外务大臣陪席,其与外国君主来往书简,非经首相或外务大臣一览,不能发出,而君主特权之自由,殆皆丧失。又不徒于外交为然耳,于内治亦然。占士第四时,尝有爱尔兰人受死罪之公判者,王欲自行特权,命爱尔兰总督赦之,首相罗拔比尔反对之,谓非经责任大臣之手,不能行此权,其事遂止。自兹以往,王者益无敢自恣矣。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强行民所恶之秕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三也。质而言之,则英国君主,岂徒不能为恶而已,虽善,亦不能为。顾称此不称彼者,恶则归大臣,善则归其君耳。虽然,彼君主者既肯尽委其权于国民所信用之大臣,而不与之争,斯即善之大者也,则虽谓英国君主能为善不能为恶,谁曰不宜!

夫人至于不能为善,不能为恶,则其万事毫无责任,岂待问哉!故英国国民,无贵无贱,无贫无富,无老无幼,无男无女,无不皆有责任,惟君主则真无责任。英国宪政,各国宪政之母也。故凡立宪国之有君主者,莫不以“无责任”之一语,泐为宪文。虽其行用特权之范围,不无广狭之殊,要其精神,则皆自英国来也。所谓君主无责任者,如是而已,如是而已。

君主所以必使之无责任者何?曰:“避革命也[ 此义本甚浅显,人人意中所有也。而在立宪君主国之学者,多不肯揭破言之。日本人尤大忌焉,则美其名曰:君主神圣故无责任,有特权故无责任——作者原注。

]。”凡有责任者,不尽其责则去,不尽其责而不去,则夫立于监督之地位者,例得科其罪而放逐之,此天地之通义也。儒教之言君主政体,则有责任之君主也,故曰:“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未闻弑君。”故曰:“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故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 《春秋》之义,凡君主为孔子所绝者,不一而足,绝之者,皆以其不尽责任也。孟子言责任之义,尤深切著明。其语齐王云:“友人冻馁妻子则如之何?士师不能治事则如之何?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皆以唤醒责任观念也。又云:“求牧与刍而不得,则反诸其人乎,抑亦立而视其死与?”皆责任之义也——作者原注。

]。”凡以示夫监督人所应行之权利也。夫代表一国而当行政之冲者,其责任非犹夫寻常责任也,十事九尽责而一不尽焉,则固已不可以尸其位。而彼君主者,终其身而当此冲者也,短者数年,长者数十年,虽舜禹复生,岂能保无百一之失乎?有之而民隐忍焉,今日可隐忍其一,他日即可隐忍其百,而政其紊、国其颓矣。有之而民不隐忍焉,则是革命终无已时也。夫一人之身,数十年之久,而其责任之难完,固已如是,而况乎世及以为礼,卜世至数十,卜年至数百者耶?若是乎,君主与责任,势固不能并行。

重视君主,则不可不牺牲责任;重视责任,又不可不牺牲君主,而孔孟乃欲两利而俱存之,此所以中国数千年君主,有责任之名,无责任之实。而革命之祸,亦不绝于历史也。泰西之民知其然也,以为凡掌一国行政之实权者,不可不负责任;既负责任,则必随时可以去之留之,而不能以一人一姓永尸其位。而所谓实权者,或在元首焉,或在元首之辅佐焉。苟在元首,则其元首不可不定一任期,及期而代,如古罗马之“孔苏”,今合众国、法兰西之“伯理玺天德”是也;苟欲元首之不屡易,则其实权不可不移诸元首以下之一位,今世立宪君主国所谓责任大臣是也。故夫一国之元首,惟无实权者乃可以有定位,惟无定位者乃可以有实权,二者任取一焉,皆可以立国;混而兼之,国未有能立者也,即立矣,未有能久存于今日物竞天择之场者也。善哉君主无责任,黠哉君主无责任。

君主无责任,故其责皆在大臣。凡君主之制一法,布一令,非有大臣之副署[ 副于君主以署名也——作者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