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8 2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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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国家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工作的方向和原则】
第四条 【国家在博物馆事业发展方面的责任】
第五条 【运行经费保障】
第六条 【税收优惠】
第七条 【博物馆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在博物馆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 【行业组织在博物馆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博物馆章程及其内容】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与终止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登记制度以及变更、终止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博物馆信息公开】
第三章 博物馆管理
第十七条 【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九条 【博物馆资产管理及其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藏品取得方式及来源的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藏品账目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 【藏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藏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物类藏品的处置限制】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及其藏品处置】
第二十七条 【文物、古生物化石类藏品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博物馆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登记后及时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向公众开放的时间要求】
第三十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的讲解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免费开放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的社会教育、服务与文化产品开发】
第三十五条 【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的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众参观博物馆时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藏品来源、陈列展览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规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开放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价格法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用语解释】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博物馆】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
附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