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30 19: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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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上编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研究
一、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确立和发展
二、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法律文件的效力及相互承认制度的特点
结语
下编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的法律文件
《欧洲逮捕令和成员国之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1]
《在欧盟范围内执行财产冻结令或证据冻结令的框架决定》[11]
《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经济处罚的框架决定》[15]
《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没收令的框架决定》[22]
《在新提起的刑事诉讼中考虑欧盟成员国先前做出的有罪判决的框架决定》[30]
《为了在欧盟执行科处监禁刑或剥夺自由处遇的刑事判决而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这类判决的框架决定》[33]
《为了对缓刑处遇和替代性制裁措施进行监督而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此类判决和缓刑决定的框架决定》[43]
《为了获取用于刑事诉讼的物品、文件和数据的欧洲证据令的框架决定》[53]
《关于成员国之间交换犯罪记录信息的组织和内容的框架决定》[68]
《修正第2002/584/JHA号、第2005/214/JHA号、第2006/783/JHA号、第2008/909/JHA号和第2008/947/JHA号框架决定,增强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促进相互承认原则在缺席判决中适用的框架决定》[77]
《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替代临时羁押的监督令的框架决定》[84]
《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和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框架决定》[89]
《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口译和翻译权利的指令》[94]
《关于欧洲刑事调查令的指令》[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