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1-10 17: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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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九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 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 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 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 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 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 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七十九条 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 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违法