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3 16: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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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与依据
第二条 科技工作指导方针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
第四条 科技创新体制
第五条 科技安全
第六条 跨学科、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
第七条 服务国家目标与自由探索相结合
第八条 课题自主选择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人才发展体制
第十一条 崇尚科学风尚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普及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制度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政府职责
第十六条 科技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科技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 奖励制度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十九条 科技规划部署与制度保障
第二十条 财政投入
第二十一条 设立基金
第二十二条 学科布局与知识体系
第二十三条 资源配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 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融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科研攻关协调机制
第二十八条 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
第二十九条 共性基础技术研究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中试、 工程化和产业化
第三十一条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第三十二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境内外使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包容审慎原则
第三十六条 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传播与普及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
第三十八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
第四十二条 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四十四条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四十七条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八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条 科研机构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现代院所制度
第五十三条 评估制度
第五十四条 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第五十五条 民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六条 新型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提高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
第五十八条 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
第五十九条 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
第六十条 待遇和荣誉激励
第六十一条 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和继续教育
第六十二条 职务与职称
第六十三条 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
第六十四条 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
第六十六条 青年、少数民族、女性、老年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七条 科技人员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宽容失败
第六十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七十条 科技团体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一条 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区域创新
第七十三条 科学技术计划制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四条 设立科技园区
第七十五条 鼓励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第七十六条 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
第七十七条 分享机制
第七十八条 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十九条 开放包容、互惠共享
第八十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八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
第八十三条 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八十四条 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五条 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保障
第八十六条 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占比
第八十七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